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所属期:年月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纳税人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被投资企业申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姓名/扣缴义务人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申报期限发生股权转让次月十五日内。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表头项目1.所属期:应与主表一致。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纳税人名称/扣缴义务人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
(二)表内各栏被投资企业信息:1.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名称。
2.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企业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填写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投资额金额。
4.股权转让时间:填写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
5.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填写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金额,以及其中包含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金额、其他综合收益等。
6.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填写个人股东拥有规定资产的被投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
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信息:1.出让方纳税人姓名:填写股权出让方的纳税人姓名。
2.出让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股权出让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3.转让合同编号:填写股权转让合同编号。
4. 转让前持有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填写股权转让前,出让方所持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
5.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转让股权数量占企业总股份数量的百分比。
6.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填写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上约定的成交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23•【文号】国税发[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国税发〔1999〕12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8.01.26
•【文号】上证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1.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8〕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股权交割和股权转让

股权交割和股权转让股权交割和股权转让背景介绍股权交割和股权转让是股权投资领域中常见的两个概念。
在股权投资中,股权交割是指将股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而股权转让则是指股东将其在一家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的行为。
本文将从股权交割和股权转让的定义、流程等角度进行详细介绍。
股权交割定义股权交割指的是将一方或多方在公司中的股权转移给其他方的过程。
股权交割通常发生在股权投资、收购、并购等情况下,旨在将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反映在股权登记簿中。
流程股权交割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买卖双方达成股权交割的意向后,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会明确交割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细节。
2. 股权过户:协议签署后,卖方将股权过户给买方,通常通过股权登记机构进行。
3. 股权登记簿更新: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会将股权登记簿进行更新,将买方列为新的股东。
4. 公司变更手续:股权交割后,公司可能需要根据新的股权结构进行变更手续,如更新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变更等。
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交割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法律合规性:股权交割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双方需确保交割过程合法合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股权评估: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进行股权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股权过户手续:双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过户手续,如提供必要的文件、付款等。
公司变更手续:交割后,公司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包括法人代表变更、章程变更等。
股权转让定义股权转让指的是股东将其在一家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的行为。
股权转让通常发生在公司需要融资、股东购买或出售股权等情况下。
流程股权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起转让:股东希望转让股权时,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公司进行转让。
2. 股权评估:进行股权转让前,应进行股权评估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
3.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会明确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细节。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青国资产权[2007]5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7〕54号)
各市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程序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有控股股东按照《暂行办法》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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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9e85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ad.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2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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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申请人所在地
批准文号
划转股票名称
划转股数
划出方名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划入方名称
申请人的经办人签字
申办日期
过户日期
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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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1.申请人须填写1-10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填写11-12栏。
2.具体操作规程:第一步,由申请人(转让方)负责填写;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逐笔验证;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月)核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登记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