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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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深圳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14
游泳池
200~300
2000~3000
4~6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15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200~1500
1500~3000
3000~6000
<
~1
1~2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 m2。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9班
2400~3000
2700~3200
~1
12班
3200~3900
若文化站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11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4000~6000

4~6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21600~24300
40500~45900
3~
5
小学
18班
5300~6100
11300~13700
<
用地面积14~17 m2/座,建筑面积~7.5 m2/座。

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不足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深卫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发〔2007〕1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为全面落实我市卫生事业“一大一小”发展战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基本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场地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位于社区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段,交通便利,环境卫生良好。

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诊室、候诊区、药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并符合相关建筑和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生、护士和药剂师等专业人员。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持有注册护士执业证书,药剂师应当具备药剂师资格证书。

同时,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确保服务站的正常运转。

三、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具,包括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心电图仪等。

设备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诊疗服务。

四、药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科学的药物管理制度,定期更新药品目录,保证常用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药品采购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五、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包括发热门诊、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等项目。

同时,还应当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患者档案管理、医疗记录录入和查询等工作。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健康管理服务。

综上所述,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符合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服务覆盖面和质量的提升。

希望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建设过程中认真遵守相关标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

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

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

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促进社区居民健康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以下是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及基本规定:
1. 设置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方,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就医。

- 建筑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包括适当的面积、通风设施、卫生间等。

- 医疗设备:社区卫生中心应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包括常用的医疗器械、药品和急救设备。

- 人员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

2. 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的运作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 医疗服务:社区卫生中心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常规健康检查等。

- 预防保健:社区卫生中心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供疫苗接种、健康咨询等服务。

- 紧急救治: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基本的急救能力,能够及时
应对常见急症和突发事件。

- 卫生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证医
疗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 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和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及基本规定,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
对于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立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社区健康服务,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健康服务,是指以解决社区重点人群主要卫生健康问题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主要目标,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为主要提供主体,为市民提供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基本卫生健康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区健康服务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公益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政府责任】社区健康服务是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主体责任,将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投入保障、监督评价机制。

市、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社区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提供业务用房、开展入户调查、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

第五条【供给机制】政府鼓励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

社康机构不分投资主体,在社区健康服务准入、财政补助、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学科建设和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六条【行业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负责制定社区健康服务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监督执行。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社区健康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社康机构设置第七条【设置要求】社康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附件一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体系,全面提高医疗资源配臵效率,促进全市医疗事业均衡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市委市政府《深圳市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市政府《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城市规划组团为单位,全面加快以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为架构的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体系建设,促进各城市规划组团医疗资源均衡化布局,全面提高医疗资源的配臵效率。

继续实施适度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的策路,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一)完善服务体系。

进一步明确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网络的组成机构和服务功能,构建区域医疗中心与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之间的紧密分工合作关系。

区域性医疗中心由城市规划组团区域内的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构成,包括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负责危急重症、疑难病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以及技术指导,负责医学科研教学和重点学科群建设任务,负责跨区域辐射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健康服务等服务功能。

基层医疗服务网络是城市规划组团区域内的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及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医务室、护理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负责社区康复、社区保健、社区健康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功能。

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功能完善、运转规范、协作有序、适应需求的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体系。

(二)增加服务资源。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完成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增加特区外卫生资源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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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

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预防保健科室。

至少设有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

其中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

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医综合服务区、抢救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培训教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医疗废物暂存间。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1)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2)设药房的,中西医药房分设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4)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诊疗设备。

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污物桶。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急救设备。

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3.计划免疫设备。

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4.妇女保健设备。

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5.儿童保健设备。

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6.检验影像设备。

显微镜、离心机、血球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7.中医药服务、理疗设备。

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按摩床。

8.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以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9.网络通讯设备。

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

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10.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3)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4)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5)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光子治疗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震动排痰仪等康复治疗设备。

三、二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2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4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6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应当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设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影像科的,应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

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3)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4)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中医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挂号收费室、健康教育、健康信息管理室、医疗废物暂存间。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4.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1)设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应当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

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2)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设药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4)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5)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诊疗设备。

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污物桶。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急救设备。

手推式抢救车、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3.检验设备。

血球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

4.中医药服务、理疗设备。

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按摩床。

5.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以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6.网络通讯设备。

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

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7.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预防接种室的,应当配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2)设妇女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3)设儿童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4)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5)设医学影像科室的,应当配备诊床、心电图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6)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9)设抢救室的,应当配备抢救床。

四、社康站(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不得开展门诊手术。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应当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药房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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