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深卫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深卫发[2006]123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决定和《关于整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卫发[2006]74号)文件精神,我局启动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用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项目管理小组已经完成了前期调研工作,正着手进行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和软件的招标采购工作。
为切实贯彻执行市卫生局党委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解决现用系统中存在的“重复录入、不能共享”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卫发[2006]74号文精神,积极配合市医学信息中心及项目管理小组全面推进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及时向项目管理小组反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市医学信息中心和项目管理小组要在市卫生局及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统筹实施我市的卫生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要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加快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各举办单位要指导下属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已建居民健康档案等数据的备份和保存,以便在新系统启用时能顺利导入。
四、2006年新建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按“六位一体”功能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新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软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不纳入评估工作。
五、在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业务收费建议采用主管医院的收费系统。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深卫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8日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3 医疗机构的变更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8 医师执业注册9 护士执业注册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02号许可事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
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
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
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深卫基妇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6〕5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就医疗收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等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一、规范医疗收费管理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备好收费清单,如当事人需要应无条件予以提供。
3、社康中心收支账目齐全,做好收入、支出和交接班记录,现金日清月结,与举办医院财务科交收手续完整。
二、规范药品管理1、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不得独立进行药品采购,必须由举办医院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标签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发放药物和提供治疗前要清晰的向被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讲清楚费用,指导阅读药物标签,并保留联系电话或住址信息。
3、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药品售价,保证社康中心的药品售价不高于医院本部的价格。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举办医院要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服务。
四、加强财政经费管理1、严格社区健康服务财政经费管理,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医院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在医院总帐下设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并接受上级财务监管和专项审计。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发展,包括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买和维护、人员培训及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
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2.08【实施日期】2007.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发〔2007〕1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为全面落实我市卫生事业“一大一小”发展战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基本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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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卫发〔2007〕7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1-2万人口,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制订、修订由市卫生局决定。
二、命名原则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命名原则是:举办单位(可选)+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基本内容
社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