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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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二、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调整、培训、休假、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仍与单位保持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待岗人员管理措施1. 待岗人员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单位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3. 待岗人员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

4.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待岗人员复岗1. 待岗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及时复岗并恢复正常工作。

2. 待岗人员复岗应经单位同意,并应按照单位的安排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六、待岗人员离职1. 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待岗人员离职期间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____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____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____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没有具体工作任务而在岗等待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工作安排,不得懈怠、逃避工作。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工作素质,为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待岗人员要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安排,不得歧视待岗人员。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不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待到规定下班时间或者经单位批准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不得泄漏给他人。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要时刻保持与单位和同事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困难。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要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示个人风采,增进工作氛围。

第三章待岗人员工作评价和考核第十七条单位应对待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应客观公正,不能对待岗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对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单位重新评估。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组织内部的工作运转顺利。

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组织内的所有待岗人员管理工作。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和管理原则2.1 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停止工作的人员,但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不具备正常工作职责和权益。

2.2 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2.1 公平原则:待岗人员的选择和解除应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不正当的歧视行为。

2.2.2 保护原则: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2.2.3 信息透明原则:待岗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待岗工作的信息,包括岗位恢复的可能性、待岗期间的权益保障等。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流程3.1 申请与批准3.1.1 待岗人员的申请应提前向所属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3.1.2 所属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3.1.3 批准待岗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人员,并注明待岗期限和其他相关事项。

3.2 待岗期间的权益保障3.2.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仍享有相应的薪资待遇,待遇标准应根据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3.2.2 待岗人员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具体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3 待岗期间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薪资、福利待遇等,应提前告知待岗人员,并征得其同意。

3.3 待岗期间的沟通和培训3.3.1 岗位恢复的可能性及相关信息应在待岗期间及时向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保持有效的信息流通。

3.3.2 待岗人员可以参加组织内部的培训或自我提升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3.4 待岗岗位恢复及解除3.4.1 待岗期间,对于原因消除、工作需要变动或其他必要情况的,组织可以决定恢复待岗人员的正常工作。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 违纪行为: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3. 职业道德:待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传播、泄露公司机密或他人隐私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 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 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
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 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 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
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 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 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3.2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 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能力特点等, 为后续调岗和重新安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3 定期进行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 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4 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薪酬福利, 确保其合理收入和生活保障。

3.5 加强与待岗人员的沟通和交流, 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 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待岗人员管理责任
4.1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确保其工作任务的完成。

4.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组织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

4.3 公司领导层对待岗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确保其顺利实施。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待岗人员,保障其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二、定义1. 待岗人员:指因岗位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在编职工。

2. 待岗期限:指待岗人员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时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待岗人员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待岗人员享有休假、年休假、病假等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1.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3.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2.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3.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六、违规处理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2.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总结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明确待岗人员的权益和职责,为单位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框架。

同时,也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其重新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和待岗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待岗人员的个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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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
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
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
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
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件1)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待岗协议。

3.待岗员工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4.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5.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6.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

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7.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 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3.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由项目经理优先挑选。

3.各部门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待岗人员优先考虑,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待岗通知书》
附表2:《待岗协议书》
待岗通知书存根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通知书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一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乙方待岗。

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甲方根据约定实施时间起,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按宁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5.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待岗期满后,满足补偿条件的,按待岗期
间收入作为补偿金基数。

6.乙方待岗年度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7.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8.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3.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宜
1.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
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在乙方个人信息变更后因乙方未告知导致甲方按照乙方原信息寄送相关文件的视为甲方已送达。

6. 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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