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暂时不参与正式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歧视和任意调整。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上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证对正式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需要离岗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上交和存档。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人员隐私,禁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过失或失职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有权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待岗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领导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说明。
(二)待岗人员按照安排着手准备工作。
(三)待岗人员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待岗人员离岗请示和批准。
(五)待岗人员回岗工作交接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级领导与待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二)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和可行。
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年-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新要求,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严肃性、实效性。
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党政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五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教育培训以各单位组织实施为主,市委组织部、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调训为辅。
具体职责如下:市管干部(含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市委组织部培训为主;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各区各单位各部门为主;村(社区)基层干部以各区党委培训为主;专业技术人员以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上述人员以外的干部培训以各单位为主。
第四条本办法以学时为基本计量单位,记录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时长,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量化管理考核。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学员调训制度,采取点名调训、参训名额分配等方式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调训制度,参加省级职能部门点名调训的班次,没有特殊情况,参训学员不得请假或变更;市委组织部点名调训的干部,除承担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外,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调训安排;参训名额分配的班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参训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干部脱产培训学时认定由各单位负责,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认定和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充分的原则,不可弄虚作假。
市直单位和各区委组织部需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档案建立管理,学时认定及登记等相关材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中收集管理存档。
干部参加培训结束后,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每个参加培训学习的干部所获得的学时实行登记,学时登记以个人申报、培训通知、考勤记录、考试成绩单、毕(结)业证书等为依据,实行分类、逐人、逐次计算,将参训信息录入其个人《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每年12月底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存入干部本人教育培训学时档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待岗人员,保障其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二、定义1. 待岗人员:指因岗位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在编职工。
2. 待岗期限:指待岗人员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时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待岗人员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待岗人员享有休假、年休假、病假等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1.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3.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2.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3.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六、违规处理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2.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总结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明确待岗人员的权益和职责,为单位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框架。
同时,也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其重新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和待岗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待岗人员的个人成长。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管理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二篇: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关于员工待岗培训的相关规定

关于员工待岗培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因岗位胜任力不足而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的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待岗培训。
具体要求如下:一、待岗培训期间员工的福利待遇1、待岗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800元/月),无其他福利补贴。
2、员工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公司将另行安排岗位,工资标准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对未按《岗位调整通知单》要求时间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直至与其终止合同,并不予以补偿。
3、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如再次被列为待岗对象,公司将不再为其转岗,直接予以辞退。
二、待岗培训的要求(1)端正学习态度轮岗培训是公司特别为待岗员工提供的拓展业务能力的学习机会,员工要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客观的认知自我并不断寻求进步,培训才会达到提升自我的效果。
(2)建立引导人制度待岗员工所到学习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该员工在其部门培训期间的引导人,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学习部门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岗位实践等内容,以达到轮岗学习和实践的目的。
(3)建立评估机制待岗员工要按照引导人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每周提交一份书面的培训总结(包括轮岗学习和实践的培训内容、心得体会及对培训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综合管理部对其培训成绩考核的依据。
培训过程中,引导人要随时对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在本部门的培训期结束后,将培训人员的考核结果反馈至综合管理部。
三、待岗培训的流程待岗培训期间,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由综合管理部会同营运部、企划部和物业管理部制定待岗期间的培训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实施。
(培训前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待岗员工培训计划表》,详见附件)具体培训内容要以周为单位组织开展,分别安排培训员工到营运部服务台、营运部现场管理、物业二装部、企划部各进行为期一周(即一个月)的待岗学习。
待岗培训期间,员工要在每周六下班前将书面的培训总结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资主管处(每周六由培训员工填写《待岗员工学习总结记录表》,详见附件);每周为员工提供培训的部门负责人要在每周六下班前将该员工在本部门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反馈到综合管理部人资主管处。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合理使用和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绩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规范待岗培训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待岗培训是指员工退出原岗位后,为掌握新岗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新岗位上岗资格或技能所进行的培训.第三条待岗培训对象(一)岗位履职不到位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多次考评成绩排名靠后人员;(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不服从部门管理的人员;(三)部门因生产经营和岗位优化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人员;(四)因工伤或病残不能适应现岗位的人员;(五)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第四条待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用性培训1.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学习;2。
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学习;3。
安全教育培训;4。
日常教育培训;5。
企业文化培训。
(二)专业性培训根据各二级单位所列岗位进行专业技能性培训。
(三)现场观摩或实践(四)集体劳动第五条待岗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
待岗员工培训期间积极主动,能熟悉掌握各项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可提前结束培训,根据各二级部门用工需求,进行重新上岗。
若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
第六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一)待岗员工在第一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80%;(二)待岗员工在第二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70%;(三)待岗员工在第三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60%;(四)待岗员工培训期间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从第四个月开始,执行月度工资减半发放.(五)待岗员工培训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七条待岗人员培训合格后的上岗安置各二级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岗位人员需求信息,从待岗培训合格人员中采取合理安排上岗和自荐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待岗人员多于岗位人员需求时,由二级部门采取竞聘方式择优选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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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一父
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
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岗培训是指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诫勉谈话后仍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免去原职务,离开机关工作岗位,参加培训,以求重新上岗。
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待岗培训的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二章待岗培训的对象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两年内两次被诫勉谈话的;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当年度被否决,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应承担责任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不良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满15 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20 天不满30 天的;
(六)在社会、家庭中行为恶劣,损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
(七)单位集体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或在三年内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九)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十)违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又构不成辞退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岗培训对象: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定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第四章待岗培训的程序
第六条待岗培训人员主要是通过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经组织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
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待岗培训的确定,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科员、办事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副处级单位由组织部任免的班子副职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副职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确定的待岗培训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待岗培训人员下达《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待岗培训人员本人。
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原单位留存,一份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一份送市委党校。
第九条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10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如有不服,应在一周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
第十条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 日内持《通知书》到指定的培训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被确定待岗培训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干部辞职的有
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凡工作年限满30 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 年(自确定待岗培训之日止)的待岗培训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同意,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待岗培训的实施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
织,市委党校具体负责集中培训工作。
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核拨给市委党校。
第十四条待岗培训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具体培训内容要根据本人待岗培训原因,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委党校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待岗培训人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其余9个月时间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待岗培训本人的情况安排到基层跟班学习。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达
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对培训不合格或在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适当延长待岗培训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由市委
党校管理,
待岗培训人员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培训期间,原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评语可作为待岗培训结束时是否重新上岗的依据。
第二十条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仍享受原职级工资待遇,遇有工资调整,可参加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龄工资、提高各类津贴、补贴等统一工资调整,不参加需经过原岗位任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的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晋升级别工资,不享受单位发放的福利和财政统一发放的职务补贴、电话费及年终奖等福利。
第七章待岗培训人员的考核和任用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待岗培训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考察后研究决定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重新上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可按原职级安排相应职务,也可低于原职级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重新上岗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留岗;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正式留岗工作一年后,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拔使用。
第八章待岗培训工作的组织纪律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待岗培训制度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对符合待岗培训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对待岗培训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就,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维护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个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挟私报复。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待岗培训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端正认识,正确对待待岗培训, 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