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利保护
劳动者权益保障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

劳动者权益保障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农民工队伍也逐渐壮大。
然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强调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和标准等。
这不仅使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加强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
这种制度有效地实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得到合理提升,工资支付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农民工能够通过工会等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公开、公平的谈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国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院,使农民工在工资支付遇到问题时能够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这一机制的设立,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四、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加大了对劳动保障监督执法的力度。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通过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保障水平。
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为了提高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我国加大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通过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向农民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这不仅提高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也促进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保障的实现。
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课件

领取待遇
经审核确认后,农民 工可按照政策规定领 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待 遇和福利待遇。
异地就医和报销流程
01
02
03
04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前,需先办 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以便享 受跨地区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选择定点医院
在备案地选择具备跨地区就医 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院就医
。
持卡就医
农民工需持社会保障卡到选定 的定点医院就医,并遵守当地
法律援助渠道获取
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机构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条件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案情条件。一般来说,农民工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与本案相关的 证据材料。
申请流程
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 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农民工权益保护前景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等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维权能 力。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能力
学习法律知识
农民工可以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课件
汇报人:XX
目录
• 农民工权益保护概述 • 劳动合同与工资保障 •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途径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
农民工权益维护承诺书

农民工权益维护承诺书尊敬的广大农民工朋友们:大家好!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我代表_____(单位名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招用农民工时,我们将在一个月内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们承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克扣。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支付日期将提前。
同时,我们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如实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以备查验。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我们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农民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依法安排休息。
对于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我们将支持和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依法保障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认真听取工会组织和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八、积极处理劳动争议当与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我们将积极与农民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将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绝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解决争议。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
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
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
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
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一、农民工维权制度
农民工维权制度是指围绕农民工维权过程中与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其实施措施,旨在减少农民工群体的经济社会负担,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提高农民工的社会责任感,保障农民工的社会利益,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的框架。
1、法律法规
国家立法力量是最具权威的权利保障机制,它有利于确保各方有效的维护权利。
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确保农民工在政府、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权利。
同时,政府应采取更多的措施,完善农民工在劳动关系、医疗保险、住房补助、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体系,有效维护农民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社会措施
政府还可以采取有效的社会措施,以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相关社会团体的监督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可感。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有关政策,增加农民工群体的参与机会,提高生活水平,减少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3、行政措施
除了法律法规和社会措施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采取行政措施来维护农民工权利。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岗位、以临时工种为主的非农业户籍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的管理应当以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福利。
第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引导和就业指导,促进他们的就业稳定和职业技能提升。
第二章农民工用工第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向劳动部门报备用工信息,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劳动相关手续。
第七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工作岗位的工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相关信息,并保证用工舒适和安全。
第八条农民工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农民工,不得少数该群体享受合法权益,不得恶意拖欠工资,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和工时记录。
第九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合法的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农民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权利,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并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休假、年假、病假、婚丧假等合法假期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工有假期的权利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农民工享有合法的劳动仲裁和法律救济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阻碍农民工维权和申诉。
第四章农民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第十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关的培训资金和培训场所。
第十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经济支持。
浅谈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800) 1 0 7
2 工 资待 遇 较 低 。用 人 单 位 对 农 民 工 不 制 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这 就 可 能 使 农 民工 的报 酬 低 于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在 实 践 中 农
民 工 被 视 为 体 制 以外 的“ 不 管 ” 体 , 以 由老 板 与 用 人 单 位 自 三 群 可
“ 民 工 ” 为 社 会 的 特 殊 主 体 , 理 论 上 说 应 该 既 具 有 一 般 农 作 从
社 会 主 体 — — 公 民在 权 利 保 障 方 面 的 特 征 , 时 也 应 具 备 其 独 有 同
的 特 征 。概 括 起 来 , 民工 的权 利 特 征包 括 四 方 面 : 农
3 就 业环 境 较 差 。农 民工 由于 自身 技 能 不 高 , 、 从事 的多 是 高 温 、
井 下 、 毒 缺 少必 要 的 劳动 保 护设
在 国务 院 19 年 7 2 91 月 5日实 施 的《 民所 有 制 企 业 招 用 农 民 全 合 同制 工 人 的 规定 》 , 一 次 以 正 式 文 件 的 形 式 提 出 了“ 民工 ” 中 第 农 的概 念 。第 二 条 规定 :企 业 招 用 的 农 民合 同 制 工 人 是 指 从 农 民 中 “ 招 用 的 使 用 期 限 在一 年 以 上 、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的 工 人 , 括 从 农 民 实 包 中招 用 的定 期 轮 换 工” 。但 是 该 规 定 对 农 民 工 概 念 的 定 义 显 然 不 能 涵 盖现 在 统 称 的 “ 民工 ” 即是 说 , 在 农 民工 概 念 的 外 延 要 大 得 农 , 现
全 意 义 上 的 产 业 工 人 , 生 存 于 农 村 与 城 镇 之 间 的一 个 处 于 流 动 是 状 态 的 特殊 弱 势 群 体 。 2 权 利 内容 的 特 定 性 。农 民 工 也 是 普 通 公 民 中 的 一 类 人 , 、 享 有 宪 法 和法 律 规 定 的 各 项 基 本 权 利 , 是 农 民工 与 一 般 公 民 在 权 这 利 内 容 上 的 共 同 性 。 同时 , 民 工 作 为 社 会 的 特 殊 主体 , 享 有 国 农 还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对策与措施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对策与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现象日益增多。
这些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生产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劳动权益的维护。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知晓相关法律的保护措施。
可以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法律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推动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种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便有法律依据可循。
三、加强劳动监督和仲裁机构建设政府需要加大对劳动监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力度,提高劳动监督的效力和仲裁的公正性。
这样一来,农民工在维权时就可以更方便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
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保障。
特别是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需要得到更加重视和完善。
五、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建设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这些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益,组织维权行动,同时也可以对雇主进行监督。
政府应当加大对这类组织的支持力度,让他们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提高公众对农民工的认知和理解公众对农民工的认知和理解也是影响农民工权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对农民工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会让农民工感到困惑和无助。
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农民工的认知和理解程度,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护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
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
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
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
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
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
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
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
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
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
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
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
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
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
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
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
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
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
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
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
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
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第三方面: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
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
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
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
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
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
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搭建法律援助通道。
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
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
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
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
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
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第四方面: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
首先是工会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
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
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
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一个温暖和谐永盛的家,一定有位胸怀大志,豁达大度,认真负责有担当的好男人。
一定有位温柔体贴,善良贤惠,尊老爱幼的好妻子。
一定有位知书达理,言传身教的好长辈。
具备这些,家成了宁静的港湾,温馨的家园,春风和煦,波澜不惊。
家的和谐美满,需要我们用心经营,需要我们在人生的航程中永远并肩前进。
才如此温馨如一,幸福永远。
人生犹如一场长跑,途中有磕绊和摔跤,只要站起来的次数,比倒下去的次数多,你就是一位成功者。
我们工作岗位,上有领导下有同事,整天生活一起,难免有口角,有矛盾,有委屈,有批评。
如果我们把心用在工作上,不计较,就少了很多杂念。
如果我们把委屈,当动力,把批评当鞭策,就少了很多烦恼。
工作不攀比,踏踏实实做事,安安分分做人,你一定是胜者。
上班钱多钱少不重要,重要是几年工作中,你涨没涨见识,有没有收获,阅历丰富胜过一切。
我们只有加倍付出努力,才会改变命运。
只有在起伏道上行走,才看得到更多的风景,只有经过摔倒后爬起来,才会有人生的更多成就。
你不努力,永远不会有人对你公平,花香蝶自来。
同事之间懂得换位思考,夫妻之间懂得相互理解,婆媳之间懂得和谐沟通,你一定是位很受欢迎的人士。
会享受顺境,也要学会享受挫折,遇到困难勇往直前的人,你将来肯定赢得一片光明。
人们常说”水滴石穿“,强势像石,和善则是水,硬碰硬会导致两败俱伤,以柔克刚,才会达到想要的最佳效果。
鲜花总是在历经了冰雪严寒之后,才开放得更加绚烂;人生,只有经历过地狱般的磨砺,才能练就创造天堂的才干。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流过血的手指,才能弹出世间的绝响,才能赢得最美的笑颜,才能得到所有人的仰慕。
人生的意义不在于留下什么,只要你经历过,就是最大的值得;只要你奉献过,就是最大的美好,只要你做好了,就是最大的强者。
每一个人都应该活得实在、洒脱和超然。
即使伤心,你也不要愁眉苦脸,因为愁眉苦脸的样子,永远没有笑的面容可爱。
有笑容的人,大家都喜欢。
人生路上,有你有我也有他,处理好这仨的关系,需要我们花一辈子的时间去完善。
无论你与谁相处,都以真心相待,以诚信为本,把最真实的一面交给别人。
因为你怎样对待别人,别人也就会怎样对待你。
你的言行举止,受人喜爱,你的温柔善良,受人抬举,你的知书达理,受人敬佩,那么,我你他相互关系自然而然会好很多。
当然,我你他中,”我“是主子,首先从我做起:高兴时哼哼歌,烦恼时逛逛街,委屈时放声哭,让泪水涟涟,让不悦全抛弃,不管出现什么问题,不去责怪他人,自找原因。
做到,在岁月匆匆行走中,多以文字的形式,不断采撷光阴里最美的瞬间,更正生活中过激的错误代码,时刻在心里种植一方健康的家园,就会有更多的人接近于你。
人生路上,有你,有我,有他,同心协力,没有办不好的事件,更没有办不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