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规定重点

合集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使人民法院公正、及时、经济地处理民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完善立案诉讼服务及程序审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程序设定]民事案件立案工作包括起诉登记、程序审查两个阶段。

通过起诉登记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程序审查决定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避免拖延诉讼、滥诉以及可能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立案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审查的一审民事起诉案件。

二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效与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章起诉登记及其效力第五条[起诉登记]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形式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形式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进行起诉登记,及时受理起诉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人起诉材料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起诉人补充。

起诉人按要求补充材料之后,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登记。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与递交起诉状具有同样的起诉效力。

第六条[起诉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具备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自然情况;2.诉讼请求;3.基本事实;4.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5.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目录;6.起诉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推荐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推荐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给起诉当事人,一份随卷备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2月6日京高法发[2013]37号)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充分发挥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第二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深化申请再审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调解、再审纠错等多种手段,化解涉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强化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第五条加强审判管理,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审查、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一)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第六条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立案要点与技巧

民事立案要点与技巧

民事立案要点与技巧
民事诉讼立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

要想取得好的实效,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正确的立案要点及立案技巧。

一、确立当事人的身份
要确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比如诉讼人、被诉讼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的上诉人、被申请再审的被上诉人等。

二、清楚纠纷的事实
要把纠纷的事实清楚的描述出来,要把求偿诉讼要求内容,比如主张根据什么条款(包括合同、法律条款或行政法规等)求偿,什么金额,什么原因要求求偿,描述清楚,这样便于人们了解这案件的背景。

三、立案材料准备
要在立案时,把有关细节准备好。

比如要把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凭证准备好,比如有关合同,有关财产的证明材料,及收集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应准备第三人的证明材料。

四、把握立案时机
要注意把握好立案的最佳时机,尤其是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一定要把握好立案的最佳时机,不要延误诉讼时效。

五、分析受理条件
在立案时要对受理条件有一个清楚的分析,以便于加快受理程序和审结案件的进程。

六、法律意见书的准备
要根据上面的要点准备法律意见书,要把当事人的身份,纠纷的事实及其依据,立案及受理的条件等要点综合起来。

同时,审慎评估案件的胜算可能性,以便在受理时做出明智的决定。

总之,民事诉讼立案要点与技巧是要把各个要点及技巧结合起来,以正确的姿态应对纠纷,解决纠纷,维护个人的权益。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高法发[2007]33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2007年9月28日京高法发[2007]33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第13次(总第1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民商事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二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性意见。

第二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和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应当遵守本规范性意见。

第三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当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通过法院信息网络上传一审案件信息。

第四条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有权要求一审法院补正或者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第二章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的基本规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于答辩期满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上诉人不答辩的,一审法院做好不答辩的工作说明并附卷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第六条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应当在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四十五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京高法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2004年12月29日京高法发[2005]4号)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案件第一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案件第一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诉前保全案件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案件第九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特别程序案件第十三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节督促程序案件第十六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应当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复印件;债权人请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交上述有价证券复印件。

第六节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第二十条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四申请的理由、事实;(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节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复印件;(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四)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提交抗诉书正本一份,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附原裁判文书复印件。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的,应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八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第二十五条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第二十六条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被告必须明确。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二)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三)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