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针对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拆除和征收,由于涉及到民营财产,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地人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
因此,如何规范征拆程序,加强保障措施,维护被征收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现状,探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为城市管理、社会稳定提供思路。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进入高潮,因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成为常态。
但是,征收拆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短视行为,想方设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可开发用地。
另一方面,由于征收拆迁涉及到民众利益,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导致群众维权难度大。
问题一:补偿标准不公平。
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为被拆迁户提供经济补偿,并根据征收形式和地域差异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但是,由于各地标准不一,容易导致群众感受到不公正。
问题二:拆迁安置不到位。
根据《拆迁安置条例》,政府需要针对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租房状态、户口等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情况的人群进行不同的安置。
但是,一些地方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够合理,导致拆迁户流离失所,居住环境变差,群众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问题三:征收拆迁程序不规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需要专门成立委员会,对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审议,征收拆迁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政府部门将被征收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程度和程序透明度影响到最小,令被拆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解决方案针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优化征拆程序,完善民生保障。
具体方案如下:解决方案一:加强征收拆迁程序透明度政府应对所有的征收拆迁事宜进行公告,公布拆迁内容、方式、时间和政策等相关信息,做到透明公正,避免群众误解和误会。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针对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可以从先制订政策,同时实施,按程序执行,同时重视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保障等方面入手,可以顺利解决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关键词征地程序规范依法化解矛盾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存在的问题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合理利用土地当然离不开土地的开发和征收,但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难度较大,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标准偏低,少数地方征地程序不规范。
前几年许多地方征地标准因受到铁路、高速等征地标准偏低的影响,部分地方出现征地标准低于有关规定,引起群众上访,虽然通过采取各种途径给予补助和安抚等措施,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仍有地方少数群众未息访。
今年有的省政府如安徽省已经明确规定了各地(各村)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考虑历史、经济等原因,仍然达不到标准,这样不仅影响了征地进度,同时引起了新的上访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少数地方征地程序不规范,应走的程序没有走,更是造成征地工作的被动。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难度大。
有的地方为规避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2010年元月1日之前,已按原征地补偿标准大面积实施征地进行收储储备,但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没有农转用指标等原因,至今一直没有组织报批,造成了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难以衔接。
若以后报批条件允许,按规定必须要按照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不过地方政府补齐征地补偿费差价的难度会较大。
(三)少数征地工作者不熟悉业务,工作方法简单。
征地工作是发展社会经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关键工作,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工作方法简单、思想认识浅薄,在征地拆迁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公示,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派人进行测绘,或随意在房子上写上很大的“拆”字,有的甚至出动人员进行暴力征迁,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团结。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在中国,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并拆迁,以便进行城市建设、工业发展等目的。
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对农民群体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不利影响。
需要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补偿不公。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常常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规定来确定补偿标准,而这显然不符合个体农民的真实损失情况。
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科学的补偿制度,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还应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定期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和生活成本。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还会带来农民的再就业问题。
由于很多农民长期以来都以农业为生,没有其他技能和经验,因此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房,他们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为此,可以建立完善的再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农民转移就业,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还可以鼓励农民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培育农村特色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农民群体在遭遇强制拆迁后,往往会出现抗议、维权等行为,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还应加强沟通与协商,通过与农民的对话和参与,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利益点,协商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的声音,注重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对策。
还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
只有通过合作与共赢的方式,才能解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持续发展。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集体⼟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个程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仅不能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时甚⾄会激化⽭盾。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规范效⼒低规范效⼒较低是导致⼟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
《⼟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较原则、简单,⼤部分征地程序性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更是由效⼒层级更低的规范性⽂件来明确,导致政府征收和农民维权都缺乏统⼀的法律依据。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诱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为政府⾏使征地权⼒留下了很⼤的⾃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少地⽅政府⽆论是公益⽤途还是商业⽤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
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打折扣。
3、权利保障缺失我国征地程序没有充分体现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过程中已有的⽭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征收⼟地的地⽅政府报批、农⽤地转⽤审批、⼟地征收审批、⼟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意见、补偿、交付⼟地等内容。
报批、审批等过程本就是⼀个由政府主宰的、封闭的决策过程,被征地农民是⽆法参与的。
⼀些地⽅政府为节省时间和成本甚⾄将公告程序、听取意见程序都予以省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正是由于征收⼯作不透明、被征地农民参与程度低、征地政策宣传不深⼊、村民会议不事先公布、听证权不主动告知、调查确认台账不认真核实等问题,造成被征地农户对征地⼯作⼼存疑虑。
⼆、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先,建议依据《⽴法法》第⼋条规定“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地征收条例,按照现有政策⽂件的实践效果制定相应的征地程序规定,明确区⽚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政府规章进⼀步明确本地区最低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刘浩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6期对吉林省松原市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调查发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导致征收过程受阻,影响征收效率。
因此,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构建集体土地征收解决纠纷机制,确定行之有效的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征收方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土地征收纠纷。
一、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1、缺乏科学的审查标准从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来看,普遍缺乏系统科学的审查标准,目前仅以《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合法性的判定,但并没有具体衡量和裁判的程序标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商业用地不合理的问题,肆意征收土地而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目进行非公益性土地的征收和建设,并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开发商,获得巨额利润,导致农民的普遍不满,而引起土地征收矛盾。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正当的征收程序,减少在征收过程中的财政支出,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使用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对自身征收行为进行解释,适用的法律不正确,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
2、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土地纠纷问题时,人们通常会开展行政诉讼工作进行矛盾的解决和责任的划分,但是,从实际执行结果来看,行政诉讼并没有在土地征收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我国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对介入土地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以及制定标准不明确,有的法院为了减少土地纠纷处理过程的麻烦,对土地纠纷类型的案件受理较少,多采用驳回起诉等方式,而且即使能够裁判被征收人胜诉,在诉讼过程中也会给被征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和时间精力消耗,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有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合理甚至会导致直接的暴力冲突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此外,政府在执行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不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导致矛盾的恶化和升级。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权益主体多且复杂,征收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面临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问题出发,分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所涉及的主要权益主体和矛盾,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
一、主要问题分析1. 城市化进程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之间的矛盾城市化进程是指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向城市集中的趋势。
在城市化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而大部分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需要进行征收拆迁以便转化为市场经济用地。
但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之后,原有的村落、居民、农田等就需要被重组、重建和重新安置,这就会导致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之间的矛盾。
同时,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农民及其他权益主体的利益,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
2. 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征收拆迁涉及到的权益主体主要有:农民、非法居民、企业、开发商、政府等。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政府的征收拆迁决策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对征收对象权益保护不够,导致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2)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通常低于市场价值,导致农民难以接受和满足,并可能会出现贫困化现象。
(3)农民和非法居民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大量群众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维权行动,甚至打砸抢事件。
(4)政府部门的征收、安置规划、管理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解决方案与对策建议1.建立合理的征收拆迁制度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征收拆迁制度,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对象的权益。
在征收拆迁程序中,应该建立权利人申请、政府审批、公示告知、协商补偿、强制执行等环节,确保征收、拆迁程序的透明、公开、规范。
2.提高征收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政府应提高征收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标准,确保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在进行征收拆迁工作时,应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地价、土地流转费用、以及农民劳动力的流失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公共利益等原因,政府对一些旧、陈旧、破旧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了征收。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存在违规拆迁、低效率、赔偿不公等问题,给被征收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满。
本文旨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拆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往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例如未经征收户同意,强制拆迁;征收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等。
2.低效率由于政府部门层层审批、繁琐的程序等原因,征收拆迁工作常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这使得被征收者面临着无法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情况,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发展进程。
3.赔偿不公征收拆迁涉及到很多利益相关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被征收者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政府部门因为赔偿标准不明、评估不公等原因,导致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加强法规建设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收拆迁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征收拆迁办公室和法律援助机构。
2.加强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拆迁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提高征收拆迁效率。
3.合理评估赔偿标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平合理的评估办法,以确保被征收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应当将赔偿标准与当地物价和经济水平挂钩,确保赔偿方式公平合理。
4.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在进行征收拆迁前,应当加强对被征收者的社会保障措施,尽可能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和生活保障措施,确保被征收者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结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合作,制定出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并加强对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当合理评估赔偿标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尽可能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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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
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在一些地区,政府为了引进投资,制定较低的补偿标准,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换取所谓的投资环境,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导致此类纠纷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加大。
2、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
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
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同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
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开发商一方说了算,协议中的一些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入,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实际上,一揽子包括在土地征用费中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就是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丧失房屋所有权的对价,他们对此岂能没有发言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3、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
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农房租赁户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
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任何私人房屋的拆迁都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这是国际通行的一条基本准则。
国家发展必然要征用土地,城市化建设必须进行拆迁,拆迁就需要补偿。
同时,不管是对城市居民还是对农民,拆迁补偿均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如果能够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便不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诉权。
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将农民的房屋从土地征用中分离出来,而是将其包含在“地上附着物”中,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征地单位通常是将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补偿方案一揽子支付给政府或村组,关于补偿方案又是政府或村组与征地单位协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方案要经有关政府批准,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政府部门处理。
从法理而言,当一个私权利受到另一个私权利侵犯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采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去解决,而当私权利受到公权侵犯时,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提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告的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在我国当事人不能起诉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征用方与征用方就征用补偿有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对行政裁决又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农民个体作为被拆迁人时不是土地征用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就不能行使这种诉权,农民只能被迫接受政府裁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