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我们所使⽤的⼟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只是拥有它的使⽤权⽽已。
所以国家在征收⼟地建设⼀些公共设施的时候,我们应该⽀持政府的相关⾏为,在拆迁时洽谈好相关补偿。
那么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释。
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农村房屋拆迁规则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并征收,其的补偿⽅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般来讲很多地⽅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案;(⼋)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1、法律依据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般依据《⼟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城市房屋拆迁⼀般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
2、补偿标准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土地腾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腾退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土地交还给国家或者集体,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土地腾退是国家进行土地管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腾退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土地腾退的定义、法律法规依据、腾退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国防、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国防、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房地产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国防、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三、土地腾退程序1.立项审批土地腾退项目需经有权审批的机关审批。
立项审批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项目规模、项目实施计划等。
2.公示与听证在土地腾退项目审批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2016-04—27)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
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1、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
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研究——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启示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2 1 0 - 0 3
作 者 简介 : 闰晓峰 , 北 京联 合 大学 副教授 , 法 学硕 士 ; 韩玉娟 , 北京 卫生 职业 学院 高级讲 师 , 经 济学 学士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码 : A
随着 中国改革 开放的深 化和市场 经济 的蓬勃发展 , 我 国的城 给予 拆辽 补偿 , 维护被 征收人 的合法 权益; 征收 个人住 宅 的, 还应 镇 化步 伐不 断J J u 快, 且城 镇化 是 中国城 乡发展 大势所 趋 。 我们 的
2 . 《 土地 管理法》 第 2条重 申宪法 的精神 , 指 出: “ 中华 人 民共 的需 要 ;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公共 利益 的需要 。其 目的是
且仅仅 是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 基 于 公共 和 国实行 土地 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 , 全 民所有 制和劳动群 众集体 为 了公共利 益 的需要 ,
即 不予补 偿并 坚决 查处 , 这 是切 实保 护拆 迁 中农 民合 法权 益 的需要 也是 保护公 众利 益的 需要 。针对 不同拆 迁类型确 立 、 优 化调 整方 式是公 平 、 公正、 和 谐拆 迁 的关键 。如 果在 调 整对 象和 调整 方式上 界 定不清 , 会 造成 该补偿 的不补偿 或 少补 偿 , 不 该补 偿 的补偿或 多补 偿的现 象 , 那 才是 对农 民合 法权 益真 正侵 害 。也 不是农村 集体 土地房屋 拆 迁立 法中 的应 有之 意 。
城 镇化 是要 让广 大农 民从城镇 化 中受益 , 而不是 受损 , 但 随着 对 当保 障傲 征收人 的居住 条件 。 ” 由此可 以看 出, 我 国还 没有钊 对 征收农村 集体土 地房屋 拆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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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时间:2011年03月31日| 作者:(律师)易德祥| 关键词:房屋拆迁| 浏览:4597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
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
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