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4〕10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5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对象和年限第一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5.无固定工资收入;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超过3年。
第三条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20〕67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3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2020年7月8日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5月13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学金种类、标准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校级奖励金等。
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及学校统筹经费设立。
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每年9月按学年进行动态评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不分等级;高年级研究生(指二年级及以上基本学制内研究生,下同)分三个等级。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分二个等级;高年级研究生分三个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奖励标准见表1。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标准培养类别等级获奖比例奖励标准(万元)博士生新生不分等级100% 1.5高年级一等30% 1.8二等60% 1.3三等10%0.5硕士生新生推免生100% 1.0非推免生100%0.8高年级一等30% 1.2二等60%0.8三等10%0.5(三)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主要面向已取得较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成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关于印发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大学文件聊大校发…2014‟111 号关于印发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聊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大学2014年7月10日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不断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培养高水平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组成及发放标准(一)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部分。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设一、二等奖,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一定比例分配评审指标。
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8000 元(按省财政下达指标评审);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 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30%的比例评审)。
二、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成绩突出。
6.按学校要求注册并及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篇: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发布者:曾练武点击次数:198添加时间:2010-9-21科大政发[2010]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建设优良校风,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凡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学生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和单项奖励;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学生和毕业后到湖南省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林师行业就业的学生可获得特殊专业奖学金;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办的比赛,为学校赢得荣誉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章集体奖励第五条集体奖励设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党支部、百优宿舍、文明宿舍、优秀学生分会、“十佳”学生社团和优秀志愿团。
第六条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一)政治思想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活动;绝大多数同学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二)学习风气浓。
班级成员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本学年考试(考查)无作弊、违纪现象;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CET通过率、统考课程和专业技能考试(如计算机等级考试,司法考试,程序员、会计师考试等)成绩居全校同年级的班级排名前列;不及格人数少,无被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
(三)集体观念强。
能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四)干部力量强。
班上所有学生干部在学习、守纪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工作认真负责,不计个人得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完成校、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清华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2007年11月目录一、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简介 (4)二、研究生三助系统简介 (4)三、学生使用指南 (8)3.1三助岗位申请 (8)3.2减免学费申请 (9)四、教师使用指南 (10)4.1教师三助设岗 (10)4.1.1设置助教岗位 (11)4.1.2 设置助研岗位 (12)4.1.3 其他 (14)4.2三助聘用 (14)4.2.1 查询岗位申请情况 (14)4.2.2 导出申请学生的信息 (15)4.2.3 录入招聘结果 (15)4.3助研津贴调整 (16)4.4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16)4.5申请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 (16)4.6查询 (17)五、院系和设岗部门三助工作小组使用指南 (17)5.1三助设岗和审核设岗 (17)5.1.1设置助教岗位 (18)5.1.2设置助管岗位 (19)5.1.3 设置助研岗位 (21)5.1.4 审批本院系教师设置的助教和助研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5 其他 (22)5.2三助聘用管理 (24)5.2.1 查询岗位申请情况 (24)5.2.2 导出申请学生的信息 (25)5.2.3 录入招聘结果 (26)5.3审核三助聘用 (26)5.4考核管理 (28)5.5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28)5.6审批导师专项基金申请 (28)5.7查询统计 (29)六、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使用指南 (29)6.1分配助教岗位数 (29)6.2查询统计 (30)七、研究生工作部使用指南 (30)7.1分配研究生德育助管岗位名额 (30)7.2审批研究生德育助管设岗 (31)7.3审批研究生德育助管的上岗 (33)7.4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考核结果 (34)7.5查询统计 (34)八、学生工作部使用指南 (35)8.1分配本科生德育助管岗位名额 (35)8.2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设岗 (36)8.3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的上岗 (37)8.4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考核结果 (38)8.5查询统计 (38)九、三助办公室使用指南 (39)十、研究生院使用指南 (39)一、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简介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对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清华大学决定对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改革。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湖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

湖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使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科学研究,学校特设立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应届硕士毕业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
非应届硕士毕业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申请助学岗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全部档案调入我校;
(二)导师审核批准;
(三)经研究生院确认,已与原工作单位已脱离关系。
第三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为1.5万元/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按4年发放,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5年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为0.3万元/年,按2年发放。
第四条发放形式:由计财处按月发放,转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考核与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三)不及格课程合计6学分以上(含6学分)者;
(四)休学期间和退学者;
(五)保留学籍的出国博士生在出国期间。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转为提前攻博生,自进入博士阶段之日起取消硕士阶段助学金,享受博士生助学金。
第七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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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9号)及《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科大党发[ ]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与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奖助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四条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研究生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五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
类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它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无重修记录。
三、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校长奖评选条件
以下七款中,必须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任意一款;博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三款以上,硕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二款以上:
一、博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录用),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
硕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CSCD、CSSCI核心期刊或国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第二作者发表不少于2篇)(含录用);或本人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被推选到省级以上美展中展出1次以上(有证书)。
二、博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创造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两项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
3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五名。
硕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创造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2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十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
三、有论文在校级研究生学术论坛录用,且有论文在省级研究生论坛中获优秀论文奖。
四、参加挑战杯、研究生数学建模及其它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科技竞赛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骨干(或个人)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文体竞赛中获国家级竞赛前八名;或获省级竞赛前三名。
五、投身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其调研报告、提案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关工作被市级以上党政报刊报道;或技术开发成果经应用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附应用单位证明)。
六、作为法人,依法组织创办企业并带领在校研究生一起进行创业实践。
七、在本职岗位工作中或在帮助研究生同学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有良好影响。
三、在学术、科技创新或应用实践中取得好的成绩或帮助我校学生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组织各项活动,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一至六款中任一条款)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须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录用)。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2篇及以上。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社会活动和本职工作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它奖励。
四、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个人奖励。
五、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或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及学术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评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