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之欧阳光明创编
经济法学习笔记之欧阳法创编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商法名词解释

31.破产费用,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32.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中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3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为维护共同利益由债权人组成的集体表达意志和统一行动的议事机构。
7.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8.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9.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7.要约收购,是指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票之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28.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29.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30.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18.公司的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9.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
20.派生诉讼,指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
16.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商业培训内容之欧阳治创编

富春东方商业培训内容第一部分商业地产概念及其特征 1第二部分商圈的确定与研究2第三部分商业业态分类3第四部分商业物业类型4第五部分商业价值的评估与分析5第六部分商业物业投资回报分析8第七部分销售模式及付款方式8第八部分商业物业管理9第九部分国内商业地产现状及开发经营模式10第十部分国内商业地产开发经营成功案例14第十一部分厦门商业地产现状及趋势17第十二部分厦门主要板块商业状况分析19第十三部分东方时代广场商业环境分析21第一部分商业地产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商业+地产”的开发模式,即把“商业”——主力店的大卖场开发所带来的长期物业收租和“地产”——主力店周边的中小店面开发所带来的短期销售相结合起来。
2、特征这种模式的核心盈利点在于世界知名的商业企业进驻后给项目地块价值所带来的巨大提升空间,同时把已有的作为短线投资的中小店面开发和大卖场开发所带来的长期物业收租结合起来,保证了企业可以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3、商业地产开发的特点商业地产项目从规模和形态上分两大类:一类是大型的SHOPPING MALL,还有就是裙楼商场。
前者是对城市区域形态产生重要影响的客流集散地,后者则大部分与住宅区、写字楼等相配套。
4、商业地产开发与住宅开发的区别住宅项目主要满足的是消费者的功能需要,但商业地产不同,尤其是大型的综合商业,它的销售对象不是直接的购物消费者,而是商家,特别是主力店。
作为发展上来说,首先要满足商家赢利的需要。
赢利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市场环境、区域人口分析、经济发展趋势、行业特征等。
相比之下,住宅项目的销售对象容易受到发展上的引导,而商业地产项目的销售对象通常更富于主见。
形象的比喻,住宅项目是直销,而商业地产是传销。
5、商业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1)雄厚的资金储备。
2)适宜的土地状态。
就是地段,最好选择在传统的商业区,或靠近交通要道,还要有足够的面积建设大型综合商业项目。
3)重视客流规律和区域消费能力。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之欧阳歌谷创作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欧阳歌谷(2021.02.01)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商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商法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商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商法的意思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1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法造句欣赏(1)本文从电子代理人的涵义入手,运用民商法原理对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通过探讨,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2)民商法上的交易安全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3)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美商法典的做法颇值得借鉴。
(5)潘轶律师1999年毕业于北京商学院商法专业,获法学士学位。
(6)如需要详查请直接与键盘发明者及生产厂商法人代表联系。
谢绝跨省。
(7)商法的本质是指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8)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制度的有关条款,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1.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的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3.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5.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8. 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
9.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医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10. 公司的决议是指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增减股东权益、调整管理人员权责、确定对外关系和明示公司承诺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两种形式。
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名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者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
12. 公司僵局是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等行权事项发生争议,并且不能达成妥协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份,或者要求解散公司的一种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
13.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第一编商法总论四、名词解释1、商2、商法3、商事关系4、商事主体5、商人6、商合伙、 7。
商法人 9、商号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
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 14、商事代理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商法的法律渊源?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8、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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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欧阳光明(2021.03.07)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
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5.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
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29.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30.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31.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
33.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
如:买卖商行为。
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
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
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
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
42.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
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
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
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
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
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
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
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
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
53.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54.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55.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56.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57.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58.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59.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
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
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
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
66..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
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
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