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为承兑人。
3、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是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原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居中裁断,并遵守该裁断的协议。
仲裁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5、情势变迁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祝,而使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如果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将其纳入合同落空的概念之中,作为合同落空的一种情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艰难情形”一词。
6、债权让与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券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他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救济。
7、鉴于条款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图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许可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9、授权资本制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名词解释-国际商法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目的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
旦被发出并到达受约人,就具有约束力。
即,要约到达生效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一致。
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具体履行或依约履行,有两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不容许有丝毫差异,否则即视为反要约。
指在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一种,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在国内产品责任诉讼中更便于原告在受害地法院起诉,从而保护原告的利益,而且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亦有利于本国原告选择在本国法院起诉,从而根据其冲突法的指向适用本国法律。
授权,是指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某人依法律推定取得一种代理别人进行活动的代理权,他所实施的处分行为的结果及于被代理人。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案例

国际商法复习材料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也就是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家间就经济、贸易、法律等权利及义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商事惯例(反复使用被各国普遍采纳和接受的习惯做法)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国内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二者立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英美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3)法律结构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5先例约束力原则1、概念: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2、内容:(3点)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需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其对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分,只有判决理由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1.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P资料1.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查资料1.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PART.2 商事组织法2.1商事组织主要类型P284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1、业主制企业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2、合伙制企业P286,第三人P292,解散P293,3、公司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合作社2.1.1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有一旦被对方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2、票据:是指某些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以实现非现金化流通的书面有价证券.
3、票据的保证:指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主票据所为而产生的以债务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为.
4、代理:指一方(代理人)按照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本人(又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5、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通过出资而组成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自己向公司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
6、迟延履行宽限期:指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
7、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虽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
8、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分成若干等额的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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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26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27 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8 嗣后不能: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29 给付延迟: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30 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55 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56 先决条件: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31 重大违约: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没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32 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地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33 救济方法: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手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34 实际履行: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35 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36 实际损失:指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受到损害,例如应交货而未交货,应交付优质商品而交付劣质商品等。
37 所失得益: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能够得到的利益,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38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39 违约金: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40 国际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41 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42 代位权的制度:指对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在法律上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债权,他可以使自己处于债权人的地位,来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43 提存: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庭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44 弃权: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愿放弃其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从而解除了他方的履约责任。
45 时效: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46 消灭时效: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诉权即归于消灭。
47 取得时效:是关于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即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期满后即可取得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48 抵销: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49 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50 清偿:是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51 回复原状: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52 金钱赔偿:以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53 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54 停止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只有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如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即不发生效力。
57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58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59 必需品:指衣服食物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品,而且还包括按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所合理需要的东西。
60 待履行的对价: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61 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
62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63 货物买卖合同: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卖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64 发价: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64 发价的撤回: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65 发价的撤销: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达到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
66 接受:按照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67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68 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69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0 非特定的货物: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
71 特定化: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拨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72 风险: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耗损的腐烂变质等。
73 疏忽: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74 违反担保: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需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75 预期违约: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75 疏忽:产品的生产者和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75 与有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76 相对疏忽:指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与有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它是被告在严格责任中的抗辩理由之一。
77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77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77 最低限度的接触:被告经常直接地或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78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79 意定代理:是有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80 明示的指定: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81 默示的授权: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