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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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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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先例约束力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正当程序原则】救济先于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对价】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诺言】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揭开公司面纱】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表见代理】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本违约】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不可少的前提;eg先发货后付款重大违约使受损害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一般违约】不涉及合同的根本(PQQ),一方不构成另一方必不可少的前提违约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为承兑人。

3、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是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原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居中裁断,并遵守该裁断的协议。

仲裁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5、情势变迁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祝,而使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如果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将其纳入合同落空的概念之中,作为合同落空的一种情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艰难情形”一词。

6、债权让与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券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他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救济。

7、鉴于条款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图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许可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9、授权资本制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

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

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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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先例约束力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正当程序原则】救济先于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对价】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诺言】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揭开公司面纱】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表见代理】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本违约】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不可少的前提;eg先发货后付款重大违约使受损害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一般违约】不涉及合同的根本(PQQ),一方不构成另一方必不可少的前提违约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

本着公平原则,应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纠正,逾期仍未纠正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违约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通常应尽量履行合同违约通常可分为两组1.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2.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LLGP】有限责任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GP,具有普通合伙的性质,即,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并承担忠诚和不竞业义务)不同的是,在LLGP中,对某一个合伙人、员工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或渎职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LP】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渊源:判例优先——法典优先2.法律推理:归纳式推理——演绎式推理3.法律诉讼程序:对抗式程序——纠问式程序4.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的立法者——严格适用法律5.法律规则:具体、技术化的事实性规则——抽象、体系化的概念性规则6.法律分类:历史的分类(普通法、衡平法)——逻辑的分类(公法、私法)7.哲学基础: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卖方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品质担保义务有哪些?1.权利担保义务(1)卖方保证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货物具有合法的权利,并保证货物不存在担保物权(eg.抵押)or除非买方同意受此限制(2)保证货物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A.该第三方限于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理应知道的第三方——知名度条件B.依据买方营业地国家法律或货物转售国的法律主张的知识产权——准据法条件(3)卖方不负责的例外情形:A.买方非善意(卖方善意)买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B.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为买方制造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补充:若制造和销售双方都侵权,则即使只有买方主责,第三方也可以向双方追偿;但若是买方单方过错,卖方善意即可追偿;若是共同过错,不可互相追偿如果买方和卖方均为恶意,则属于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品质担保义务·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默示担保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卖方应遵守以下规则(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商销品质商销品质与“通常使用的目的”标准:指货物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包括外观、内容、安全、耐用等(2)货物适合于合同订立时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指定的某种特定目的(除非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或不合理)特定目的标准:卖方出售货物,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了购买该货物的用途,则会产生一项默示的条件,即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当合理地适合于这些目的(3)货物具有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具有的品质样品标准:任何样品或模型,如果构成交易的基础的组成部分,则其成为一项明示的担保,即全部货物应当与样品和模型相符合样品标准的例外-《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即,认为出卖人违反了品质担保义务(4)货物采用了通常适合于此类货物的方式承载或包装,若无,则应采用了足以保全和保护该货物的方式承载或包装*合同中明确写出的叫明示担保,法官使用的叫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不能排除,因为已经在合同中写明,排除则违约·品质担保责任的免除(默示担保的排除)含义:如果合同订立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各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卖方就不再承担品质担保责任(1)买方有机会了解缺陷:合同签订之前,某种货物不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或“商销品质”的情况,已经足以引起买方的注意。

注意——卖方只要给予买方机会了解即可,并不需要确定买方已经了解缺陷的存在(2)买方违反验货义务:买方在合同订立前已经检验了货物,或者买方拒绝检验货物,而货物中的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检验显现出来(3)能够免除卖方默示担保义务的“现状和缺陷”:依据现状出售、带有缺陷的出售,但只以能够明显识别的程度为限·处理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各种默示担保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1)精确的、技术性的规格>与其不一致的样品、模型>一般性描述(2)从现存大宗货物中抽取的样品>一般性的描述语言(3)明示担保一般优于默示担保,除非货物适用于特定的担保合同法中,英美法和中国法分别如何认定欺诈?分别有什么后果?英美法·认定1)过错要件:欺诈是不真实表示的一种类型*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过失作出不真实表示——负赔偿责任,但程度较轻因无过错而作出不真实表示——不负赔偿责任2)行为要件:关于事实的不真实表示欺诈必须是作为,沉默不构成欺诈!“沉默不构成欺诈”原则的例外a.表意人负有“最大诚信义务”,沉默即欺诈(eg银行保险公司)b.既有的陈述因情形变更而变得不真实,对此沉默即构成欺诈c.对关键事实进行片面披露d.在有义务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受信任的一方不能对影响彼此间权利义务的事实保持沉默3)因果关系要件:欺诈行为与被表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有因果关系,不真实的表述对相对人产生误导,使其基于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后果救济方法:撤销合同,获得赔偿大陆法·认定1)构成欺诈,主观应具有故意2)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沉默,若对方知道事实本来不会签约,则构成欺诈3)认定欺诈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专业知识和经验、标的物性质、诚信义务、合理信赖等)·后果合同可以因欺诈撤销中国法·认定[司法解释]a.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b.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不作为)均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后果[中国法《合同法》第54条]一方实施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应由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英、中分别如何认定显失公平?会有哪些后果?含义:合同条款有失公平,不合理地有利于一方,对另一方明显不利。

一方因缺乏经验、交易地位不平等、缺乏磋商的机会等未能作出有意义的选择。

·主要针对格式合同、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或保护消费者·格式条款不违法,显失公平违法英美法·认定(1)程序性显失公平:缔约过程有瑕疵交易地位、议价能力不平等,缺乏交易磋商机会,缺乏经验,没有机会了解理解合同条款等(2)实质性显失公平条款实质上不公平、不合理,权利义务、收益风险不对等(3)制定法的规范: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审查和限制免责条款涉及免除产品责任、免除品质担保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等免除合同主要义务等内容,则合同无效·后果:认定后即为无效大陆法(1)法国“附和合同”只体现一方意志而非双方合意,要求有机会了解,否则无效(2)德国由法院进行审查干预(3)欧盟法中若对另一方过分不利,或限制另一方实质性权益或义务,损害合同主要目的——认定为无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重大失衡”,撤销权归受损害一方中国法·认定[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后果·《民法通则》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54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主要用于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审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定义当事人(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生效条件: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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