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
装饰工程施工人员要求规范

装饰工程施工人员要求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品质也在不断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在这个行业中,施工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重要环节。
因此,对装饰工程施工人员的规范要求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装饰工程施工人员的要求规范。
一、职业道德1. 诚实守信:施工人员要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在工程报价、材料采购、施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冒领、以次充好。
2. 敬业爱岗:施工人员要树立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
3. 团结协作:施工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尊重同事,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二、专业技能1. 基础知识:施工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标准、材料性能等。
2. 操作技能:施工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施工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
3. 施工工艺:施工人员要掌握各种施工工艺,如涂料施工、贴砖、木工、水电安装等,并能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
4. 质量控制:施工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质量控制能力,严格把控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
三、安全常识1. 安全意识:施工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时刻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知识:施工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了解施工现场的潜在危险,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紧急处理:施工人员要掌握一定的紧急处理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文明施工1. 环境卫生:施工人员要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2. 物料管理:施工人员要合理堆放物料,整齐有序,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
3. 施工行为:施工人员要遵守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杜绝违规操作。
总之,装饰工程施工人员要求规范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安全常识和文明施工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才能确保装饰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和进度。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 北京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
标准编制组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在原有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标准。
本标准共分十章,包括总则、术语、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镶贴工等六个具体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上海市丽园路240号,邮编:200011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主要起草人:蔡伟庆等目次1 总则2 术语3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3.1 职业技能标准3.2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4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4.1 职业技能鉴定条件4.2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4.3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4.4 职业技能鉴定权重4.5 职业技能鉴定方法4.6职业技能鉴定要求5 镶贴工职业标准5.1 一般规定5.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6 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标准6.1 一般规定6.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7 金属工职业标准7.1 一般规定7.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8 涂裱工职业标准8.1 一般规定8.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9 幕墙制作工职业标准9.1 一般规定9.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10 幕墙安装工职业标准10.1 一般规定10.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附录A 镶贴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B 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C 金属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D 涂裱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E 幕墙制作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F 幕墙安装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1 总则1.0.1 为了推进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标准体系,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制订本标准。
建筑装修工职业技能标准

建筑装修工职业技能标准一、技能要求1.具备扎实的建筑基础知识,了解建筑构造、材料性能和装修工艺;2.熟悉建筑装饰装修相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工艺;3.掌握基本的施工工具和设备使用,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4.具备组织、协调和沟通的能力,能够与施工队伍和客户有效合作;5.具备安全意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6.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工作计划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7.具备一定的简单绘图和测量能力,能够进行施工图的解读和室内测量;8.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适应高强度和高压力的工作环境。
二、技能目标1.能够独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准备,包括材料采购、设备准备和施工方案制定;2.能够进行房间内墙面、吊顶、地板、门窗等装修工程的施工,符合装修图纸和相关规范;3.能够进行室内水电改造、防水处理和弱电布线等工程的施工,确保安全和质量;4.能够进行室内装饰材料的粘贴和涂刷等工序,保证装修效果和质量;5.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饰面装修和装饰品安装,提供个性化的装饰方案;6.能够进行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整改,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7.能够合理组织施工队伍和协调工作进度,完成工期内的装修工程;8.能够与客户和监理等相关人员有效沟通和协作,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三、技能评价1.形成完善的职业技能档案,记录个人的技能培训、证书资格和工作经历;2.参加行业内的技能竞赛和评选,提升个人技能水平和知名度;3.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和提升职业技能;4.接受客户和监理的评估和意见,持续改进个人的工作质量。
以上是建筑装修工职业技能标准,希望能够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和职业发展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
建筑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建筑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第一部分建筑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1.专业名称:建筑装饰装修。
2.职业名称:装饰装修木工。
3.职业定义: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木制品的制作、安装及维修。
4.适用范围:建筑装饰装修。
5.技能等级: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级。
6.学徒期:二年。
其中培训期一年,见习期一年。
一、木工初级工(略)二、木工中级工(略)三、木工高级工知识要求(应知)1.能看懂建筑结构图及装饰施工图纸,并提出相关问题。
2.了解本工种的新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及使用知识。
3.掌握木制自动门、旋转门的安装方法。
4.掌握本工种操作技术要点和关键。
施工安全交底。
5.掌握高档实木家具的制作和维修。
6.了解古建筑的木装修施工工艺。
7.掌握复杂软包墙面的安装方法。
8.熟练掌握本工种质量验收的要求及预防本工种施工质量通病和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
9.了解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有关信息。
操作要求(应会)1.制作、安装螺旋形楼梯和木楼梯栏杆。
2.制作、安装各种形式的格扇(如冰裂纹、椒眼、灯笼心)等。
3.掌握各种木模型制作方法。
4.向初、中级工传授技能。
5.处理、协调工序间的互相配合。
6.立体交叉作业的衔接配合。
7.参与编制本工种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四、木工技师知识要求(应知)1,看懂本工种复杂工程构造图、绘制大样图。
2.编制施工工艺卡。
3,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4.熟悉装饰装修木工设备管理、维修、保养。
5.及时了解、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6.能够进行中、高级工技术培训。
7.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
8.能撰写技术总结和质量状况分析。
操作要求(应会)1.熟悉各种木工机械设备种类、性能、选择原则、明确布置要求。
2.掌握高档装修成品保护措施方法,编制高档装饰装修成品保护措施方案。
3.参与招标、投标成本核算工作,合理计划、分配用料。
4.能够进行本工种工、料分析。
建筑设计类——540102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教学标准

1.掌握必备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知识;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文明 生产等相关知识;
2
3.了解英语(外语)和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4.熟悉本专业所需的艺术造型、房屋建筑构造等知识和方法; 5.掌握建筑装饰设计基本理论和建筑装饰工程制图识图、方案设 计与方案表现等知识和方法; 6.熟悉建筑装饰材料选择、管理与运用的知识和方法; 7.熟悉水电暖设备知识和安装方法; 8.掌握建筑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的知识和方法; 9.掌握建筑装饰构造与工程施工技术的知识和方法; 10.掌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方法; 11.掌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检验的知识和方法; 12.掌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知识和方法; 13.熟悉 BIM 知识和装配式装饰装修基本知识; 14.熟悉绿色发展理念下新政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 设备的相关知识。 (三)能力
4
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施工技术、建筑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管理等。
(3)专业拓展课程
包括 BIM 技术与应用、装配式装饰装修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招投
标与合同管理、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与检测、建筑幕墙施工技术等。 3. 专业核心课程和主要教学内容
序号
专业核心课程
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
六、培养规格
本专业毕业生应在素质、知识和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素质
1.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 厚的爱国情感和中华民族自豪感;
2.崇尚宪法、遵法守纪、崇德向善、诚实守信、尊重生命、热爱 劳动,履行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意识;
国家建筑装饰专业标准

国家建筑装饰专业标准
国家建筑装饰专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规范:建筑装饰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满足建筑物功能、美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室内装饰设计应合理规划使用空间,注重功能性与美观性的结合,同时考虑人体工程学、照明、空气质量等因素。
绿色建筑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资源节约等方面。
2. 施工规范:建筑装饰施工应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注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3. 材料规范: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材料规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和环保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严禁使用劣质或不合格材料。
4. 环保规范:建筑装饰行业应遵循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标准,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5. 验收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总的来说,国家建筑装饰专业标准是为了保障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而制定的。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建筑装饰装修是一项综合性质的工作,它不但要包括建筑学的基础知识,还要涉及多个领域的技术,例如材料科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
为了规范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国家已经制定了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
本文将介绍这一标准的起源、内容和目的。
一、起源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
当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这份目录列出了各种职业的标准,其中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装饰装修这一行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199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把建筑装饰装修分为了更细化的几个职业,包括涂装工、石材工、泥水工等。
之后,这些职业的标准也得到不断完善。
二、内容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工作流程: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建筑装饰装修的工作流程,掌握每一步所需要的技能,如施工、检验、维护等。
2.材料和工具:要求从业人员对各种建筑材料和工具进行了解,包括它们的特点、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3.技能要求:要求从业人员掌握各种技能,如基础工艺、表面修饰、墙体装饰等。
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维修和保养能力。
4.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注重职业健康和职业礼仪。
5.职业素养: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如沟通能力、团队意识、学习能力等。
此外,还要求从业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规范。
三、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的目的是规范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行业整体的素质水平。
具体来说,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保障施工质量:通过规范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可以提高施工的质量,保障建筑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2.提升行业声誉:有了标准化的施工流程和技能要求,可以帮助行业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增强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3.培养人才:标准化的职业技能标准可以帮助培养更多合格的从业人员,为行业注入新鲜血液和生机。
4.促进行业发展: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可以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推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向更加高效、集约、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镶贴工职业标准

镶贴工职业标准
镶贴工是一种建筑装修工人,主要负责室内外墙面、地面等部位的瓷砖、马赛克等材料的安装工作。
以下是镶贴工职业标准:
1. 职业技能要求
(1)熟悉各种瓷砖、马赛克等材料的性能和规格;
(2)掌握不同材料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
(3)能够独立完成墙面、地面等部位的镶贴工作;
(4)了解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环保要求。
2. 工作环境要求
(1)需要长时间站立或弯腰作业,工作环境相对较为恶劣;
(2)需要承受一定的体力劳动强度;
(3)需要注意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工作时间要求
镶贴工的工作通常需要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安排,工作时间可能较长或者需要在非常规时间进行工作。
4. 职业素养要求
(1)具有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2)注重工作效率和质量;
(3)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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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 北京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
标准编制组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在原有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标准。
本标准共分十章,包括总则、术语、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镶贴工等六个具体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上海市丽园路240号,邮编:200011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主要起草人:蔡伟庆等目次1 总则2 术语3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3.1 职业技能标准3.2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4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4.1 职业技能鉴定条件4.2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4.3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4.4 职业技能鉴定权重4.5 职业技能鉴定方法4.6职业技能鉴定要求5 镶贴工职业标准5.1 一般规定5.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6 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标准6.1 一般规定6.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7 金属工职业标准7.1 一般规定7.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8 涂裱工职业标准8.1 一般规定8.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9 幕墙制作工职业标准9.1 一般规定9.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10 幕墙安装工职业标准10.1 一般规定10.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附录A 镶贴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B 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C 金属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D 涂裱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E 幕墙制作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F 幕墙安装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1 总则1.0.1 为了推进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标准体系,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装饰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工种的技能要求。
1.0.3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职业技能。
1.0.4 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等级职业技能的确定,均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
1.0.5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以下相应的职业道德标准:1 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的各项政策,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 以“八荣八耻”为基本道德准则,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团结协作,忠于职守;3 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工艺标准实施,做到社会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4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坚持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5 刻苦钻研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学习相关理论,做到一专多能。
1.0.6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职业技能(Occupation Criterion)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2.0.2 职业资格(Occupation Qualification)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2.0.3 职业资格证书(Occupation Credentials)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2.0.4 职业技能鉴定(Occupation Skill Appraisal)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机构的考核,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2.0.5 基本文化程度(Minimum Education)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最低文化程度。
2.0.6 基础知识(Rudimentary Knowledge)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活动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等。
2.0.7 职业能力特征(Occupation Competence)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2.0.8 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守则。
2.0.9 镶贴工(Inlay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在建筑物内外表面涂抹各种灰浆,或以各种造型镶贴及安装的方法将饰面面板、饰面砖、石材制品镶贴或挂贴在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达到保护、美化建筑物目的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0 装饰装修木工(Cabinetmak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木制品进行制作、安装及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1 金属工(Smith)从事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彩色涂层钢板门窗、钢门窗、卷帘门及轻钢龙骨吊顶、空调百叶、装饰百叶、金属栏杆、金属饰面等的制作和安装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2 涂裱工(Paperhang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装饰、装修工程中建筑表面及内部空间、内部陈设以及室内用品等物体用涂料、壁纸、布、绸缎和玻璃等进行装修和装饰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3 幕墙制作工(Curtain [Wall] Fabricator)进行幕墙制作并进行日常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4 幕墙安装工(Curtain [Wall] Install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对各类幕墙进行安装或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3 职业技能等级3.1 职业技能3.1.1从业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活动,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教育培训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录用、使用人员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的基本规定。
3.1.2 按照所涉及的技术能力要求,职业技能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
3.2 职业技能等级3.2.1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分的规定,分为五级,分别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3.2.2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技能各等级应符合以下相应的要求:1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应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识别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够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并进行例行保养。
2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区分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3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工。
能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较为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4 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技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能按照用户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5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3.2.3 本标准中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的设置,均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和技能要求来确定。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现状和国家职业资格大典的分类,本标准中所列之镶贴工、装饰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均分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
4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4.1 职业技能鉴定条件4.1.1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申报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见习)2年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本职业(工种)学徒期满;——具有初等职业学校本职业(工种)毕业证书。
2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取得本职业初级工(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取得本职业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 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取得本职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2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4.2.1 职业技能的鉴定,须由本标准1.0.4条规定的专门鉴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
4.2.2 职业技能鉴定应符合以下程序:1 发布鉴定公告鉴定机构应将本机构鉴定的工种、等级、申报条件及鉴定时间予以公告;2 鉴定申报满足4.1.1条之相应条件的人员,在申请本标准所涉及工种的相应等级时,应向相应的鉴定机构申报;3 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提出鉴定申请的人员按照其申报的工种、等级进行鉴定;4 颁发证书对于鉴定合格者,根据其申报的工种等级,发给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