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生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生名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布日期】2016.03.14
•【字号】津教委办〔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生名单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6〕26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118号)精神,通过各高校推荐申报,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在我市高校选拔出了一批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的优秀大学生。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深化我市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决定对110名大学生创新特等奖和优秀奖获得者,110名大学生创业特等奖和优秀奖获得
者予以表彰。
此次评选中受到表彰的大学生,是我市大学生中创新水平和创业能力的先进代表,希望同学们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高校大学生要以他们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认真扎实学习、提高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实现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件:2015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3月14日。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津工大[2019]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财政局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自上一学年始至评审日无违纪行为;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10%,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审第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市教委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㈠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㈡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
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处审核;㈢学校审定:学生处复核各学院的初评结果,提出当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阔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奖资格第三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到达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评奖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津教委[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1〕46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和《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现就加强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一)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课程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
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以及就业指导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
就业指导课要纳入学校必修课,要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
在该课程中要注重创业实践教学,加大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
要加强创新创业以及就业指导类教材建设。
各高校要依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学科专业特色,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深入开发具有学校特点和专业、行业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创业补贴政策2024申请流程

天津市创业补贴政策2024申请流程
一、申请资格核查
1.查看申请资格要求
(1)年龄要求
(2)创业项目类型要求
2.提交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文件
(2)创业项目计划书
二、申请递交
1.准备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金需求预算
2.递交申请
(1)在指定时间地点递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阶段
1.初步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
(2)核实创业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2.面试评审
(1)安排面试时间
(2)进行创业项目面试评审
四、结果通知
1.审批结果通知
(1)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2.补贴发放
(1)如审批通过,安排补贴发放
五、落实跟踪
1.创业项目监督
(1)监督创业项目进展情况
2.落实效果评估
(1)定期评估创业项目效果。
大学创新奖学金实施细则

X政办〔202X〕X号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公共服务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鼓励开展回应科技进步、引领社会未来走向的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育引领未来的学术、科技和实业领袖,根据《XX大学创新奖学(教)金捐赠协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就业研究生除外)。
第二条奖励名额和标准每学年奖励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视学生申请情况,由评委会决定。
其中,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学生获奖名额不低于25%。
第三条评选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三)在法律与科技、社会、经济、金融、互联网技术等交叉领域获得下列成果之一:1.有原创性贡献的优秀科研成果。
成果形式包括期刊论文、研究报告、重要报纸刊登的专题评论、重要网络平台推送的专题文章等;2.开展社会调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结项报告;3.根据上一年度发布的研究课题,在科技发展对法律治理带来之挑战的问题上做出方法、理念、路径、材料、数据等方面的原创性贡献,提交相关成果;4.勇于创新,在各类国家级或省(市)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奖(不含优秀奖或鼓励奖)。
成功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评选程序(一)发布选题通知。
每年发布评选通知并发布参考选题。
评委会提出拟研究参考课题,向在校学生招标,研究成果纳入次年评审。
(二)提交申请。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审后,将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邀请相关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定获奖候选人,报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XX备案。
第五条附则(一)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方针,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的创新水平和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由XX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XX市大学生创新奖学金”和“XX市大学生创业奖学金”两个奖项。
XX市大学生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XX市大学生创业奖学金授予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第四条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学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优秀企业家、创业服务和投资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 -办公室设在XX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条每年定期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和表彰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第七条评选范围XX市普通高校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报创业奖学金可延伸到毕业五年内的学生)。
历年申报且获得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奖励标准每年评选创新特等奖和创业特等奖各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新优秀奖和创业优秀奖各105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第九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美丽校园建设;(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二)具体条件1.创新奖学金。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 2 -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参加重大科研项目,作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全国和XX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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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和“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两个奖项。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授予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四条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学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委、天津农商银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
奖学金由天津农商银行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农商银行助学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
第六条每年定期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和表彰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七条评选范围:
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来自农村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报创业奖可延伸到毕业后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八条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创新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
创新优秀奖1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每年评选创业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业优秀奖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第九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2
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全国和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优异的。
2.创业奖。
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优秀奖名额由市教委按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的在校生人数分配,特等奖从优秀奖中产生,奖金不可兼得。
由个人申报,学校初审并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由“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
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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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奖学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科研成果的子项目申报奖项无效。
第十三条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000字以内个人总结材料。
第五章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