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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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6032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Hospitals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from accepting red envelopes,kickbacks and other serious violati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

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应立即退还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医务人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退还后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证明。

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索要或接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的,被群众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规定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规定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规定目的本文件旨在明确公司对于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态度,强调员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道德准则。

定义1. 收受回扣:指在商业合作中,收受供应商、合作伙伴或第三方提供的违规支付、礼品或其他过分优惠的行为。

2. 贿赂:指通过行贿、红包、礼金、礼品、服务或其他形式,向外部供应商、合作伙伴或相关方提供非法利益或非法获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禁止事项根据公司的道德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严禁以下行为:1. 员工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贿赂。

2. 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接受或往返支付回扣和贿赂。

3. 员工不得为了个人或公司利益,提供或答应提供回扣和贿赂。

4. 员工不得参与为他人提供回扣和贿赂的行为。

遵守措施1. 所有员工必须详细了解公司的道德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并遵守其中规定。

2. 员工应当以诚信、公正、透明和诚实的方式开展商业合作。

3. 如果员工收到或发现他人可能涉及回扣和贿赂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内部举报渠道报告此事,保护公司整体利益。

4. 公司将对确认违反该规定的员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和培训为了确保员工的理解和遵守程度,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向员工提供关于回扣和贿赂的法律法规、道德准则、内部政策的培训材料。

2. 鼓励员工参与交流和讨论,加深对于回扣和贿赂的认识。

3. 定期举办相关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回扣和贿赂的风险和危害。

社会责任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公司将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共同打击回扣和贿赂。

公司承诺对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举报行为进行保护,并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生效日期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加强对该规定的宣传和推广,并定期审核和更新相关内容,以确保其始终符合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为了扩大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

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

如有患者或亲友送礼,应当谢绝或退回。

如确需收受的,应当登记并上交医院。

医院将定期公示收到的礼品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收受红包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范本模板】

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范本模板】

如皋磨头中兴医院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治理和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杜绝个别工作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收受和索要“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如皋磨头中兴医院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各级医务人员及职工要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诚信服务的意识,依法行医,依法办事,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侵蚀。

第二条、严格禁止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患者钱物的行为。

第三条、对患者及亲属主动赠送或给予的“红包"或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当时难以谢绝的,在收到“红包”24 小时之内报告并上交院部财务科,由财务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并退还给患者。

确实难以退还的,作为预交款存入该患者住院费账户。

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者,视为违规,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四条、凡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一经调查核实,除责令如数退还,通报批评外,并扣除当月奖金和本季度医德医风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和良好.第五条、对需手术治疗的患者或其亲属进行手术前谈话,应当有2 名以上医师同时在场。

第六条、对有意拖延患者诊治时间,索要或暗示索要送“红包”者,一经查证落实,除没收非法所得,扣发半年奖金外,数额较小者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影响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理。

第七条、鼓励患者主动检举揭发“红包”问题,对揭发的“红包”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退还所收红包并减免患者相同金额的住院费用。

第八条、严禁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变相收受药品、物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的回扣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器材及其他物品的采购要坚持正规渠道,严格按采购程序购进.严禁药品、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推销员直接到病房或科室推销产品。

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为坚决纠正收受患者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特作如下规定: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

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

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

凡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

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六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处以“红包”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壹千元以上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的,在接受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红包”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或优先安排治疗等不正当利益。

本制度所称“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医院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给予优先考虑或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处理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不得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的“回扣”。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医院的规定,不得损害医院的利益。

四、处理措施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收受“红包”或“回扣”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

2.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

3.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停职检查。

4.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执行医院成立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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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应立即退还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医务人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
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退还后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证明。

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索要或接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的,被群众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2989357 、2989355。

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
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

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
第八条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医德医风奖惩细则》相关规定,以身作则,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

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与科室领导考绩紧密挂钩。

第九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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