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本科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员因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等后果的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罪行。
本文将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罪刑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包括交通事故、被害人损害、肇事行为。
1.交通事故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首先必须有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行人、车辆和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刑事鉴定或经过司法审判认定,能够证实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有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方能成为交通肇事罪。
2.被害人损害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考虑被害人的身体、财产等各种损害情况。
若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且没有人员受伤,则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等情况时,都应视为被害人受到了损害。
3.肇事行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需要证实驾驶员的肇事行为,包括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
其中酒后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行的法律后果是被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拘留交通肇事罪一般被判处行政拘留的时间为15日以上不超过7个月,并处罚款。
2.拘役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者一般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并处罚款。
3.有期徒刑对于肇事严重、有恶意、致人重伤及以上的严重交通责任事故行为,以及具有特别严重违法犯罪情节者,一般判处有期徒刑。
4.剥夺政治权利在判处交通肇事罪时,还可能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公职担任资格等。
三、罪刑适用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根据罪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罪行认定、归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因素,适用的刑事法律制裁也不尽相同。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21 0 D年 9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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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一)犯罪客体 (1)(二)犯罪客观方面 (1)(三)犯罪主体 (2)(四)犯罪主观方面 (2)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浅谈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
浅论般交通肇事罪控制模式

浅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交通肇事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可分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
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据统计, 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
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犯罪呈高发态势, “严打”成为实践中防控这一类犯罪的应急手段。
①笔者认为,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无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还是对家庭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分别采取宽严相济的控制方略。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以过失为主观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
一、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
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 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
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 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 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
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 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 和解协议得到确认。
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具有危害性的罪行,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
驾驶员的行为如超速、违章变道、酒驾、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旨在探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并列举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罪过形式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疏忽、过失和故意。
其中,疏忽是指驾驶员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错误,但是不具有过错性和预见性,无法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过失是指驾驶员在行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是其程度不足以构成故意;而故意则是指驾驶员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危险后果,但是仍然故意实施。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杨某驾驶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超速、分心等行为导致车祸,致使多人死伤。
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杨某的行为属于过失形式的罪过,因其本身并没有故意的意图,但是行驶中的错误判断和驾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是应该追究起来的。
案例二: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驾驶失控导致一名行人被撞飞,并致死。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标准。
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这是一个明显的故意形式的罪过案例,王某明知自己饮酒后驾车会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却仍然暴走行驶,导致人员伤亡甚至死亡。
案例三:张某经常疲劳驾驶大货车,因疲劳导致掌握不好车速,不慎碾压了道路边的多名行人,导致多人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失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故意的标准,但是其长期疲劳驾驶的行为必须加以制裁,以免再次发生类似劫难。
总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过失和故意三种形式。
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情况来判断罪过形式,找到适合的处罚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同时,广大驾驶员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交通规则,避免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此外,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也需要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和经过,从而进行判断。
交通肇事案件预防及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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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案件的预防及控制摘要: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案件特点的分析,论述了发案居高不下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强交通管理、严把驾驶员的技能质量等预防控制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措施,希望以此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关键词:交通肇事经济赔偿法律意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一起交通肇事案可能会剥夺人们宝贵的生命或健康,也可能会造成两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破碎,更会增加社会负担。
本文通过对舟山市近几年交通肇事案件的分析,提出了预防控制交通肇事案的措施。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1.肇事主体呈多元化,交通肇事发案频繁以往交通肇事案件的主体一般为本地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驾驶人员,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始在本地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外来人员已经成为肇事主体的一部分。
同时,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私家车也加入了交通肇事这一“行列”,如去年舟山市交通肇事案件,肇事主体是私家车车主的已占到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随着舟山港口物流和旅游业的大力发展,舟山市近几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跨海大桥的开通也对舟山的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交通肇事案造成的后果严重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导致人员的伤亡,结果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比如,一些生活境况本来就极其低劣的交通肇事者,由于交通肇事后车辆损毁、误工损失、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的拖累,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甚至萌生其他违法犯罪的念头,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交通肇事案件轻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重者使许多原本美满的家庭家破人亡,使受害者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教育,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终身的痛苦。
交通肇事的结果,不论死亡、还是伤残,也都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3.特殊的时段和特殊的地理环境案发率高特殊时段的交通肇事案发率相对较高,例如夜晚及凌晨时分,本身路上行人较少,驾驶人员就容易加快车速放松警惕,再有可能由于驾驶人员的困倦等原因易造成车祸事故;又比如晚饭后,醉酒驾驶的情况也比较严重,近几年连续几起酒后驾驶引起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与愤怒。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范本模板】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及所具备的条件(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一)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二)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三、预防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一)立足于预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安全意识。
(二)严格驾驶员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截犯罪.(三)强化执法管理,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道路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
(五)强制车辆保险,完善配套措施。
结语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在急剧增长。
而现有的关于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具体,法条内容笼统,实践性不强,法律的规定不足以囊括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在现实案件中,由于情况往往要比法条所描述的情形复杂、细碎得多,法律并未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详尽说明,所以有大量的案件是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判断、给予定论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任意发挥的空间很大,在量刑上也是标准不一,本文简要地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理论构成和探讨了一些交通肇事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关键词:交通肇事,法律,认定,交通肇事罪正文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目的,这对于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传统"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其突出特点就是之前故意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之后过失的造成重大事故,进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对法律所保护的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危害。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

目录摘要............................................................. I I Abstract.......................................................... I II 第一章绪论 (1)1.1课题背景及意义 (1)1.2国内研究现状 (1)1.3论文研究方法 (2)1.4论文研究的创新 (2)第二章交通肇事罪概述 (3)2.1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3)2.2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5)2.3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 (6)2.4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 (9)第三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2)3.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 (13)3.2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14)第四章危险驾驶行为 (19)4.1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及危害 (19)4.2我国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 (19)4.3国外相关立法启示 (20)第五章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缺陷与建议 (22)5.1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 (22)5.2对现行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建议 (23)总结 (25)参考文献 (26)致谢 (28)摘要从1900 年在美国纽约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例交通死亡案例至今百余年,全球死于陆地交通事故的人数超过3200 万人。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交通肇事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
我国交通肇事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交通肇事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应该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及解释。
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规定为空白罪状,主要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定罪量刑,而交通管理法规凌乱且分散。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因此,交通肇事罪名较少。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增设为犯罪这是我国在交通肇事罪方面立法的完善与进步。
全文共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的创新观点,为其后的论述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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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交通肇事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可分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
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据统计, 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
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犯罪呈高发态势, “严打”成为实践中防控这一类犯罪的应急手段。
笔者认为,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无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还是对家庭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分别采取宽严相济的控制方略。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以过失为主观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
一、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 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
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 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 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
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 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 和解协议得到确认。
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由此可见, 对交通事故的自行解决( “私了”) 有两个条件: 第一, 没有造成人身伤亡; 第二,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
简言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可以“私了”解决。
在实践中, 除了轻微交通事故实行“私了”, 一方或双方酒后开车, 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 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触犯刑律的, 也在私下解决。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认为, 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应当明确规定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 肇事方在受到严惩的同时, 也要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 对非肇事方进行相应法律制裁, 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我们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 以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目前, 我国正在讨论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明确提出, 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有鉴于此, 本文仅围绕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启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讨论。
(一)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和解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
例如, 《交通法》第74 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
《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 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 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95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96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由此可见, 我国对现有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 无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 还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交通肇事案件, 都可适用调解程序。
在我国,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 因此, 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双重性质。
从实践看, 不论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 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认定, 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此认定书便类似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 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 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6年12月18日, 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驶。
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 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 造成张某受伤后, 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主要责任。
12月20日, 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鉴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 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 且其家人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
在和解会上, 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歉意, 并转达了刘某的悔改之情, 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 被害方书面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理, 双方达成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笔者认为, 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和解基础: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 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态度较好, 社会舆论倾向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与之相比, 在严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 被害人报应心理较强, 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态度消极,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因此, 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1肇事者的有罪答辩。
有罪答辩意味着肇事者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 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
近年来, 随着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 因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肇事者对被害方的损害赔偿的履行有了更好的保证。
在确保损害赔偿的基础上, 重在精神补偿与关系修复是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
以肇事者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的交通肇事刑事和解程序能够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
21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方自愿。
交通肇事案件能否进入刑事和解程序, 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严格的意思表示, 特别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自愿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纠纷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
即无论是肇事者的悔罪、道歉和赔偿, 还是受害人放弃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都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正因为如此, 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均可以随时撤回。
在此种情况下, 应当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 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三)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依据我国《交通法》的有关规定, 虽然公安交警部门具有先行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介入权, 对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亲属、矛盾点等情况比较了解, 但是, 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自行撤销交通肇事案件, 而应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践中, 由于公安机关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没有实体处理权, 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致使诉讼过程明显拉长, 诉讼成本增加, 诉讼效率低下,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也陷于诉累之中。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犯罪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具体而言, 在犯罪的侦查阶段, 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实体处理权。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已不在少数。
与其听之任之, 不如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不移交起诉的权力, 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
笔者认为, 应当通过修改完善《交通法》,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理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1肇事者与被害人有亲情关系, 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由于一般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刑事赔偿往往针对亲属进行; 如果交通肇事发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亲属之间,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亲属间可以达成谅解, 追究刑事责任则比较牵强。
因此,此类案件可以分流给公安机关以和解方式结案, 而不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1双方当事人在肇事后已达成协议, 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即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行政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 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都已达成一致意见, 并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责任。
对于这种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处理。
当然, 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的侦查机关, 如果对刑事案件有过大的实体处理权,可能会产生随意放纵犯罪的弊端。
因此,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进行“必要的审查”。
例如, 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院报送自行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抽查部分侦查案卷等。
根据诉讼经济的要求, 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必要审查的基础上, 将部分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不仅能够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而且能够减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