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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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最吃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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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最吃亏有哪些女方起诉离婚会吃亏吗法律常识:女方起诉离婚不会吃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一般而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性别而差别对待。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一、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女方提出离婚的并不会吃亏。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实际上是一个误区,在我国不论是哪一方先提出的离婚,法院都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审理,不会因为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就判决这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吃亏,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自由,,离婚无论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样的。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一)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

(二)夫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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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

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

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怎么拖延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怎么拖延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怎么拖延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其中一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话,可以在对方起诉后,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对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

同时,建议和对方做好沟通工作,恢复夫妻之间的感情,这才是长久之计。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相信夫妻双方在结婚时都不会想到日后会以离婚收场。

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许多婚姻经过一段时间后,其中一方可能会认为双方已经没有感情而提出诉讼离婚。

这时如果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必然会想要拖延离婚官司。

那怎么拖延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怎么拖延离婚官司?如果其中一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话,可以在对方起诉后,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对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

同时,建议和对方做好沟通工作,恢复夫妻之间的感情,这才是长久之计。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三、离婚诉讼的程序以及法院的审理期限1、起诉离婚需要以下程序: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第三,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化 。随着多年来 的改 革开放 , 婚姻家 庭领 域 出现 了许 多 在
离婚 , 由不 正当 , 理 就不准离婚 。在极左思 潮泛滥 时代 , 强
调理 由 、 忽视感情 的观 点逐 渐 流行 起来 , 的地方 在处 理 有
离婚案件 时 , 只要 当事 人没 有所 谓 正 当理 由 , 民法 院就 人 不准离婚 , 既使 得相 当一部 分根本 没有夫妻感 情或夫 妻 这 感 情确 已破 裂的死亡 婚姻 , 以法 律手 段强 行维 持 , 双 被 给
婚 。 仍然将“ ” 夫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 ” 为判 决离婚 的法定理 作 由, 便暴 露出种种弊端 , 越来越不适应现 代婚 姻家庭关 系的 要求 。因此 , 笔者认 为有必 要就 “ 感情 确 已破 裂” 谈谈 自己
的观点 , 以期 达到抛砖 引玉的 目的。

见 。18 90年《 婚姻 法》 把上述 经验 以 立 法的形 式固定下
我 国现行 《 婚姻法 》 布于 18 颁 90年 , 2 0 在 0 1进行 了修 订, 二十几年来 , 它对我 国的婚姻家庭确 实起 到 了很大 的调 控作用 , 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 正确 的。但是 , 修 订后 的《 婚姻 法》 基本上承袭 了 18 9 0年婚姻法 的立法原则 , 而颁布之初 的社会 经济 的发展 远没 有象 今 天这 样 大的 变
件 , 当进行 调解 ; 应 如感情 确 已破裂 , 解无 效 , 调 应准 予 离
社会主义道 德是不相符 的 , 是违背 了婚 姻法 中所 规定 的 更 “ 离婚 自由” 则 。经 过 司 法机 关 审 判 实践 的 不 断 总结 , 原 认 为婚姻 的本质应该 是夫 妻 感情 , 这是 两性 结合 的基 础 , 是 社会主义 婚姻 的客 观要 求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第一 次 、 第 二次和第 四次全 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的有关 文件 中, 处 就 理 离婚纠纷 的 原则 界 限 问题 , 出 了许 多 行之 有 效 的 意 提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一、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
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二、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
1. 原则上,子女抚养权归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
2. 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
3.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尊重子女意愿。

三、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1.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婚后共同财产按照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3. 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4. 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显失公平。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咸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陈柳怡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1。

为方便论述,本文中的卖淫嫖娼仅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交的行为。

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绝对如此。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夫妻一方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离婚标准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

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问题。

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

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该法第32条第2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相关法条高度概括了离婚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易事。

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

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査证。

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得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

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效的审查,当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不存在恶意,并及时刪除侵权信息或断开有关信息链接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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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

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

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解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理解?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

它包含五层意思,1、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2、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3、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4、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5、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

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

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

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变化,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我们应持辩证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

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

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

(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

(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

(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

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

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

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

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

考察有无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

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

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永调不决。

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得益和社会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长。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扶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该缓期判离,等双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处理很多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非常疑惑。

现根据相关法律对定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结合本律师的实践,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不当之处请指正: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

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

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

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

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新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

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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