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八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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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八条”的解读

关于“钢八条”的解读

关于“八根钢筋”的解读国家应急管理部依据《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安全监督经理四﹝2017﹞129号),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梳理出8条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冶金行业称为“八根钢筋”。

一、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炉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1.主要风险点如果不使用带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易导致钢包脱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2.法律法规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的额定容量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的额定容量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3.经典案例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4.18”钢包脱落特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

4.检查方法(1)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炉渣起重机是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吗。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炉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二、吊运铁水、钢水渣起重机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钢铁企业的设备设施是否未定期检查,易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钩体应定期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2.04•【文号】[83]化生字第154号•【施行日期】1983.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1983年2月4日(83)化生字第154号)为确保化工生产建设的正常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要讲科学,尊重科学,不断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进行管理,做到各有职守,责任明确,有制度、有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现除重申必须严格执行部已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制度、规程外,特作以下八条规定,要求化工战线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广大职工认识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安全生产既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又是一门科学。

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涉及的工作范围很广,它不仅直接与生产技术和管理的许多职能部门有关,而且有很多问题必须靠劳动、教育、行政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部门加以解决。

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必须从科研、设计、规划等环节入手,总结生产中已发生事故所暴露出的技术问题,提出今后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避免给生产预留隐患。

同时,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灾害的性质、发生的条件和规律进行科学研究,从科学技术上找出解决办法,克服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生产。

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要把消除不安全的技术因素,作为重要内容。

因此,化工战线的广大职工(不论是生产部门,还是科研、设计、规划、制造、基建施工、安装等部门或单位)都要提高对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的认识,学习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纳入现代化科学管理的轨道。

八条断然措施的内容

八条断然措施的内容

实施八条断然措施,可以遏制重大事故带来的危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从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切实增强抓好八条断然措施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下面是精心收集八条断然措施的内容的例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1.各县市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要在11月底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专题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活动,并组织宣讲团下基层、进企业开展宣讲活动,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10月中下旬,将举办市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专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4.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近期将开展与各县市区、各园区和示范区、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大中型企业及有关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谈心对话活动。

5.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比照开展安全生产谈心对话活动。

6.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所主管行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谈心对话活动。

7.20 年底,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乡镇(街道)要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有制度性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要进一步明确落实。

(二)必须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8.各地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9.对其他行业领域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整顿。

10.对拒不停产、未经验收擅自复产的,一律顶格处罚,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11.全面清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告许可证过期失效企业名单并依法责令停产、注销许可证。

(三)必须全力打赢整顿关闭攻坚战12.全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在20 年底前,坚决关闭退出所有煤矿。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钢八条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钢八条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钢八条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钢铁产业的发展亦日益飞速。

然而,随着钢铁企业数量的增加,安全生产问题的日益凸显,事故频发,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基于此,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总结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八个重点事项。

一、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框架的规范合规情况钢铁企业应该明确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核实企业是否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

此外,还要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文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情况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规划、组织和落实,并不断优化完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顺畅执行。

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包括责任制、流程控制、工业用水、噪声、通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三、工业用水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情况钢铁企业是重要的水用户,因此水价过高和缺水等问题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为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的水资源,应建立完整的水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的环保法规、标准进行管理,保护水资源。

此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排污,并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噪声、通风和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管理情况钢铁企业的工作环境中存在大量的噪声和粉尘等因素,对劳动者造成危害。

因此,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应对企业的通风、噪声等环境工程进行逐项检查,确保企业生产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此外,企业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并做好相关的涉化废物管理。

五、重大危险源(特别是高温、高压设备)及安全保护措施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危险源和高温、高压设备,这些设备不仅需要严格管控,还需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要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安全保护措施进行逐项检查,确保企业生产设备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八条高压线

安全生产八条高压线

安全生产八条高压线安全生产八条高压线一、煤矿不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生产、整改、从事维修活动或私开工作面的;二、煤矿擅自开启密闭,设置隐蔽工程、超层越界进行非法生产的;三、掘进工作面未先探后掘或不按规定施工打探水钻孔的;四、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的;五、非正规采煤,通风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高瓦斯矿井,未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未按瓦斯抽排设计施工的;瓦斯超限作业的;包蒙探头和人为降低显示值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检员配备不足的;、六、煤矿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擅自动用火工品生产或煤矿之间串用火工品的;七、关闭煤矿组织生产的;八、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重大安全隐患15条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矿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来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该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

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八条高压线

安全生产八条高压线一、煤矿不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生产、整改、从事维修活动或私开工作面的;二、煤矿擅自开启密闭,设置隐蔽工程、超层越界进行非法生产的;三、掘进工作面未先探后掘或不按规定施工打探水钻孔的;四、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的;五、非正规采煤,通风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高瓦斯矿井,未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未按瓦斯抽排设计施工的;瓦斯超限作业的;包蒙探头和人为降低显示值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检员配备不足的;、六、煤矿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擅自动用火工品生产或煤矿之间串用火工品的;七、关闭煤矿组织生产的;八、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重大安全隐患15条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矿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来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该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哪一级第八条规定:乡、来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自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度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细化到了乡、镇人民政府以知及街道办事处这一级。

以上回道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新安全生产法一共多少章多少条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牢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3.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题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4.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依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

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

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

山东生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安全生产

山东生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 )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 施工单位和承建业主)分别承担。

3、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76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

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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