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巴南府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为保障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根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房屋预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预征收范围圣灯山正街7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2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3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4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5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6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7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8号、圣灯山正街3号、圣灯山正街5号、圣灯山正街9号、圣灯山正街11号、圣灯山正街51号、圣灯山正街29号、圣灯山正街29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35号、圣灯山正街37号、圣灯山正街39号、圣灯山正街39-1号、圣灯山正街39-2号、圣灯山正街59号、圣灯山正街13号、圣灯山镇街上、石庙乡街上场口、石庙乡街上塘口、石庙乡街上、石庙场场中,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上房屋均含附号。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预征收主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三、预征收部门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预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人民政府五、预征收补偿原则(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国家、市、区现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原则。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执行预签约,签约生效比例为100%: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目预征收行为终止。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巴南府发〔2008〕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6日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巴南府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1日内。
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至: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41号鱼洞街道棚改现场办公室(鱼洞原看守所),并在信封上注明“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
接待地点:巴县大道41号棚改现场办公室(鱼洞原看守所),联系人:田萍,联系电话:************。
附件: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0年9月9日附件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征地人的原有财产进行补偿的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进行。
具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二、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应当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且应当保证其合理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四、按照征收程序和时间确定补偿标准。
五、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重庆市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土地原用途、所处位置、土地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征地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人口、生活方式等。
此外,在拆迁补偿方面,重庆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计算,商业和公共设施的补
偿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租赁收益等因素计算。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证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将继续完善和优化。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巴南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网址:/zwgk/gfxwj/beian/125630.htm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
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
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
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
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一)农村居民;(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3.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
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简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