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法律问题
论老年人再婚问题_社会工作专业

论老年人再婚问题_社会工作专业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再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工作专业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老年人再婚涉及到众多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财产继承、家庭关系等等。
在社会保障方面,老年人再婚可能会影响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权益的享受,因此需要针对老年人再婚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在财产继承方面,老年人再婚可能会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尤其是对于有子女或者前配偶的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通过法律咨询和家庭调解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和家庭成员处理好财产继承问题。
在家庭关系方面,老年人再婚可能会影响到原有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平衡,因此我们需要关注老年人再婚可能引发的家庭冲突和心理问题,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老年人再婚问题,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以帮助老年人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状态和生活环境。
老年人“再婚”的利与弊

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家庭关系更和谐
再婚可以带来新的家庭成员,有助于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形成 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
减轻社会负担
老年人再婚可以减轻社会和子女的经济负担,因为再婚老人可以共同承担生 活费用和照顾责任,从而减轻了社会的经济压力。
04
老年人再婚的弊端
引发家庭财产纠纷
财产分割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认知水平
增强老年人对再婚的认知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再婚对老年 人的意义和作用,消除老年人的传统观念和思想顾虑。
增进家庭成员的理解和支持
向老年人家庭成员宣传再婚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帮助他们 了解再婚老年人的心理和生活需求,促进家庭和谐。
提供专业婚前咨询和婚后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问题
家庭压力
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不在身边或者无法照顾他们 ,再婚可以减轻子女的担忧,也让老年人得到 照顾。
互相照顾
再婚可以找到一个伴侣互相照顾,特别是在生 病或者需要照顾的时候,有人可以依靠。
老年人再婚的常见问题
子女反对
一些老年人的子女对再婚持反对态 度,认为这样会对家庭财产和自己 的生活造成影响。
财产纠纷
再婚动机不纯
部分老年人再婚动机可能存在不纯,如寻求经济保障或生活 照顾等,这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冲突。
对原有家庭成员的影响
对子女的情感影响
再婚可能会影响老年人与子女的情感关系,如造成亲子关系的疏离、继子女 关系的复杂性等。
对原有配偶的影响
再婚可能会对原有配偶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情感困扰,影响夫妻关系的和 谐。
促进身体健康
有伴侣的老年人更容易得到照顾和支持,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有 利于保持身体健康。
关于老年人最新再婚协议

关于老年人最新再婚协议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后,本着"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签署"再婚协议书"
一、再婚后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及财产归各自所有。
2、双方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坦诚相待;
3、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子女调解无效的,双方再婚关系解除。
4、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
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5、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农村医疗保险费支付。
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
大病费用,甲乙双方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
6、甲乙双方共同生活五年后,甲方负责乙方棺木。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持一份。
以上协议自签字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中间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老年再婚难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多元化,老年再婚现象也在逐渐增加。
与年轻人再婚相比,老年再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老年再婚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老年再婚的现状和原因老年再婚是指60岁以上的人再婚的现象。
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社会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婚。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老年再婚的比例逐年增加,尤其是在城市地区,老年再婚的现象更加普遍。
老年再婚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认为婚姻不仅是年轻人的专利,也是老年人重新寻找幸福的途径。
丧偶、离婚等原因也是导致老年再婚的主要原因。
许多老年人在丧偶或者离婚后感到孤独和寂寞,便选择再次寻找婚姻的伴侣。
二、老年再婚的困难和挑战尽管老年再婚现象逐渐增加,但是老年再婚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家庭反对的问题。
许多老年人的子女对父母的再婚持有否定的态度,他们担心再婚会影响家庭稳定和子女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再婚面临着家庭的阻碍和压力。
其次是社会观念的问题。
传统观念中,老年人再婚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许多人认为老年人应该专注于家庭和子女,而不是再次谈及婚姻。
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老年再婚者面临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歧视。
最后是经济问题。
老年再婚的双方通常都已经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结婚后的经济问题仍然是老年再婚者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特别是在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老年再婚者需要更加慎重地考虑。
针对老年再婚的困难和挑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缓解。
首先是家庭沟通。
老年再婚者可以与家人进行适当的沟通,让家人了解自己的想法和心情,争取家人的理解和支持。
老年再婚者也应该尊重子女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其次是宣传教育。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老年再婚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老年再婚现象,消除对老年再婚者的歧视和偏见。
也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提升老年再婚者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
老年服务与管理《2.7老年人婚姻法律案例:老年人再婚之后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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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告诫老年人要珍惜迟来的爱,老人的子女们要尊重和关心老年人 的婚姻,尽自己的孝心善待父母,包括继父母,让再婚老年人过一个幸福的晚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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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199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事实上很多老年人再婚后,在和谐社会和双方子女的关爱下,生 活是幸福和美满的。或子女看父母病重,怕继父母继承遗产,插手父母的婚姻,使一些不情愿的再婚老人离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老病 重、生活不能自理、相互又无法照顾而不得不离婚的案例。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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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这起离婚案件反映出老年人再婚后出现的一些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是还有其他离婚原因。
从的现状看,已步入老年化的社会,随着老年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的再婚婚姻应引起社会 的关注。老年人丧偶后,一人独立生活很孤单,总想找个伴一起生活,相互有个照顾,从而 选择了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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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老病重、生活不能自理、相互又无法照顾而不得不离婚的案例。
原、被告相互之间有情有爱,共同生活了多年,但由于身体健康状况,在一起继续共 同生活已无法照顾,无奈只好分开。 从案情上看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的 条件缺乏。但考虑到双方的身体状况,很难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双方均同意离婚, 本院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分割一半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割原告的个 人财产,而是因为自已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想让原告给她一些困难生活补助费。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摘要]当今社会,老年妇女的丧偶率要显著高于男性,老年妇女的再婚问题随之走入了人们的视线。
这种“夕阳婚”可以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消除孤独感,生活上相互照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对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延年益寿是有益的。
但是,在生活中老年妇女再婚也受到了不小的阻力。
这就迫使许多老年人不得不加入了“银发同居”的行列。
而在这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中,老年妇女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犯。
文章拟从老年妇女再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揭示老年妇女再婚难的原因和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对老年妇女再婚维权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非婚同居根据国家老龄委办公室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
而在老年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超过50%,在这些老年妇女中丧偶的比例也高达50%左右,所以老年妇女再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的一道独特风景,这一现象也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
随之而来的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老年妇女再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也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专门规定了妇女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老年妇女作为我国的公民也当然的享有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

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老年人再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然而,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再婚面临着更多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协议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老年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财产。
婚前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双方就财产分配、债务分担、赡养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它可以确保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能够公平地分割财产,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对于老年人再婚来说,婚前协议的作用更为重要。
首先,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可以保护双方的个人财产。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财产积累可能已经相当可观。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一旦再婚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而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其次,婚前协议可以规定赡养义务。
老年人再婚后,可能会面临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
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子女和父母的赡养义务,避免因此而引发的争议。
这对于老年人再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可能要同时面对多个家庭的赡养责任。
此外,婚前协议还可以规定债务分担。
老年人再婚后,可能会面临共同债务的问题。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一方的债务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通过婚前协议,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债务责任,避免因此而引发纷争。
然而,要使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婚前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能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成分。
其次,婚前协议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和债务分担等事项,避免模糊不清。
最后,婚前协议应当在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尽管婚前协议在老年人再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婚前协议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
然而,事实上,婚前协议并不是为了预示婚姻的失败,而是为了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保护双方的权益。
只有在双方对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和债务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婚前协议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浅谈老年妇女的再婚问题

浅 谈 老 年 妇 女 的 再 婚 问 题
倪 佳
摘 要 :中国现 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 口问题 日 益 受到全社会 的广泛 关注 ,老龄人 问题特 别是 老年妇女 的再婚 问题越 来越 受到重 视 。本文通过分析老年妇女再婚的影响因素 ,为老年女性再婚提供对策 并得 出老年女性再婚的意义 ,使她 们幸福 地安度 晚年 。 关键词 :老年妇女 ;再婚 ;对策
的体现 。
( 三 )子女的冷落 ,感受不到亲情的 关怀。现如今 ,家庭 结构 日趋 核心化 ,三 口之家成为 了社会最广泛的家庭组成方 式。由于代 际关 系和 生活方式不 同,很多子女都不愿和老年人共同居住 。丧偶 或离异 的老年 妇女更是显得孤独无 助 。更 有甚 者,还会 发生歧 视 或者虐 待老 人 的现 象 ,这些都使得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无比凄凉。老年人 为了获得亲情 或者 躲避虐待 ,渴望通过新的婚姻来获得家庭 的温暖。
一
、
上一些媒体 和舆论对 老年人再婚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宣传和肯定 ,使得老年 再婚现象
日益增 多。老年妇女再婚 的原 因主要有 以下几点 。 ( 一 )社会 的进步 ,思想观念的开放。这是 老年妇女 再婚 的主导 因
素,也是大 的社会背 景环境 。改革 开放 3 0多年 ,人 们 的生活方 式 、思 想观念发生 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 ,她们也需要丰富的业余生活 和精 神文化 享受 。他们希望能多 和一些人聊聊天 ,说说话 ,排解心 中的烦 忧。和 同 龄 的老年人一起忆苦思甜 ,感受现在发展带来的便利 ,这些精 神交 流是 儿女们所不能 给与 的。正是这种大环境的变化 ,思想的开放 ,使得 老年 人们有权利并敢于追求 自己新 的幸福 。 ( 二 )精神世界 的 空虚。一 些单 身 的老年 妇女 由于独 居时 间太 久 了,儿女又不常陪伴在身边 ,时常感到孤独 、寂寞。丧偶或者离婚 的老 年妇女更是感到无 比的寂寞与空虚 ,她们是最需要精神支柱 的群体。有 的老年妇女在丧偶后情绪一直处于悲伤当 中,导致精神不振 ,生活 积极 性不高 ,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也不在少数。很多老年人再 退休后就不 再和 人交流 ,也不愿走 出社 区,宁愿呆在家里看电视 ;也有 的老年人办 了公 交卡 ,每天不停地坐公共汽车来打发时间。这些都是老年人孤 独、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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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发挥法律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中应有的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纠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老年人再婚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是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碍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观念的约束,老年人再婚一直不被推崇。
很多老人因为子女的阻挠而放弃再婚的念头,近几年出现的老年人同居、“走婚”等现象,也和子女阻挠有很大的关系。
子女阻挠父母再婚,在过去主要是因为观念上难以接受,可不少人觉得面子上不好看,这都是陈旧的思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这种顾虑已经在逐步的消除。
而更为现实的因素却凸显出来。
如今,子女阻挠父母再婚更为常见的原因是赡养及财产问题。
这也是老年人同居、“走婚”现象的根源所在。
2、再婚后的赡养问题是老年人的顾虑所在
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由于身体各项机能的衰退,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老年再婚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轻夫妻,照顾老人的义务应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
父母再婚后,有些子女由于与父母的配偶无感情基础,难以建立融洽的关系,有的子女推卸责任,不愿继续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老年人在看病就医等方面的花费往往较高,一般在老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以外的费用多由子女承担。
而再婚双方子女相互推诿,拒不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有的老人,因经济条件不太好,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给予赡养费、医疗费等,从而放弃了自己再婚的权利。
3、家庭财产及遗产继承问题是老年人再婚难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子女的阻挠,还是老人自己的顾虑,归根结底都是源于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
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
而再婚后,配偶之间当然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
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在房屋为公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另一方更
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居住甚至承租的权利。
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再婚夫妻一般与对方的子女无抚养关系,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财产所有权最终将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继承。
4、老年同居或走婚是不少黄昏恋者的无奈选择
上述种种问题使不少老年人对再婚望而却步,即使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也顾虑重重。
作为折中的做法,不少老年人选择了同居或者走婚的方式,他们有些是瞒着子女偷偷来往,还有些是得到了子女的默许甚至支持。
老年同居、走婚的现象逐渐增多,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5、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是老年人再婚的可怕陷阱
66岁的李老伯想找个老伴再婚,因子女反对只得偷偷发展黄昏恋,不料却遭遇对方甜言蜜语,相识同居不到半年,损失6万多元积蓄。
李老伯为此不但经济受损还无处诉苦。
最近几年,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的案件频频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出现,这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老年再婚增添了更大的障碍,无论是对老年人本人的身心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二、老年再婚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国家法律所给予保护的。
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
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
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
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老年人再婚难的症结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而这些法律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
但再婚作为广大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需求,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杜绝”。
无论是再婚老人本身还是其子女,都是害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此,现有法律可以提供一套相对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即再婚双方依法约定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再婚而发生变化。
1、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
因为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再婚而受到影响,仅仅需要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可,通过约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变再婚后双方的财产所有权。
方式上仅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即为有效,当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2、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一般来说,法定的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人的子女会担心即使老人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但是一旦一方老人先过世,另一方老人依旧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会分走原本应归属于过世老人子女的财产,通俗的说,就是自己家的财产最终落到了外人手中,这也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最不能接受的事实。
但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可以解决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即再婚老人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
即男方子女继承男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女方子女继承女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
3、约定“双方赡养关系”
约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上述建议可能仍存在某些道德及感情方面的问题,也许无法为部分人所接受,但是这些建议显然较为有效地消除了老人再婚对双方及子女人身及法律关系的影响,为解决老年人再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