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担保物权除斥期,担保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担保物权除斥期担保期间是除斥期间吗?在很多情况中我们都会遇到除斥期的情况,再担保物权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就担保物权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即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依民法原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担保物权不宜适用于与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但担保物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为物权担保而取得之优势地位,也不利于物权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
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2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
此2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就担保物权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依民法原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担保物权不宜适用于物权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2024年版协议担保措施与保全条款详释

2024年版协议担保措施与保全条款详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措施1.1 担保种类1.1.1 物保1.1.2 保证1.1.3 抵押1.1.4 质押1.2 担保范围1.2.1 债务本金1.2.2 利息1.2.3 违约金1.2.4 损害赔偿金1.2.5 实现债权的费用2. 保全条款2.1 保全措施2.1.1 财产保全2.1.2 证据保全2.1.3 行为保全2.2 保全条件2.2.1 债务人违约2.2.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2.3 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3 保全程序2.3.1 通知2.3.2 申请2.3.3 执行2.4 保全费用2.4.1 费用承担2.4.2 费用计算2.4.3 费用支付方式3. 担保物权的实现3.1 实现条件3.2 实现程序3.2.1 债权人的权利3.2.2 债务人的义务3.2.3 第三方的作用3.3 实现方式3.3.1 拍卖3.3.2 变卖3.3.3 协议处理4. 担保责任的免除4.1 免除条件4.2 免除范围4.3 免除程序5. 担保期限5.1 期限规定5.2 期限延长5.3 期限终止6. 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2.1 违约金6.2.2 损害赔偿6.2.3 合同解除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诉讼解决8.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8.1 生效条件8.2 生效时间8.3 合同变更8.4 合同终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9.4 违约责任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 10.2 不可抗力后果10.3 不可抗力责任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内容11.2 附件效力12.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 12.1 签署程序12.2 备案程序13. 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13.2 修订程序13.3 修订内容的生效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14.3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措施1.1 担保种类1.1.1 物保甲方将其名下的位于市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作为本合同的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的债务。
担保的主要类别有哪些

担保的主要类别有哪些提供担保的情形还是⽐较多的,⼤概是在交易的时候⽐较常⽤,担保的⽬的其实就是为了保障这个履⾏的过程中可以顺利⼀些,那么⼀般担保可以分为哪些类别?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的主要类别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类别有5种:(⼀)保证: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与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按照约定履⾏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中,债权⼈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担保合同的履⾏,预先⽀付另⼀⽅⼀定数额的⾦钱的⾏为。
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权要回定⾦;收受定⾦的⼀⽅不履⾏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上述5种担保⽅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式,即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使留置权,⽆需当事⼈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式需由当事⼈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式。
担保的⼀般类别都有哪些⼴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本⽂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保、物保和⾦钱担保。
(⼀)⼈保。
⼈保,是指除了债务⼈财产以外,⼜附加了债务⼈以外的第三⼈的⼀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概述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债的分类(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7.其他。
提示: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二)其他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单独行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

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1、依法讨债是底线。
我们的诚信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是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2、诉前要注意收集债务人财产状况。
3、债务形成时最好要求提供担保。
债权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呢?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是实践中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两种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的问题。
▲一、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
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主要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等手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调整;而债的担保 则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
法律效果不同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债的担保则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 。
债的保全与担保的联系
相互补充
债的保全和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二者可以相互补充, 共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债权 人不得滥用撤销权损害债务人的合法 权益。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债权人 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实施有 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债的担保
02
债的担保概述
01
债的担保定义
债的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
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特点
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其特点 是保证人需要用自己的信用和财产 作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适用范围
保证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定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
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押担保特点
质押担保也是一种物的担保,其特点是质押物需要移交给债权人占 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 偿。
质押担保适用范围
质押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定义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
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保护力,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具体情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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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
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张某曾帮助王某做木工有3万元工钱,到期半年了都没拿回来。
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2、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在不能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时,将其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与其有同类业务的兄长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3、下列有关代位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C.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D.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且范围以其债权为限4、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借款本息。
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
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
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C.乙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20万元为限5、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6、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A.6个月B.8个月C.10个月D.12个月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是主合同B.保证合同是从合同C.保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D.保证合同是附合合同8、甲向乙借款5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亏损70多万元。
甲有一栋房子价值18万元,其它财产价值10万元。
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追要借款,甲却将自己的房子作价一万元卖给了自己的弟弟丙,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B.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C.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D.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9、下列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的判断正确的是()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在内的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C.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能行使基于保证合同的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还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D.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此项权利10、依照《担保法》,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对保证金额未作约定时,保证人对保证债务()A.承担按份保证责任B.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平均承担担保责任D.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9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丙代为偿还了该9万元,则丙可以()A.请求甲偿还9万元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D.先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不足部分再请求甲偿还2、保证的消灭有()A.主债被确认为无效B.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C.保证合同的解除D.保证人不同意为新更换的债务人担保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此项合同定金数额,在下列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220万元B.200万元C.180万元D.160万元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
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
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600万元为限C.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5、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由丙公司提供50吨纯碱作为质押,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向乙公司交付了50吨纯碱。
1个月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将50吨纯碱露天存放,恰逢雨季,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很大损失,遂要求乙公司立即将50吨纯碱移入库房,但乙公司以库容已满为由拒绝移入库房。
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或甲公司提出哪些要求?()A.要求解除质押合同,收回50吨纯碱B.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收回50吨纯碱C.要求乙公司将50吨纯碱提存D.如50吨纯碱确已损坏,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6、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以其一套家庭影院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登记。
现王某将该家庭影院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但未告知张某该家庭影院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也未通知李某。
张某见价格比较公道,就付款买下。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王某不能履行债务,李某得就该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就该1.5万元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提存C.李某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D.即便王某不能履行债务,张某也有权拒绝李某就该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失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于水产养殖,乙要求甲提供担保,丙遂应甲的要求对该债权提供了一般保证,但是由于丙只是一般职员,乙不太放心,又要甲再提供一项担保,甲遂请丁以其所有的3间房屋(价值10万元)对甲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丁并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有关登记。
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以下有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乙只有先行使抵押权,然后就不足部分向丙主张B.债权人乙如果放弃抵押权,那么李某只对1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如果丁的房屋因雷击引起大火而被焚毁,且该房屋没有办理财产保险,乙只对1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D.乙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积极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房屋因经济原因价格下跌至7万元,那么丁可减轻3万元的担保责任8、甲向乙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己所有的130型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已办理登记)。
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必须在1997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至1997年7月10日,甲仍未还款,乙因忙于办理出国学习事宜,一直未得空闲向甲催要。
不久乙便出国学习。
2001年4月20日乙回国,10天后当乙要求甲还款时,甲称二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拒不还款。
为此乙诉诸法院,请问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A.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B.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结束;C.担保4万元借款合同的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其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而结束;D.乙只要在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也就是2001年6月1日前,行使其享有的设定在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9、刘明向自己的哥哥刘亮借款5万元,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标致轿车设定抵押;后又向王伟借款5万元,也该轿车设定抵押。
两个债务的期限都为2个月。
不久,刘明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该标致轿车被严重撞坏,只值6万元。
其兄刘亮是唯一的继承人,其遗产为该车以及银行的5000元存款。
2个月期满后,王伟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其对标致轿车的抵押权,试问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尽管刘亮就该轿车享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但由于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当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抵押权消失,王伟是该车上的唯一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B.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刘亮继承刘明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有在刘亮无法清偿刘明欠王伟的5万元时,王伟才能行使抵押权;C.刘亮既是轿车的抵押权人又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刘亮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自己设定抵押,抵押无效。
轿车上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只是王伟的抵押权,因此王伟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D.刘明同一财产——轿车——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即刘亮时,刘亮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王伟的抵押权。
因此,在拍卖标致轿车所获得的6万元价款应首先满足刘亮的债权,剩余的1万元应用来满足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王伟的债权,此外刘明的银行存款5000元也应用来清偿其所欠债务,但王伟对此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0、甲公司将其持有的20万元公司债券作为质押,担保其欠乙公司的15万元债务。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债券为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则该质押合同无效B.自该债券凭证交付乙公司时,该质押合同生效C.果该债券凭证没有背书质押字样,则乙公司无法以之对抗发行该债券的公司D.如果该债券凭证没有背书质押字样,则该质押合同不生效三、判断正误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既是一种从权利,又是一种支配权。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担保合同债务人。
()4.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当处分行为为无偿时,即使第三人为善意的,债权人仍可行使撤销权。
()5.在一般保证中,在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简答题1.简述代位权的特征。
2.简述撤销权的特征。
3.简述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试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5.试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五、案例题1、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
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