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论文

合集下载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两种途径: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启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两种启动途径之外,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途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还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顺位,确立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

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素包括1、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没有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2、特定的对象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2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依法解决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提起上诉。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二、第二审判决执行第二审判决执行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执行程序。

在第二审判决执行中,法院根据第二审判决的内容和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具体执行。

1. 申请执行当事人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申请执行书应包括原判决文书副本、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信息。

2.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将根据执行申请的合法性和具体情况做出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包括对执行的确认和具体的执行要求。

3.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无力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再审程序如果对第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指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1. 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向第二审判决作出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的事实依据、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2. 再审审查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再审决定。

3. 再审决定再审决定分为驳回再审和准许再审两种情况。

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再审条件,将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有理由,将准许再审,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结论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原判决不公正或有错误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第二审判决执行程序确保了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再审程序则保证了公正审判和错误判决的纠正。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一。

民事诉讼二审,那可是关乎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1.1 提起上诉。

当事人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觉得自个儿冤得慌,就得在规定时间里提起上诉。

这就像吹响了战斗的号角,正式开启二审的大门。

1.2 受理上诉。

2.1 组成合议庭。

得挑几个经验丰富、眼光独到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他们要对案件抽丝剥茧,找出真相。

2.2 审理前准备。

法官们得把一审的材料翻个底朝天,了解清楚来龙去脉。

还要通知当事人,告诉他们啥时候开庭,该准备啥。

2.3 开庭审理。

这可是重头戏,双方当事人都得到场,有理说理,有证据拿证据。

法官在中间主持公道,听双方唇枪舌战,明辨是非。

三。

3.1 评议和判决。

合议庭的法官们凑一块,你一言我一语,商量着怎么判才公平。

最后做出判决,给这事儿一个定论。

3.2 送达判决。

判决出来了,得赶紧送到当事人手里,让他们知道结果。

这时候,二审的流程也就差不多走完了。

民事诉讼二审的流程严谨又公正,就是为了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让公平正义不缺席。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一、立法现状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来源的多样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来源多样,既有立法法规的规定,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提出了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构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体系。

2. 受理范围的不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对于其他民事裁判形式的再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仲裁裁决的再审程序尚未明确规定。

3. 再审理由的限制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较为严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再审理由,包括新的证据、未审尽的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等。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再审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再审的机会。

4. 审理机关的统一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机关并不统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以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同一级法院进行再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治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2. 放宽再审理由的限制适当放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抽象或概括的理由作为再审的依据。

对于一些不符合明确再审理由要求,但又属于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开放一定的补充再审理由的通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3. 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统一受理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能。

4. 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明确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建立了再审之诉制度,其宗旨是为了使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化,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难”问题,减少诉讼上访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但现有规定仍不够完善、不便操作。

建立民事申请再审听证审查和调解程序可弥补其不足。

[关键词]民事申请再审程序;完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产生了现代民事诉讼。

1978年,我国第一次把公民申诉权利载入宪法。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审判监督程序诉讼制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情形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以公权利对存在缺陷生效裁判进行干预为目的,并没有作为当事人诉讼程序设计,当事人仅享有宪法意义的申诉权。

1991年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使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生效裁判。

尽管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但立法没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设计为独立再审之诉,而是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作为再审发动主体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使当事人申请再审处于空置状态,使本有诉讼权地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淹没于传统职权监督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能有效体现。

实践中此项权利与申诉权处于同等地位,突出表现在申请再审启动主体、期限、审理、次数、事由等无限性,影响了判决稳定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的改造,从立法上完善并落实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诉权地位,为建立以当事人为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打下基础。

但民事诉讼法在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作为诉权确定的同时,却对审查方式之听证程序及调解程序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缺陷。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有三种情形: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理;二是询问一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三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

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论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再审的功能是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进行救济,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使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2007年的修改,但是再审程序的规定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为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再审程序的构想,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资格,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权。

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处分权;法院;检察院前言再审程序在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再审程序修改并未全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不太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再审程序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部分仍然存在着弊端,影响着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具有片面性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底蕴。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成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可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实事求是这个观点放在民事审判中很不适合。

民事判决讲究的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再审指导思想的片面性会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二)国家干预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处分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规则,对于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和检察院是不应该主动干预的。

但是,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中,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对于一些案件提起再审,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更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在现实中,法院、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之诉,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再审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支出大于其因再生而获得的利益的情况。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再审程序也叫做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里重要的程序。

主要从再审启动权的主体方面来切入,罗列出我国再审提起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然后对这些主体作为再审启动权主体的利弊进行分析,找出一些现今我国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人民法院担任主体的不恰当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没有限制和监督等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

[关键词]再审程序;主体;完善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再审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发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法提出重新审判并进行审判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司法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事实有时并不能通过一审和二审彻底查明,或者案件在审理时会出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这些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个别案件审理的不够公平和正义,这种状况也是会常常发生的。

一旦发现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实体方面或者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定的正确性,就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这一程序是对公平正义的理念的维护措施,确保每一个案件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

但是再审程序却也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能被频繁地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一再地使用重审程序,一方面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另一方面则会影响到司法效率。

再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非特殊情况下,我们就要坚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公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合法利用。

所以,坚持不频繁地使用再审制度,既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贯彻。

(二)再审提起的主体再审程序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必须存在的程序,此程序提起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摘要】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但是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中西方诉讼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认真总结我国再审程序的经验和实践,我国的再审程序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关于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1.1“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立法者以该原则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原则,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该原则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

一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事求是”的“实事”的追求存在绝对化。

在现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追求诉讼公正外,还要追求诉讼效
率,追求程序利益,此外,还要追求诉讼程序的稳定。

二是对“有错必纠”的“错”的认识有误,人们主要理解为实体错误,因而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

三是该原则有悖于法的稳定性。

判决贵在稳定,判决正确,依判决所恢复的法律关系就被确定而不得对其争执,由此,社会关系才得以稳定。

1.2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合适
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自身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的情形,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引起再审程序也是很少见的。

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仅当事人应当尊重判决的既判力,法院自身也应尊重,为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法院推翻判决,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作出的确定的判决。

依现行法规定,检察院只要发现法院的确定判决有误,不管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使法院的判决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1.3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一立法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

这样规定必然带来一些弊端:其一有违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其二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的原则;其三与再审的目的和性质不符。

再审次数无限
制也是有害的,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应当是有条件的,不应当是无止境的。

2.关于再审程序的完善
2.1细化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
(1)实体方面的理由。

主要有:1)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

如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或物证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系伪造的。

2)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

3)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对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

4)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

5)应裁判的事项有重大遗漏的。

(2)程序方面的理由。

主要包括: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

4)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

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3)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

主要包括:1)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

2.2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原审法院裁判生效
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果。

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相抵触的。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所以在法院审理终结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

2.3提高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
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满意,因而建议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大,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再审人都对原审法院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2.4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
我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而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制度。

第一、应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

第二、检察机关不应直接受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

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确定性,使一些原本通过上诉可
以纠正的错误不适当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

第三、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

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和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长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过长。

第四、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不利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

第五、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并再审。

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而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该程序。

[科]
【参考文献】
[1]廖中洪.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
[2]张小玲.民事诉讼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3]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