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依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互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二)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五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确定。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于每月15日前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汇缴至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条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死亡等情形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至规定期限。
第十条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转移或提取。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四)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的;(五)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七)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提取条件。
公积金归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是管理中心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和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归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缴存职工的基本信息档案;(二)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档案;(三)缴存明细档案;(四)缴存证明档案;(五)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档案;(六)其他与归集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的档案应包括归集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归集业务活动的情况;(三)及时性:收集的档案应及时归档,不得随意丢弃或篡改。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用途等分类整理;(二)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页数等信息;(三)装订:按照档案规格要求进行装订;(四)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二)保密: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信息泄露;(三)完整: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提供档案利用;(二)便民:为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三)高效: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满足业务需求。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7]18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6【实施日期】200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公积金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宜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职工的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是指银行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旨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金,同时也可以用于购房、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公积金归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第二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积金归集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积金归集应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归集。
第八条公积金归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管理系统,保障公积金的安全。
第九条公积金归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确定归集比例和上限。
第十条公积金归集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职工公积金。
第三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银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定期对公积金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公积金归集,也可以选择自愿退出公积金归集。
第十三条公积金归集金额应当及时安全到账,避免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公积金归集应按月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
第十五条公积金归集年度结算应在年底进行,对账清零。
第四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监管机制,定期对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银行或职工,应当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置,维护职工权益。
第五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于公积金归集工作出色的银行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或管理不当的银行和职工,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应全面落实,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顺利进行。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主要职能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宜宾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与运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6年完成新增归集额36.58亿元,新增建制单位254个,新增缴存人数21,781人;新增提取额20.88亿元;新增贷款额26.38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63亿元。
二、部门概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下属二级单位,各区县管理部为内设派出机构。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2016年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年收入合计1972.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72.39万元,占100%。
收入合计100.00%2016年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年支出合计2544.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0.53万元,占57.79%;项目支出1074.26万元,占42.21%。
支出合计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186.28万元。
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8.24万元、下降6.1%,支出增加692.13万元、增长37.3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44.7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692.13万元,增长37.3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44.7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8万元,占7.94%;住房保障支出2342.81万元,占92.0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06%(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016年决算数为201.98元,完成预算80.87%。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宜宾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宜宾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成立于2002年,是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责。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收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咨询和服务企业和职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贷款申请、提取申请等一系列服务。
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并监督企业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
管理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中心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体验。
为了方便企业和职工的服务,管理中心在宜宾市各区县设立了多个分中心和服务网点,便于企业和职工的办理业务。
同时,管理中心还注重培训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技能,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作为宜宾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管理中心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多实质性的帮助。
通过开展公益性住房建设项目、资助贫困家庭购买住房等方式,管理中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宜宾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责。
管理中心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为宜宾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核定和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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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宜府办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第8号政府令规定,现将《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第三章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四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为强化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防止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局、市规建局、市公用事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物价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和标准:征集对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服务)收入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市级管理的天然气、自来水、地方电网进行征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征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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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3月6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冻结与解除冻结、对账、查询、结算等。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二章登记、设立与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四)企业内退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城镇社区常职干部、大学生“村官”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六)军队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八)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在我市工作的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账户时可自主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缴存银行,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变更。
第八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缴存基数经审批可参照翠屏区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已办理缴存手续但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一)使用支票、银行卡、现金等方式缴存;(二)使用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
第三章转移与封存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四章冻结与解冻第二十一条冻结范围:(一)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或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二)一次性完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转入银行过渡户,转入职工个人账户还款的,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暂时冻结处理;(三)根据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四)经查实,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2年;(五)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冻结后账户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继续缴存,但不允许提取。
第二十三条解冻条件(一)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被冻结的,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可解除冻结。
(二)一次性完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转入银行过渡户,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由职工还款账户被暂时冻结的,持完清贷款手续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解冻。
(三)根据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职工个人账户已被冻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符合提取条件,解除冻结转入相关账户。
(四)经查实,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账户被冻结2年的,冻结期满后解除冻结。
第五章对账、查询与结算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对账。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职工提供多种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3月6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归集提取管理部门和区县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四)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五)离休、退休的;(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七)出国出境定居的;(八)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十二)职工调离本市的;(十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四)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