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津住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简化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分摊到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津房物管[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津房物管[2004]95号)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和《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及意见。
一、程序(一)登记凡缴存原有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先到天津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原有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存单位登记表》(附件1)、《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实测报告》2、《工程结算单》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安工程费的合同及证明凡未及时缴存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物业中心向其下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附件3),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验市物业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1、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可以提供《房地产实测报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需按照总建筑面积确认每套房屋建筑面积;若无法提供的,则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三)签约经过公示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市物业中心签订《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书》(附件7),市物业中心开具《原有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附件4)。
对于维修基金数额较大的(100万元以上),要求年内分期付款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在维修基金缴存协议里约定分期缴存的时间和金额。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3月14日在黄梅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主任肖玉杰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设立机构,建立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一)管理机构的设立。
2003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黄冈市政府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进行了调整,我县根据以上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9月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原体改办、房改办分离出来,统一按文件要求,正式挂牌成立“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为县政府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建立于1993年,至今已有14年了。
当时,建立公积金的单位才十几个,归集额近10万元。
1998年,根据省、市精神,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资金(售房款)可以划转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时总归集额也不过300万元,工作处于启动阶段。
二、深化认识,落实《条例》,加快工作进展近两年来,我县公积金办事处以新的工作思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使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发展年初,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在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同时,特别组织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发表的重要讲话。
通过学习和心德交流,全体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进一步认识到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明确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鲜明导向。
同时,我们还组织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还组织有关人员赴周边县市学习、取经,初步形成了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改变了陈旧的工作套路,调整了新的工作思路。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及网络技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站式办理,单位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
二是推行全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支持缴存单位多途径开办网上业务。
三是推行简单便捷的业务流程,取消职工账户转移等部分业务环节,整合业务单据,实现“一单多用”。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章单位卡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年度缴存额调整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在天津市网上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等。
2、注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TSHDC)”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网站说明完成注册。
3、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理”中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操作指引完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4、完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通过网络提交至当地公积金中心。
二、在天津市网下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于网上)等。
2、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取费用,提取金额不低于3000元时,需自行到当地指定支付机构进行缴费;提取金额低于3000元时,可直接付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收费账户。
3、将材料和支付凭证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提取金额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税前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个人专户存储,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免征利息税。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具备那些条件?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非本市户口职工、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网上查询:登录/shownews.asp?id=45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 惠州市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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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
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返回顶部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
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1、转账支票或现金。
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第一步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返回顶部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返回顶部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返回顶部五、住房公积金转移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