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军队政策: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关键词:军队张为臻住房改革住房措施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军队住房配套改革逐渐明朗化。

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

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

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个人购买、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委托贷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的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

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

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照经济适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

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规范住房资金管理。

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购房补贴等。

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后)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总后勤部〔1992〕6号文件/199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人员范围第三条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一)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军官、文职干部、编外干部,由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

(二)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四条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执行中的有关标准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专业技术军官(含相应的文艺、体育级干部)、文职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此专业技术等级的划分,仅限于享受住房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在职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军士长、专业军士按本人级别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第六条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凭营房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本人职务等级定额标准,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七条军队离休人员,领取了军队发给的建房经费,自建或购买了住房,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人员,按地方房改方案提高了房租的,无论当地规定有无住房补贴,均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经本单位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军队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住房补贴高于军队住房补贴的部分,由本单位在房租收入或其他住房基金中解决。

第九条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军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军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军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军人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军队提供资金支持,由军人及其家属使用军人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房屋、购买家具家电、购买汽车等消费品的一种贷款方式。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军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1. 贷款条件:军人需要参加军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且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相关军人职业证明。

军人还需要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稳定的生活保障。

2. 贷款额度:军人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军人职业寿命的倍数,具体额度需要根据军人的职业、年龄、收入等因素来确定。

3. 还款方式:军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季还款和月还款。

军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也可以选择分期偿还贷款。

4. 还款期限:军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可达24年。

军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5. 利率:军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根据不同地区和贷款期限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军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为优惠。

6. 其他政策:一些地区的军人公积金贷款还需要享受一些其他政策,比如军人可以优先申请贷款、军人配偶可以一同申请贷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军队政策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新政策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新政策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新政策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士官,与军人生活待遇保障范围和公积金贷款范围相一致,有利于保持军队现行政策之间相衔接。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制度宣传,严格把握人员范围,认真核实账户信息,准确计算利息金额,确保官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从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获悉,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决定从1月1日起,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

这是对军人住房货币待遇政策的充实完善,也是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实际举措,能够确保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政策。

这次出台的政策明确,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士官,与军人生活待遇保障范围和公积金贷款范围相一致,有利于保持军队现行政策之间相衔接。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挂账资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历年累计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当年新增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计息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国家政策规定完全一致,有利于保持军地政策之间的统一。

计息施行时间自1月1日起,实行对军人公积金账户累计挂账金额和当年新增归集金额计息。

计息的截止时间,军队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停发工资当月;军队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当月。

年度结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年度结息后,应当将所计利息连同本金一并结转下年度。

所计利息应当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挂账管理,待本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连同利息一并结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制度宣传,严格把握人员范围,认真核实账户信息,准确计算利息金额,确保官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政策相关问答: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包含的购房类型是什么答: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类型包括商品房(一手房、二手房)、政策性保障住房(如军队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
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
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
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
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
户。

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
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

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

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
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人员类别
公积金
归集标准干部
(元,月) 士官
军事、政治、专业技术军官、非专业技术
后勤、装备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文职干部
大军区职以上 1、2级 71
军职 3、4、5级按军职待遇 63
师职 6、7级局级 55
团职 8、9级处级五、六级 46
营职 10、11级科级四级 38
一、二级科二、三级 30 连、排职 12、13、14级员,办事员
一级 17
附8:
原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算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
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

从2004年1月起~按照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二、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

其中~2000年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享受标准
专业技术公积军事、政非专业技公积金
军官、专金治、后勤、术文职干士官月归集
业技术文年标装备军官部标准
职干部准
师职 6、7级局级 650 55 团职 8、9级处级五级 550 46 营职 10、11级科级四级 450 38
一、二级
12、13、
连、排职科员~办二、三级 350 30
14级
事员
一级 17
,注:根据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2003〕后字第6号《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文,
---------------------------------------------------------------精品范文 ------------------------------------------------------------- 精品范文,豆丁网.
10 / 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