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北京市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标准。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缴存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促进住房公平。
首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6%,其中用人单位缴存部分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这样既保障了低收入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又避免了高收入职工过多占用住房公积金资源。
其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范围也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的重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租金等。
此外,职工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个人账户贷款、租赁住房等方面。
再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两档,分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利率。
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这样的贷款利率政策既保障了职工的贷款利息水平,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
最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同时,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合理性和完善性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政策的实施,共同推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人口密集的大都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给许多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缓解市民的住房压力,北京市实行了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它的提取和使用也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积金的充足性,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支持。
其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装修住房,还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金等。
此外,职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大病医疗等支出。
这些规定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公积金使用方式,满足了不同职工在住房和生活方面的需求。
再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公积金存款利率的1.1倍。
这一规定保证了职工在购房和个人消费方面的利益,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贷款支持。
最后,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北京市还建立了公积金监督机制,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标准和规定既保障了公积金的充足性,又保证了公积金的灵活使用和合理利率,同时还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这些举措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支持,有利于缓解市民的住房压力,促进了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希望未来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
它的设立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等因素而确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
首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当地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北京市的实际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的确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在确定缴存基数时,要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共同缴存10%。
这意味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用人单位不得 unilaterally减少或者停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再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范围是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北京市的住房市场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个人账户余额提取等。
这些提取条件和范围的设定,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
最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是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北京市政府的部门,它负责制定和实施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监督和管理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总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它的设立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缴纳比例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工资的5%。
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3%。
例如,一个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个人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2%=120元,单位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3%=180元。
二、缴纳基数
三、缴纳方式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两种方式:按月缴存和月末缴存。
1.按月缴存:即在工资发放时,从职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缴存方式,适用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
2.月末缴存:即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由职工自行缴纳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没有固定单位的人群。
四、缴纳上限
五、缴纳减免和退还
六、个人转移与异地缴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在转移工作岗位或异地工作的情况下,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的单位或异地进行缴纳。
这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以适应个人职业生涯的变化。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需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
具体缴纳比例、缴纳基数和缴纳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权益和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缴纳减免和退还政策。
对于个人转移和异地缴存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便于职工灵活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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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
贴息的具
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