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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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金融法知识总结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1.金融,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

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2.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

3.货币资金的融通方式主要有:直接融通、间接融通。

4.金融关系: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

包括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

5.金融法的作用:(1)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3)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1.概念: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备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商业银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

3.设立商业银行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政策性银行1.概念:是指政府投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优惠政策来扶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些特殊产业和部门发展的金融机构。

2.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

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1. 金融监管机构和职责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的机构。

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它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 监控金融风险;- 执行外汇管理;- 管理跨境支付等。

- 银保监会:- 监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审核、批准和监督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 监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的运作;- 执行上市公司监管;- 保护投资者利益。

2.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银行业务法律法规:-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产品的审核和批准;-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公司的审计和监管。

- 证券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 公司上市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3. 金融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金融刑事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危害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的行为。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犯罪类型:- 金融诈骗;- 信用卡诈骗;- 金融黑客攻击等。

- 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 《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规等。

金融刑事犯罪的打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总结: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在于了解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规定,以及了解金融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

这些知识点能够帮助个人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以上是对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和简要介绍。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经济金融法是指规范经济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为保障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经济金融法的主要知识点:一、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出资方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与流通、金融市场的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金融法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防范金融风险。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稳定。

四、税法税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税收有关的重要内容,它主要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税收政策、税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税法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征收,维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五、国际经贸法国际经贸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规范、国际投资保护、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经贸法的宗旨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部分,它主要规范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与知识的产权,促进科技与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的责任、商品质量与安全要求、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与质量安全。

总结:经济金融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其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广泛。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一、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在研究金融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法的规定。

1. 金融法的定义和特征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法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法不仅仅涉及到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 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法的规定也相对复杂,需要深入理解和分析。

- 法律规范的变动性: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快速,金融法的规定也需要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2.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金融法既具有公法性质,也具有私法性质。

它在实践中既要关注国家的金融政策,又要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经济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需要考虑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二、金融法市场监管金融法的市场监管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1.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颁布相关的监管规定,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2. 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资格要求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金融法中的核心内容,涵盖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规定和监管。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1.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⑪自主经营的方针⑫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⑬自我约束的方针、2.信托业的特点:⑪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的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⑫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⑬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3.金融租赁的特点:⑪融资与融物相结⑫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⑬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4.我国金融租赁的三中形式:⑪自营租赁⑫回租租赁,简称回租⑬转租赁,简称转租。

5.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的权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⑪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⑫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⑬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⑭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⑮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6.贷款人的权利?答:a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b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c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d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e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f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7.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⑪国家机关,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

⑫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8.禁止抵押的财产:⑪土地所有权⑫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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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新闻播报要点整理By 张倩一、第三方支付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

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

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1.风险问题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

3.恶性竞争问题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

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

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策:1.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力度,强化合规成行业主线2.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严格按照许可经营二、央行下调SLF利率(常备借贷便利利率)11月19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快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探索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结合当前流动性形势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决定于11月20日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

SLF利率: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作用:一、发挥货币市场利率的上限作用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设定利率走廊的上限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避免资金利率大幅波动作用二:让地方分支机构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提供SLF解决流动性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与前期降息、降准相匹配引导预期,降低融资成本确保市场利率平稳作用三:通过“宽信用”助力稳增长防范金融风险助力稳增长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形成三、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什么是SDR?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

入篮的好处:人民币将按照SDR权重直接成为储备资产;人民币纳入SDR后,IMF的成员国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人民币纳入其储备资产;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微观交易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

四、个人结汇、购汇额度限制问题购汇:用本币购换成外币结汇:将外币结算成本币相当于外汇买卖,兑换后的外币或者结算后的本币还在账户或银行卡上,不提取现金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修改意见:一、将一般性总额度上限提至10——20万美元二、根据个人年收入水平或者缴税情况,在一般性额度上限之上实行阶梯加码三、循序渐进升格至行政法规乃至法律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会:严格控制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10月29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4年11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其中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六、征信制度与保护隐私的矛盾《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七、P2P上市法律风险分析1.民间借贷相关法规(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宜人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年平均费率可高达39.5%(A档至D档客户年平均费率为16.9%至39.5%不等),因此招股书针对该条规定特别作出了解释,称该费率是由固定利率(10%-12.5%)及服务费率(A档至D档客户收费5.6%至28.2%不等)构成,其中的固定利率部分在借款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超过法定上限。

2. 非法集资相关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年7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发布)3. P2P平台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指出,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确保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提出的十条监管原则(2014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下称“《指导意见》”)招股书指出,《指导意见》仅规定了鼓励P2P平台发展及平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于目前各部门尚未出台监管细则,《指导意见》会对P2P平台的监管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尚不明朗。

八、《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1)取消灾害频繁、风险很高的地方的投保资格,使农作物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2)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计算不是按个别农场的产量作为厘定依据,而是参照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只有当全县的平均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被保险人才能得到保险赔款。

(3)通过美国农作物保险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来解决农作物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是重要措施之一。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进一步解决了农作物保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两年后,美国国会继续修订《1996年农场法》,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又签署《农业风险保障法》。

2014美国新农业法案制定。

九、保险中介行业监管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今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一是着力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二是着力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四是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五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六是着力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十、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 以事后监管模式为主2. 鼓励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3. 放宽经营地域限制第一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七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破坏证券交易秩序1、违反信息披露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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