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要点汇总

金融法 要点汇总
金融法 要点汇总

金融法新闻播报要点整理

By 张倩

一、第三方支付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方支付

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1.风险问题

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

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

3.恶性竞争问题

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

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策:1.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力度,强化合规成行业主线

2.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严格按照许可经营

二、央行下调SLF利率(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11月19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快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探索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结合当前流动性形势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决定于11月20日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

SLF利率: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作用:一、发挥货币市场利率的上限作用

稳定市场预期

保持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

设定利率走廊的上限

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

避免资金利率大幅波动

作用二:让地方分支机构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提供SLF

解决流动性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与前期降息、降准相匹配

引导预期,降低融资成本

确保市场利率平稳

作用三:通过“宽信用”助力稳增长

防范金融风险

助力稳增长

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形成

三、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

什么是SDR?

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

入篮的好处:

人民币将按照SDR权重直接成为储备资产;

人民币纳入SDR后,IMF的成员国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人民币纳入其储备资产;

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微观交易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

四、个人结汇、购汇额度限制问题

购汇:用本币购换成外币

结汇:将外币结算成本币

相当于外汇买卖,兑换后的外币或者结算后的本币还在账户或银行卡上,不提取现金

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修改意见:

一、将一般性总额度上限提至10——20万美元

二、根据个人年收入水平或者缴税情况,在一般性额度上限之上实行阶梯加码

三、循序渐进升格至行政法规乃至法律

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

保监会:严格控制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

10月29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4年11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

应的资质要求。

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六、征信制度与保护隐私的矛盾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七、P2P上市法律风险分析

1.民间借贷相关法规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宜人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年平均费率可高达39.5%(A档至D档客户年平均费率为16.9%至39.5%不等),因此招股书针对该条规定特别作出了解释,称该费率是由固定利率(10%-12.5%)及服务费率(A档至D档客户收费5.6%至28.2%不等)构成,其中的固定利率部分在借款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超过法定上限。

2. 非法集资相关法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年7月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发布)

3. P2P平台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指出,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确保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提出的十条监管原则(2014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下称“《指导意见》”)

招股书指出,《指导意见》仅规定了鼓励P2P平台发展及平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于目前各部门尚未出台监管细则,《指导意见》会对P2P平台的监管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尚不明朗。

八、《农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

(1)取消灾害频繁、风险很高的地方的投保资格,使农作物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

(2)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计算不是按个别农场的产量作为厘定依据,而是参照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只有当全县的平均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被保险人才能得到保险赔款。

(3)通过美国农作物保险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来解决农作物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是重要措施之一。《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进一步解决了农作物保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两年后,美国国会继续修订《1996年农场法》,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又签署《农业风险保障法》。2014美国新农业法案制定。

九、保险中介行业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今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一是着力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

二是着力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

三是着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

四是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

五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

六是着力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十、互联网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1. 以事后监管模式为主

2. 鼓励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3. 放宽经营地域限制

第一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七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一、破坏证券交易秩序

1、违反信息披露

处罚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操纵市场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操纵市场的原因

1.市场操纵者追求个人利益、缺乏规范操作和诚信意识;投机性

2.信息不对称:信息成本,信息披露;上市公司vs.投资者,公司内部

3.投资者非理性:信息驱动,投资理念不成熟,易盲从

4.投资者群体不成熟:散户多,机构投资者少[信息获取能力,研究团队,资金实力,制衡

和博弈?]

5.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国企改制上市,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失)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

6.证券监管体制不健全:媒体监督力度不够,技术监管度不够,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水平、执法手段存在不足,监管部门授权不足?

7.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原则性立法,没有具体细分,缺乏可操作性

对策:

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内容具体、细化,系统性处罚;民事赔偿制度?搭便车(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赔付主体,不公平

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及时有效进行信息披露 中小投资者:理性化投资、多样化投资、警惕性投资

监管机构: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多执法权限?建立甄别证券市场操纵的技术系统,监控异常账户,重点案件快速调查 加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鼓励媒体监督

十二、电子支付的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2005 年《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用户和银行差错的责任划分、用户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的防控体系

?2010 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支付牌照、加强申请人的资质管理、信息披露、明确规定了在支付业务的监管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体资格。

二、银监会的监管

?2006 年《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针对银行业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

?风险控制和业务安全(审核、批准)

?只负责银行业移动支付的监管

三、工信部的监管

?2006 年《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电信运营商的移动支付的服务内容、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管

?规定移动支付的额度由各省的通信管理局根据自己省份的情况另行制定,且工信部要求电信运营商尽快统一移动支付的标准。

?四、住建部的监管

?2010 年住建部发布了《城市一卡通手机支付应用白皮书》

?对移动支付的终端技术标准、手机支付卡片和一卡通运营机构的手机钱包业务进行了管理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15分)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30% 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 6.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7.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8.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9.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 10.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1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2.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13、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1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东财11春学期《金融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一,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 资A 券证.投. B私人长期投资 贷府借间长. C政期支方面D收单移转.D 答正确:案 2. 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度种经障一济 A. 保保险是制度济经性补律一具种制有偿.B的质保是险法同一的有种. 合偿是双系关C 务 具强制性保. 险D有 :D 正答案确 3.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价稳物.A 定业充就分. B支衡收平际国. C长稳定促此经并持值币,以进济增保.D D :答正确案 )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申请人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 元亿5 .A. B. 10亿元 元2C亿.O 元3亿 D 0.D 案答:确正 5. 下列行为中,不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的是() A. 设立保险公司 构机设内在B. 保境险公外司代立表 金 C.司增减注保险册资公本部干.司招募D公中保层险 正D :确答案 )的银行于属列下.6 不中国(民人是职能A.行发行的银银银的B行.行 银企.的行业C .行政的D 府银答C 正确:案 托信为作的7用可中产财使财产列下. (是)麻品. A醉品放B.物射 物国.级C文家 D权件.版软D 确正答:案 构机融金行银非的管监法依)(是司公赁租融金.8. A. 中国人民银行 部政 B.财监会C中. 银国 院务D .国C :正确答案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人民币 A. 4000万 万500B0. 元亿C .1 元 D 2.亿正C :答确案 ()息整遇如利率调,其计方式是存蓄10.定期储存款在期内利息,时段计利高率调.A 利时分调率低按原率时存率按利款B. 率按款取利C时. 平.利按率D均确B 答:案正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11. 该持者或购得不后满期内销承期和(内),买有票股个.1月A 月. 个B3 6.个月C .年1D C :案答确正.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Financial Law 课程编号:013A2100 学时:36学分:2.0 一、课程教学对象 本大纲适应于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学生。给本系开设。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金融法》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专业限选课,是一门专业性很强、涉及面极广的专业课。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学习,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培养具有熟悉金融、通晓法律、善于经营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需先修法理学、民法、经济法。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总学时数: 36) 本课程授课计划36学时,授课学时分配如下: 第1章金融法概述(4学时) 1.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A)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A) 3.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A) 第2章中央银行法(4学时) 1.中央银行法概述 (A) 2.货币政策及货币政策工具 (A) 3.中央银行的其他法定业务 (C) 第3章商业银行法(6学时) 1.商业银行法概述 (A) 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A) 3.商业银行的业务 (A) 第4章证券法(6学时) 1.证券法概述 (B)

2.证券发行制度 (A) 3.证券交易制度 (A) 4.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B) 5.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B) 第5章信托法(2学时) 1.信托法概述 (A) 2.信托的设立 (B) 3.金融信托 (A) 第6章保险法(6学时) 1.保险法概述 (B) 2.保险合同 (A) 3.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C) 4.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C) 第7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4学时) 1.外汇管理法 (C) 2.外债管理法 (C) 3.法律责任 (B) 第8章金融监管制度(3学时) 1.金融监管法概述 (B) 2.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A) 3.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 (B) 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B) 复习(1学时) 五、教材及参考书 1.理论教材 殷少平编著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主要参文献 [1] 朱大旗主编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黄达主编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吴志攀主编金融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王文宇编著新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叶林编著证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江朝国编著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暨南大学金融双学位《金融法》期末考复习

14级双学位《金融法》考试复习资料 题型:名词解释、单选、填空、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 金融法对存款人的保护? 票据的职能有哪些? 为什么说中国人民银行是独立的法人? 票据的性质有哪些? 对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和条件是什么? 金融法及其特征?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主要作用? 人民银行的监管的目标、依据是什么? 金融关系的构成? 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人民币与发行基金的区别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的区别及其意义 国内票据与国外票据的区别与意义 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人民银行的业务禁止? 一般票据和变式票据的区别? 《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特别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贷款的用途?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保护?保护方法?保护机构?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金融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原因? 审贷分离制采用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原则? 国际惯例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严格准入制的意义 为什么汇票中有承兑制度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业务禁止? 对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管理方法? 对商业银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接管的期限? 人民银行的领导体制? 商业银行破产基本程序? 仲裁的特点 一般汇票中的常见种类? 金融法中如何规定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西方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常用审查方法?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法律角度对票据的分类以及主要特点? 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违反《人民银行法》承担责任主体? 支票支付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程序? 商业银行的变更的内容?

(金融保险)东财考试批次金融法复习题及答案

(金融保险)东财考试批次金融法复习题及答 案

《金融法》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本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1分) 1.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称为() A.转贴现 B.再贴现 C.重贴现 D.二次贴现 【答案】B 2.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的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 A.变造票据罪 B.伪造票据罪 C.变造货币罪 D.伪造货币罪 【答案】C 3.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是人民币() A.1亿元 B.5亿元 C.10亿元 D.20亿元 【答案】C 4.我国的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是() A.全体社会成员 B.特定社区成员 C.企业集团成员 D.企业工会成员 【答案】C 5.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A.4% B.7% C.8% D.10% 【答案】D 6.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权批准贷款人豁免贷款的机构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财政部 C.国务院 D.审计署 【答案】C 7.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答案】C 8.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D 9.甲向乙签发支票,因合同总价未确定,故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21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24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甲可以以乙滥用填充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D.乙补充填写的支票有效 【答案】D 1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A.4000万 B.5000万 C.1亿元 D.2亿元 【答案】D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法禁止的欺骗客户行为有()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D.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答案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 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 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 会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教案资料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 总结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 要考的题型: 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 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 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 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 一、票据法: 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 (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票据作为完全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张权利。票据的这个特点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4.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这部分的考试重点哦我觉得,他上课有着重的将,跟上面的无因性) 4.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02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 一、教学目标 《金融法》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完善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 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阐述。本课程在系统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金融基本法。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的教学中贯彻课堂教授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 学生应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之后,学习《金融法》课程。在学习《金融法》过程中,学生应自学《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 (四) 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无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金融法》的学习对于完善其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学期末复习

金融法复习 ●题型:选择题10*2,判断题10*2,简答题5*4+10*1,案例10*3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不包括由财税法调整的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 (一)金融交易关系——民商法 ?1、间接金融关系 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 ?2、直接金融关系 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关系。 (二)金融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三)金融监管关系——市场规制法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监管机构及各自监管范围 一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管 三会:银监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 证监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

保监会:保险类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业务活动范围 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负债业务 1、发行人民币 2、吸收财政性存款 3、集中存款准备金 (二)资产业务 1、办理再贴现 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3、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 (三)金融服务业务 1、经理国库 2、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3、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政策性银行的概念、类型、业务范围 概念: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 1、由政府创立 2、不以盈利为目的 3、特定的融资途径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7.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8.质押: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29.权利质押:指以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

金融法(第二版)

《金融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附:参考答案 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答: 要点:《基金合同》第23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其他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解答: 要点:间接收购的界定,可以《收购办法》第57条作为标准:"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收购及采取该方式所需履行的义务是由《收购办法》规定的: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

金融法 要点汇总

金融法新闻播报要点整理 By 张倩 一、第三方支付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方支付 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1.风险问题 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 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 3.恶性竞争问题 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 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金融法简答题及答案

银行法:1.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定条件:(PPT:text9中有每条的详细解释,这里不赘述)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禁止的业务有哪些?(对应PPT:text10)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 3.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应PPT:text13存款法) 无名性 消费寄托性 附合性 实践性 4.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应PPT:text14贷款法)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为其他消耗物或不可消耗物。 (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 这一点与存款合同一致。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种种类物,且具有强制流通性,因此一经占有即具有了对其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有所限制,即借款的使用一般要受当事人合同约定范围的限制,否则,借款人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借款人享有借款的收益权,这种收益应是在扣除了出借方利息后的收益。借款人占有权、处分权则是完整的,即出借人须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即拥有了对其处分权,依合同约定自主使用并收益。否则,借款合同就失去了意义。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应收取一定的利息。当然,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关系的存在。 (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说明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以货币交付生效,应是实践性合同。 (5)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借人应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息,可见是双务合同。 证券法: 1.证券的特征:

金融法简答题及答案

银行法: 1.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定条件:(PPT:text9中有每条的详细解释,这里不赘述)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禁止的业务有哪些?(对应PPT:text10)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 3.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应PPT:text13存款法) 无名性 消费寄托性 附合性 实践性 4.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应PPT:text14贷款法)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为其他消耗物或不可消耗物。 (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 这一点与存款合同一致。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种种类物,且具有强制流通性,因此一经占有即具有了对其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有所限制,即借款的使用一般要受当事人合同约定范围的限制,否则,借款人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

借款人享有借款的收益权,这种收益应是在扣除了出借方利息后的收益。借款人占有权、处分权则是完整的,即出借人须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即拥有了对其处分权,依合同约定自主使用并收益。否则,借款合同就失去了意义。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应收取一定的利息。当然,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关系的存在。 (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说明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以货币交付生效,应是实践性合同。(5)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借人应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息,可见是双务合同。 证券法: 1.证券的特征: 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由于证券投资变现性的需要,各国证券法都规定,绝大多数证券可以上市自由转让、买卖。 2.简述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PPT中无准确答案)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称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充分、客观地把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信息资料向证券主管机关提示并申请发行,经证券主管机关实施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应充分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实状况,而且主管机关还应于事实公开前,对预定发行证券的性质、价值加以判断,以确定该证券是否可以发行。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或对于投资人保护有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核准该证券的发行,所以核准制又被称实质管理原则。(我国和欧洲)——以下摘自百度知道: 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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