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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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金融法的知识点(有重点)

金融法的知识点(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单选: 20*1 ( 《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简答题: 4*10 (总论 *2 )案例分析: 4*10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概述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的特点:1.金融的内容广泛2.金融的基础是信用3.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4.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信用: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信用的特征:1.以相互信任为基础2.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以还本付息为条件4.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要素:1.信用主体:授信人、受信人2.信用客体:商品或货币3.信用内容:债权债务关系4.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债券等5.时间间隔信用体系:1.商业信用2.银行信用3.国家信用4.国际信用5.民间信用6.消费信用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1.经济发展决定金融: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2.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3.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的特点:1.复杂性2.介稳性: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高风险性4.寄生性: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

5.周期性:一般包括实体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泡沫开始形成、货币与信用逐步膨胀、各种资产价格普遍上扬、乐观情绪四处洋溢、股价与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外部扰动造成经济泡沫破灭、各种金融指标急剧下降、人们纷纷抛售实际资产及金融资产、实体经济减速或负增长等阶段。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经济金融法是指规范经济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为保障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经济金融法的主要知识点:一、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出资方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与流通、金融市场的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金融法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防范金融风险。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稳定。

四、税法税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税收有关的重要内容,它主要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税收政策、税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税法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征收,维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五、国际经贸法国际经贸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规范、国际投资保护、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经贸法的宗旨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部分,它主要规范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与知识的产权,促进科技与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的责任、商品质量与安全要求、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与质量安全。

总结:经济金融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其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广泛。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金融法重点总结

金融法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1.金融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凭借国家意志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就是金融法。

主要包括金融主体法即金融业法或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即活动法和业务法。

金融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央银行法:指确立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组织法、货币发行制度、货币政策保障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几部分。

3.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核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

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其特点是:经营此类业务时,银行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也就是此类业务不引起资本和负债比例变化。

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类中间业务等。

6.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持有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或者自有资金,包括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资本盈余,各项准备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资金来源,是其成立和存在的前提以及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本钱。

7.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或担保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8.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发展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全额出资的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县域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法重点内容

金融法重点内容

1、金融的含义金融从字面上说就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货币流通主要包括:(1)现金流通,它是指以现钞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2)非现金流通,又称转帐结算,它是指资金从付款人帐户划至收款人帐户的支付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存款货币之间的流通。

金融法上的信用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

它主要包括借贷和投资两种行为。

2 民间金融(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①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②合同是否有偿《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③利率问题A高利贷:民间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B 贴水贷款的处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发现,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C 驴打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3)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3中央银行职能(了解)(1)行券发行、统一货币流通。

(2)票据清算中心。

(3)当最后贷款人。

(4)行金融管理和调节。

4 银行的种类(1)集中制又称总行分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元化的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体制。

(2)复合制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级相互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组成一个复合体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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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新闻播报要点整理By 张倩一、第三方支付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

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

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1.风险问题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

3.恶性竞争问题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

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

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策:1.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力度,强化合规成行业主线2.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严格按照许可经营二、央行下调SLF利率(常备借贷便利利率)11月19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快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探索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结合当前流动性形势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决定于11月20日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

SLF利率: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作用:一、发挥货币市场利率的上限作用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设定利率走廊的上限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避免资金利率大幅波动作用二:让地方分支机构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提供SLF解决流动性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与前期降息、降准相匹配引导预期,降低融资成本确保市场利率平稳作用三:通过“宽信用”助力稳增长防范金融风险助力稳增长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形成三、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什么是SDR?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

入篮的好处:人民币将按照SDR权重直接成为储备资产;人民币纳入SDR后,IMF的成员国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人民币纳入其储备资产;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微观交易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

四、个人结汇、购汇额度限制问题购汇:用本币购换成外币结汇:将外币结算成本币相当于外汇买卖,兑换后的外币或者结算后的本币还在账户或银行卡上,不提取现金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修改意见:一、将一般性总额度上限提至10——20万美元二、根据个人年收入水平或者缴税情况,在一般性额度上限之上实行阶梯加码三、循序渐进升格至行政法规乃至法律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会:严格控制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10月29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4年11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其中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六、征信制度与保护隐私的矛盾《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七、P2P上市法律风险分析1.民间借贷相关法规(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宜人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年平均费率可高达39.5%(A档至D档客户年平均费率为16.9%至39.5%不等),因此招股书针对该条规定特别作出了解释,称该费率是由固定利率(10%-12.5%)及服务费率(A档至D档客户收费5.6%至28.2%不等)构成,其中的固定利率部分在借款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超过法定上限。

2. 非法集资相关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年7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发布)3. P2P平台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指出,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确保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提出的十条监管原则(2014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下称“《指导意见》”)招股书指出,《指导意见》仅规定了鼓励P2P平台发展及平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于目前各部门尚未出台监管细则,《指导意见》会对P2P平台的监管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尚不明朗。

八、《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1)取消灾害频繁、风险很高的地方的投保资格,使农作物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2)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计算不是按个别农场的产量作为厘定依据,而是参照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只有当全县的平均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被保险人才能得到保险赔款。

(3)通过美国农作物保险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来解决农作物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是重要措施之一。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进一步解决了农作物保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两年后,美国国会继续修订《1996年农场法》,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又签署《农业风险保障法》。

2014美国新农业法案制定。

九、保险中介行业监管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今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一是着力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二是着力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四是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五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六是着力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十、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 以事后监管模式为主2. 鼓励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3. 放宽经营地域限制第一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七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破坏证券交易秩序1、违反信息披露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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