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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金融理论与实务复习重点资料

自考本科金融理论与实务复习重点资料

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1、货币价值形式的发展历程:简单价值形式→扩大价值形式→一般等价形式→货币形式2、货币形式的演变:货币形式经历了从商品货币到信用货币的演变过程(1)商品货币①实物货币世界上最早的货币是实物货币贝是我国最早的货币②金属货币我国最古老的金属铸币是铜铸币西方金属铸币的典型是银元优点:易于分割,不易被腐蚀,价值高便于携带(2)信用货币:①纸币②银行券③存款货币④电子货币3、马克思将货币的职能概括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货币贮藏、世界货币4、交易媒介职能:A.计价单位 B.交易媒介 C.支付手段5、货币制度:指国家对货币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和管理等进行的一系列规定6、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规定货币材料、规定货币单位、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规定货币的法定支付能力7、按支付能力不同,分为有限法偿和无线法偿无限法偿:指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货币的能力,不论每次支付的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

有限法偿: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超过一定的金额,收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在法定限额内,拒收则不受法律保护。

8、国家货币制度的历史演变: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前三类又统称为金属货币制度。

最早实行金本位制的是英国。

9、金本位制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生金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虚金本位制10、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

基本特点:黄金为法定币才,金币为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辅币、银行券与金币同时流通,并可以按面值兑换为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11、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特点:一是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二是信用货币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投入到流通中去的、三是国家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对信用货币的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12、我国的人民币制度主要内容:一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二人民币不规定含金量,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三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自考金融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知识点总结金融是指利用货币、信用、资本等经济手段进行资金管理、投资、借贷和交易活动的经济领域。

在现代社会,金融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由于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金融知识也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领域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金融知识。

一、金融市场概念及分类金融市场是指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货币、信用、资本等金融工具的买卖和交换的场所。

根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1. 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国库券市场、商业票据市场等。

货币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资金,促进银行间的流动性管理和利率的形成。

2. 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和政府提供长期融资,促进投资和经济的发展。

3. 衍生品市场衍生品市场是以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互换合同等)进行交易的市场,主要用于风险管理和投机。

二、金融产品和工具金融产品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等。

金融产品的特征、功能和用途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媒介和价值尺度。

货币的分类包括纸币、硬币、存款凭证以及电子货币等。

2. 债券债券是企业、政府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诺。

债券的种类包括国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

3. 股票股票是企业对外筹集资金的一种权益工具,代表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

股票的种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非上市股票等。

4. 基金基金是由基金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和收益分配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

5. 保险保险是一种以合同形式承担一定风险,并用实缴保险费收取风险金的商业活动。

自考金融法的重点概念解释

自考金融法的重点概念解释

自考金融法的重点概念解释金融法是指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经营行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金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解释一些金融法中的重点概念。

1.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在金融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组织和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2.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或平台,包括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金融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 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指由金融机构提供给投资者以获取利益的各种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保险合同等。

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和交易流程是金融法监管的重点内容。

4. 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是金融交易的基础,是金融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金融合同可以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等。

金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遵守金融法律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审批、监督和处罚等。

6.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控制和监测的过程。

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金融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7. 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在产品、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金融创新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是金融法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考试,为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提高金融法实践操作能力,金融法考试对于金融法专业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复习金融法考试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考点进行认真的整理,以便于事半功倍地取得好成绩。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金融法是规范金融业务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原则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从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出题。

因此,考生需要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框架和其衍生的相关法规。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领域。

其中,银行法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金融法还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各个子领域的法规和实务,如证券法规、期货交易法规、信用卡业务、网络支付等。

在这些领域中,需要重点掌握其基本概念、业务流程、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相关机构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现代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这些监管机构相关的考题,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机构的职责、职能和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及防范措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种类非常丰富,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试题,涉及到知识点有底部透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犯罪行为的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五、金融诉讼的程序与战略金融法往往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因此在金融法考试中,往往会有相关的考题涉及到这些程序。

此外,在金融法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性质、交易规则、合同法律性质等知识点。

自考《金融法》学习笔记

自考《金融法》学习笔记

自考《金融法》讲义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①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②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③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之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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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作者: ————————————————————————————————日期: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罚权。

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4、商业银行的立法目的答: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四、促进经济发展。

5、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的条件答: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条件如下: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商业银行的方针和原则答: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原则: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7、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原则答: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原则;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8、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答: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是商业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不低于8%;二、贷款余额限制。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超过10%五、关系人贷款的限制9、银行的清算程序答:支付清算费用;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0、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答: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11、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12、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13、外资金融监管措施答:一、利率管理;二、存款准备金;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资产:30%。

四、资本充足率:5%五、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同一贷款不超过30%六、投资总额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30%;七、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之和的40%;八、流动资产;九、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过总资产的40%;十、计提呆帐准备金;十一、补充注册资本十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十三、财务报表要求;十四、其他。

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5、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和审批的程序及管理答: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个,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发起人不少于20人,企业法人不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

二、开业阶段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是城市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至11人。

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16、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程序及管理答: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织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0个;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二、开业阶段17、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答:是指由出租人提供资金购买或租赁物品,并将购买或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租赁形式。

18、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答: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者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收益人。

19、证券公司的概念、业务和分类答:是指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两种:第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二、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所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20、贷款通则的目的答: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1、贷款的种类答: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按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按风险承担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以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22、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答: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的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五、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七、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八、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贷款人的资格要求: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货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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