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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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附件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一,合法性原监。

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

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监。

;三,合理性原监。

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

体划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程中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

网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

售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

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其他管理监用。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和测算经营者供水成本和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服务范围内的社会平均供水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供水服务质量、物耗指标、能耗指标、产销差率和职工薪酬等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供水服务质量,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附件一: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问题的探讨

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问题的探讨

用 车 为 8 1 年 , 公 用 具 为 1 ~1 年 , 体 宣 传 用 ~0 办 O 4 文
具 为 6 8年 , 生 产 用 房 屋 为 3 ~ 0 年 。 ~ 非 04 工 会 经 费 是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 计 提 拨 给 % 工会 使 用 。 职 工 教 育 费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5 提 取 。 .%
三 、 何 处 理 与 供 水 成 本 相 关 的 问题 如 1 关 于供 水 设 施 超 前 建设 问题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目前 一 般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 在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折 旧 率 =( - 计 净 残 值 ) 折 旧 年 限 年 1预 /
年 , 筑 物 为 1 ~ 5年 , 车 为 6 2年 , 产 设 备 大 建 52 汽 ~1 生 都 为 i ~ 4年 。 制 造 费 用 中 的 其 他 部 分 都 按 照 在 一 0 1 定 时期 的实 际支 出计 算 。 3、 他 直 接 支 出 . 括 从 事 产 品 生 产 人 员 的 职 其 包 工 福 利 费 等 ,它 与 直 接 工 资 都 是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计 算 。 ( ) 水 费 用 。 部 分 是 自来 水 生 产 后 的 售 水 成 三 售 这
费用 组 成 。
1 引 水 费 用 : 无 论 由水 利 工 程 提 供 水 资 源 , 、 指 还 是 由 自来 水 厂 抽 取 地 下 水 , 都 要 将 原 水 引 入 水 厂 所 需 要 花 费 的 引 水 费 用 。 部 分 费 用 包 括 燃 料 、 力 费 这 动 用 , 护 保 养 费 用 , 修 理 费 用 , 工 工 资 , 保 支 出 维 大 人 劳 和管 理 费用 等 。 2 净 水 和 输 配 水 成 本 . 是 指 城 市 供 水 生 产 经 、 就 营者 将地 表 水 、 下 水进行 必 要 的汲 取 、 化 、 毒 、 地 净 消 加 压 等 处 理 后 , 使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括制水 环节 直接 工资 、 定 资产 折 包 固 旧 、 水 费 、 接 材 料 费 、 力 费 、 理 费 和 其 他 制 水 原 直 动 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琼发改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7月28日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七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 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 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 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 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无形资产机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有关费用。
第五条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 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 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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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 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 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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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 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 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 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 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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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 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 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供水(或制水)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省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行为。

(三)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有下列基本任务:1、定期调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供水价格及附加的各种收费基金情况;2、全面审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成本项目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是否合法、合理;3、正确审核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自来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价格成本;4、及时汇总、分析,计算平均成本,提供分析报告。

(四)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列入供水成本:(1)生产输配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水、动力、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2)组织和从事生产、输配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范围和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生产输配过程中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4)水厂的水质检验费、挖泥费等;(5)生产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6)管网养护费和爆管事故损失费;(7)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3)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4)对外投资支出;(5)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6)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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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经营者供水成本,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

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定价事权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十条制水成本是指经营者将原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
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修理费、水质检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制水费用等。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在线监测等成本费用,计入制水成本。

第十一条输配成本是指经营者将符合水压、水质要求的净水输送到用户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原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修理费、管网检漏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输配费用等。

第十二条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销售费用是指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劳务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销售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行政办公费(含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和其
他管理费等。

企业支付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购买价格或折算为货币金额列入管理费。

(三)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企业正常运营筹集资金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三条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经营者随应交增值税所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者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但因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等调整而导致的供水设施报废、闲置、毁损等损失的除外;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五)对外投资支出;
(六)以“管理费”名义列支但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或代交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明显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主要指标与审核方法
第十五条职工薪酬包括在岗职工工资、福利费(含离职、辞退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薪酬;在岗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工资。

第十六条在岗职工定员标准按《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附件1)规定执行。

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超过人员上限标准的,按定员上限标准核定;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在规定定员标准范围内的,据实核定。

为鼓励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经营者减员增效,职工人数低于人员上限标准40%的,按人员上限标准40%核定。

第十七条在岗职工工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规定,城市供水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0%。

建设期实际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总额的80%核定;未达到80%的,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以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核定的原则、方法,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无形资产核定的原则、方法,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应当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分摊期间费用。

第二十条成本冲减项目是指其他业务应分摊的成本费用、由财政性补助资金形成的支出以及其他尚未从总成本中剥离的不合理支出,均应从当期总成本中冲减。

第二十一条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费核定;
(二)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折旧费核定公式为。

核定折旧费=本期折旧费×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本期折旧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定。

第二十二条原水费是指经营者为保障经营范围内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指在进入净水厂前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按原水采购数量和价格、预处理成本、输送成本计算据实计入制水成本。

第二十三条外购成品水费是指经营者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费用。

经营者采购已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约定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独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不超过政府约定的实际采购价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二十四条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核定的经营者在成本监审年度所发生的供水定价总成本与核定售水量计算,计算公式: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售水量。

其中:
(一)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它项目冲减成本;
(二)核定售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供水供销差率)。

第二十五条供水总量是指经营者在成本监审年度实际供出并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核定售水量是指经营者在成本监审年度供应给用户,应当收取水费的全部商品水量。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销差率是指经营者供水量、售水量之间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
供水供销差率=供销差水量÷供水量×100%。

供销差水量=供水量-售水量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销差率基准值为16%,超过基准值的按基准值计算,低于基准值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基准值-实际供销差率)*50%。

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用水分类》(CJ/T3070-1999)标准的规定进行水量统计工作,因基础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准确审核实际供销差率的,一律按前款供销差率基准值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由城市向乡镇和农村实行区域供水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独立输送原水和独立制水的经营者成本监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2.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1:
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注: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人员;
2、直供源水厂的生产人员可参照本标准1/2配备。

附件2:
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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