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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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家考试评估专业试卷

物业专家考试评估专业试卷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家认定资格考试评估专业知识试题考生须知:1. 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2. 考试时间90分钟,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3. 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用蓝(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在试卷上答题不计分。

4. 考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通信工具电源,试中禁止接打手机、交谈、吸烟等。

5. 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

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7. 考试有舞弊、违规违纪行为者,监考人员终止考生考试,主考单位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每小题1分,共10小题,合计10分)1、物业服务收费不应当遵循 的原则。

A. 合理B.公开C. 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D.互惠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 和市场调节价。

A.政府定价 B.政府指导价 C.政府核定价 D.合同约定价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 中约定。

A. 物业服务合同 B.商品房买卖合同 C.房屋使用说明书 D.管理规约4、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 原则。

A.合规性 B.对应性 C.符合性 D 合理性5、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 为基础。

A. 成本资料 B.收入资料 C.成本收入资料 D.财务报告6、成都市乘客及载货电梯的检验检测收费起始标准为每台550元,楼层高于 层的,每增加一层,加收10%。

A.4B.5C.6D.77、成都市乘客及载货电梯的检验检测收费中,电梯限速器检测按照 元/台收费。

关于《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关于《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政府价格管理 部门 ;
3“ .监审办法 ” 明确物业服 务定 应
价 成本监审仅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
段。理 由是业主大会成立后 ,业 主大
会有 权 自主决定物业服务的成本构成
和价 格标准 ,自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的经营行 为 ; 4“ .监审办法 ” 明确物 业服 务定 应 价成 本监审仅适用于普通居住物业小 区( 或政策性 住宅小区 ) 而非所有 类 , 型和性 质的物 业 ,对于公寓 、别墅以
二、必须 明确 的原则性 问睡
基于以上认识 ,我们希望修 改后
的 “ 监审 办法”中必须 明确以下原 则 性 问题 : l“ 。监审办法 ” 制定 的法规政 策依
行 ) 征求意见稿 ,以 下简称 “ 》( 监审
办法” ,协会组织人 员进行 了认真的 ) 研究 , 并于 l 月 8 1 日召开专题研讨会 , 在充分听取了近 l 家具有代表性 的与 0 会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 及北京市发改 委 √j区办等相关部门意 见的基础 上, 、 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
和 发展趋势 , 简单 照搬 和模仿其他行
业 的成 本监 审办法 ,或者 扩大其适用 范 围 ,不仅 不 利于 遵 循 市场 价 值规
还应 包括 《 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 物 、《
务收费管理办法 以及 物业管理企
业 财务管 理规 定 ( 试行 ) 》等 ; 2“ .监审 办法 ” 应规 定物业服 务定 价成 本监 审仅适用于包干制的物业服 务计 费方式。理 由是只有 实行包干制 的物 业服务费用构成才包括物业服务 成 本 ,而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 资金 包括物业服务支 出和酬金 ,其监督 审 计 的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而非
3 我们认为 :物业 服务项 目千差 . 万 别 ,物业 管理 行业不 具有垄 断性 , 物业服 务成 本复杂可变 ,都是我们在 制定 “ 监审办法 ”时应 当充分考虑的 因素 。如果不充分考虑 行业的特殊性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九月十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

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范本)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范本)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1X年9月1‎0日联合印发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X]2285‎号),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以下内容:‎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4)合理性原则。

‎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依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1、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物业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降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分公司(或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本控制由成本总监负责组织,以成本合约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和超支。

对于挤压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财务人员有权监督和拒绝支付,并有权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或总经理报告。

第四条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有关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均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各分公司(或项目)所有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物业服务成本测算的编制与管理第六条成立物业费测算管理委员会一、物业总公司成立物业费测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各项目前期物业费测算的审核、批准、监督和考评。

物业费测算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物业费成本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各项目物业费测算管理的所有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委员会的审议。

二、物业费测算委员会主任由物业总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成本总监、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共同担任,委员为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物业费测算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各项目物业费测算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物业费测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协调物业费测算管理委员会和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协助各项目提出物业费测算编制及测算调整方案;收集、整理、分析公司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的测算草案;提请测算管理委员会审议;负责测算考核通报等。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新投入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经营者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以审查批准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为基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参照其他物业服务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水平测算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管理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服务小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九月十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页脚内容1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

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九月十日主题词:物业成本监审办法通知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

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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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新投入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经营者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以审查批准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为基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参照其他物业服务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水平测算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管理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服务小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绿化养护费,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劳保用品、农药化肥费、补苗费、绿化用水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不包括开发企业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条清洁卫生费,指公共区域卫生打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理、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一条秩序维护费,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为小区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三条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指为维护电梯及增压水泵正常运行而发生的电费等日常运行、维修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以及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办公费,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服务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管理费分摊,指上级物业服务经营者分摊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经营者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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