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汇
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及发展对策

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及发展对策中石化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主要成员单位之一,承担着我国石油化工产业的重要使命。
在税收筹划问题上,中石化需要面对一系列挑战和困难,同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发展对策来应对。
在税收筹划问题方面,中石化面临着税负较重的情况。
由于其在行业内的龙头地位和广泛的业务范围,中石化所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税率也较高。
这就给中石化带来了较大的税负压力,使得其税收成本较高。
为了应对税负较重的情况,中石化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措施。
中石化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业务结构和运营模式,选择税负较低的业务领域和税率较低的场合,降低税收成本。
中石化还可以通过开展跨国业务和利用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实现税务优化,降低税负。
中石化还可以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争取减免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除了税收筹划问题,中石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发展对策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石化可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通过提升技术水平和降低生产成本,中石化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从而增加税收贡献。
中石化可以加大对环保技术和绿色发展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感和社会形象,为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中石化还可以加强与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开展产业链整合和资源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加强合作,中石化可以更好地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中石化在税收筹划问题和发展对策方面需要面对一系列挑战和困难。
在税收筹划方面,中石化可以采取合理的筹划措施,降低税收成本。
在发展对策方面,中石化可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加强合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有效应对税收筹划问题和制定科学的发展对策,中石化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财企[2012]4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财企[201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5e5b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d2.png)
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企[2012]4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决定适当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
现通知如下:
一、从申报缴纳2012年石油特别收益金开始,将征收方式由原“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调整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二、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上季度各月石油特别收益金。
三、财政机关对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采企业分月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时间和金额。
石油开采企业应按书面通知确认的时限和金额将石油特别收益金分月缴入中央金库。
四、石油特别收益金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企[2011]4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根据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 成的通知》 保监发 [ 0 6 4 ( 2 0 ] 8号) 的规 定, 险营 保
销 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 , 对佣金 中的展业成本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劳务报酬部分 ,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 险营销 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 4 % 0。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 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 ,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 用范围、 口径
总 ( 并 ) 税范围。 合 纳
三、 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 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应对 辖区内的 非独 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 的资产 投资关 系进行 核查 , 发现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认的名 单中有属于非全资 、 承包、 租赁 或其 他合作经营方 式的分支机构 , 应逐级 报省级 国家税务 局。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 四、 各汇总 ( 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加 强对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及其他所 属全 资分支机构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 立核算加油 站及其他 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 、 资产 、 员工资等 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 目进行 审核、 人 检查 , 建立 信息
维普资讯
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各 大 区 和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2 0 中 0 5年 度 新 增 汇总 ( 并 ) 税 非 合 纳
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名 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 。 按上述原则处理。
名 单 时 必须 严 格把 关 ,只 有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油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投 %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国税函[2004]1071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原油,天然气【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14﹞73号【发文日期】2014-10-09【实施时间】2014-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国经贸贸易[2002]631号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经贸委,北京、上海市经委,天津、重庆市商委,大连市经贸委,青岛市财贸办,厦门市经发委,深圳市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行为,引导社会加油站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连锁经营体系,是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规范加油站的特许经营,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其中,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特许人,被授予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称为被特许人。
二、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加油站特许人为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其授权的子公司(企业名单见附件)。
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授权范围在各地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
四、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建筑安全标准;(二)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信状况较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三)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许人拥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依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向被特许人收取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09•【文号】国税函[2000]77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海南、云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面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家,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当地预缴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成员企业,按15%的税率在当地预缴,按33%的税率集中清算;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
汉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由滇黔桂油田分公司集中在云南省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所得税。
2000年度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我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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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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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增值税汇总核算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4﹞405号
【发文日期】2004-12-17
【实施时间】2004-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实施“二次物流配送”改革,推行扁平化国际管理模式的要求,于2004年撤销了市级分公司独立核算职能。
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企业实际核算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实行省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
市县级分公司为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由中石化山东分公司集中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级分公司分别申报缴纳税款的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进项税额处理
各市级分公司(含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本部,下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由市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采集后,按月填制《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由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统一计算抵扣。
(二)增值税的计算与分配
1、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计算全省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2、中石化山东分公司计算出全省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后,根据各市级分公司销售额占全
省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市级分公司应分配税款。
计算方法为:
各市级分公司当月入库税款=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省应交增值税总额×;﹝各市级分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省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纳税申报
1、每月6日前,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应汇总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和《全省各市级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报主管国税机关。
为适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及附列资料等申报电子数据,要进入到《电子申报及票表稽核系统》中进行票表稽核。
经票表稽核系统审核比对结果相符后,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将《分配表》交各市级分公司,同时将税款划拨至市级分公司。
2、对于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国库的,由市级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
每月8日前,各市级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不再进行票表稽核。
3、对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县级国库的,由市级分公司按各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全市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由县级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
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各市级分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级分公司统一领购后,由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分别对外开具。
防伪税控的发行、报税工作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普通发票管理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普通发票由各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领购等管理,不得跨市使用。
三、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
对市级分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市级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并入山东分公司帐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市县级分公司欠缴的增值税,应于1月征期内补缴入库。
(三)各市级分公司必须设置产品实物二级明细帐或三级明细帐,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的收、发、存等情况进行认真核算,以便检查核对。
各级分公司机构设置发生增减变化时,要由山东分公司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举报案件等,由各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立案查处,同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对石化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共同实施。
关联知识: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