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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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预提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四十二月九日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第三条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岗责明晰、控管严格、征收规范、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税源监控第四条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预提所得税资料报送制度,在与国外签订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协议,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合同、协议的副本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建立完善《预提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附件1),建立税源控管跟踪制度。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衔接,凡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审计)中发现预提所得税信息的,应于3日内填写《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移交单》(附件2),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同级预提所得税管理岗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

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1 -(一)主动引导。

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

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

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

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

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
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6〕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业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15年度开始,税务师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将试行通过单机版软件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精神,就我省做好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业报表报送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是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措施,是总局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行业年度报表报送工作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安排
(一)填报对象。

导税服务管理制度

导税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机关导税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服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导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指导、办税流程引导、资料审核、问题解答等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导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服务。

2. 效率优先原则: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3. 服务至上原则: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4.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导税服务内容第四条导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政策咨询: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纳税人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问。

2. 办税指导: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事项。

3. 办税流程引导:引导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时间。

4. 资料审核: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及时提醒纳税人补充或更正。

5. 问题解答: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6. 建议收集:收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导税服务人员第五条导税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具备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耐心细致地解答纳税人的问题。

4.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办税软件。

第六条导税服务人员职责:1. 负责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和办税指导。

2. 负责办税流程的引导和资料审核。

3. 负责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负责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5. 完成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导税服务流程第七条导税服务流程如下:1. 接待纳税人:导税服务人员热情接待纳税人,主动了解纳税人的需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鲁国税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19号2005年8月3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为切实规范全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大力推进全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深入开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

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国库、银行(邮局)三方已实现横向联网、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双轨运行两个月以上、经比对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并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致批准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或税库银联网系统缴纳税款的法定证明,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此凭证只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钞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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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

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
(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
(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
(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
(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
(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

第六条导税员的工作要求:
(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
(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
(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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