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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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普通发票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监控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领用、保管、开具、取得、验旧缴销发票等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三类。

第二章发票领用管理1 / 18第四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

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数量可控制在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个月的发票用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印制数量可控制在不超过年发票用量范围内。

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记录的纳税人,一年内每次领用数量应控制在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用发票种类、金额版位和数量的变更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予以即时办理。

第六条需要使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发票的金额版位。

(一)千元版发票供单笔开票金额通常在一千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二)百元版发票供单笔开票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纳税人使用。

第七条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鲁国税函[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部署各省对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专项核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

本次核查工作,是由总局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针对性强、意义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流转税、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将核查任务具体落实到岗、到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核查。

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确保核查工作开展得扎实、深入。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核查资料。

本次核查分为两个阶段:1月11日-2月11日,为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协查阶段;2月16-4月30日,为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阶段。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不得迟报。

在协查阶段,要按照总局要求取得并妥善保管协查资料,在核查阶段,要及时向销货方税务机关索取取证资料。

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各市要于2007年5月8日前上报省局,地址: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总结。

三、需要核查的购货方核查企业名单及购货方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销货方协查发票明细信息,已放在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明细信息,各市局自行下载并及时进行清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
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1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
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届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

如您在使用平台过程中有操作和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96005656技术支持热线;如有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9日。

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工作

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工作

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作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司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见附件)。

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7年4月21日《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

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鲁国税发[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04号2001年5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随着计算机应用在我省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日益普及,以及普通发票抽奖和网上发票信息查询等工作的开展,现行的由汉字、数字、字母以及符号等组合而成的普通发票字轨已不能满足发票管理及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为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及编制规则普通发票代码由国税机关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发票种类代码、文字版代码、联次码和批次码等组成,共17位。

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税机关码,以“G”代表国税系统负责监制管理的发票。

第2—7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确定,表明发票的使用区域,如济南为370100。

第8—9位为年份代码,表示发票批准印制时间所属年份,如2000年印制的发票以“00”表示,其他以此类推。

第10—14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第10位用于区分发票类型,2—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3—代表企业衔头的普通发票;第11位表示发票大类,即: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修配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第12—13位为扩充码,属企业衔头发票的,自01—99按企业名称编制;属统一发票的,按发票小类编制;第14位为金额版代码,0—电脑版,1—4分别为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5—7分别为千元、百元和十元,8—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第15位为文字版代码,1—中文,2—中英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1
•【字号】鲁国税流[2000]216号
•【施行日期】200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16号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胜利油田分(子)公司从胜利油田领取的货物,用于向外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胜利油田应做销售处理,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货物发生的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做转出处理。

外省油气田企业向我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在其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有关涉税事宜,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胜利油田所属跨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仍由胜利油田汇总计算后向其所在地东营市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上述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未办理的要限期办理。

三、根据胜利油田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改制以前形成的欠税及以后查补的改制以前的税款,可按照“税款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改制后各独立核算的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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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17]20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7〕2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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