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注意与领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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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津社保伤[2011]9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各分中心: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尚未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已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由工亡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亡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和工亡职工家属。

对于用人单位已先行与工亡职工家属一次性解决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及领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按照新的标准核定支付工亡待遇或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

(二)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 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工伤的,工亡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办手续同上。

完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后,分中心打印《天津市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汇总表》报市中心。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2011年1月1日后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需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

申请领取工亡保险待遇的流程

申请领取工亡保险待遇的流程

申请领取工亡保险待遇的流程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的父亲在工作中不幸去世了。

这对他们家来说,简直是个晴天霹雳。

不过,好在他父亲所在的单位是有买工亡保险的。

可小李当时完全不知道怎么去申请领取这个工亡保险待遇,就像一只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今天啊,我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申请领取工亡保险待遇的流程,可别像小李当初那样不知所措了。

首先呢,得确定一下工亡认定已经完成。

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你得先过了资格赛这一关。

工亡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下结论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得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

那这个规定时间是多久呢?通常是30天哦。

要是用人单位拖着不办,那家属可不能干等着呀,家属在用人单位未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

这就像是你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一样,不能让它就这么溜走了。

在申请工亡认定的时候,需要准备好多材料呢。

这材料就像是你去旅游要带的各种证件一样,缺一不可。

比如说,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这表上要详细填写工亡职工的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等。

这就像你要给别人讲一个故事,得把故事的来龙去脉都讲清楚吧。

还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就好比是你和这个“比赛场地”(用人单位)的入场券或者会员证一样,证明你是这里面的一员,有资格参加这个工亡保险待遇的“角逐”。

另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也非常关键,这是最直接证明工亡的证据啊,就像一把打开领取工亡保险待遇大门的钥匙。

如果有目击证人,那证人证言也得附上,这就像是给你的故事多找几个证人来证明真实性。

等工亡认定通过了之后,就可以进入到申请领取工亡保险待遇的环节了。

这时候,家属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你可能会问,这又要准备啥材料呢?那可多了去了。

首先,还是得有工亡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这可是你进入这个环节的“通行证”。

家属的身份证明也得带着,这是最基本的啦,总不能随便来个人说自己是家属就能领钱吧,那不乱套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我们在生活中发生事故的情况还是有很多,如果是在工作中突发死亡的家庭经济又不太好的是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并不是哪一类人都可以得到的又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一)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人有: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偿标准(一)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三、工伤死亡赔偿金归谁所有(一)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若劳动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

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以上内容就是我整理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领取相关内容,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人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学习平台,我们会为大家进行解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4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
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赔偿金领取流程

工亡赔偿金领取流程

工亡赔偿金领取流程
1.确定受益人身份:受益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或被死者指定的特定受益人。

2.申请: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工伤保险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id、户口本、与死者关系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

3.核实:工伤保险所将核实死者曾经参加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缴纳记录、死因是否与工作有关等。

如通过核实,确认受益人有资格领取工亡赔偿金,则会向其颁发受理凭证。

4.评定赔偿金额: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为死者月平均工资的60倍,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如果死亡与工作有关的话,应该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付。

5.资金划拨:确认受益人资格确实无误,工伤保险所将支付赔偿款到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账户。

注意:工亡赔偿金领取流程还会受到地方政策和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的影响,受益人在申请过程中,要遵循相关规定并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020版工伤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2020版工伤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2020版工伤赔偿标准(1-10级、工亡)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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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注意与领取事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1款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例如:我国中部某市的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元/月,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0个月,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0元少月×50个月=30000元。

□◆一次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主体和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
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一次工亡补助金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

(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配。

(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

(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1款第3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第5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相关知识链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定性
苗某系某厂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肇事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足金若干元。

苗某身后遗有父甲、母乙、妻丙及一子丁。

前述四人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产生争议,甲、乙认为应当四人均分,丙、丁认为应由丙、丁取得与甲、乙无关。

甲、乙遂以丙、丁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确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方式。

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擅自从该厂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出。

甲、乙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丁按比例返还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诉争一次性亡补助金如何分割,及甲乙丙丁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出现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不是遗产,但由于法律无其它规定,故应参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各方的纠纷系对一次性工亡补足金归谁所有而产生的争议,所以应予确权后判决返还,具体分割方式可参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均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于工亡者直系亲属的精神补偿,本案诉争原被告均系死者的直系一亲等亲属,故应由四人均分。

由于该款已经由丁领取,丁拒绝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判决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反对上述一二两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本案诉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方产生,所以不符合遗产应为生前取得的规定。

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表述可以推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是因公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不是工亡职工的财产,而是其直系亲属的财产。

所以本案就其性质来讲不属于继承纠纷,也不宜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本案诉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应由亲等相同的直系亲属均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的根据系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该条共规定有三项支付内容,这三项内容依其性质分别为,其一为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其二为遗属的生活补助,其三为对遗属精神抚慰金。

既为精神抚慰金,其分割应依亲等的疏近,予以分割。

有一亲等亲属时,由一亲等亲属领取并均分。

无一亲等亲属时,仅在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时方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其余相同亲等但未与工亡职工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应分割。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因为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抚慰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产生具有或然性,仅在工亡职工的死亡给其直系亲属造成深刻的精神痛苦时方予以支付,而非仅依据该职工的死亡为条件而必然向其直系亲属支付。

三、本案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
首先本案纠纷不应定性为财产权属争议,因为本案诉争的标的物为货币,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故本案诉争金钱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即移转给受领方丁。

所以不存在通过判决确认所有权,或依按份共有要求返还的问题。

本案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经丁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工伤保险机构向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发放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机构即属于适当履行了法定义务,至于由谁具体领取及如何分割与工伤保险机构无关。

所以本案中一次工亡补助金一经丁领取,甲乙丙对工伤保险机构就不再享有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

所以本案甲乙要求丁返还应得金额,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甲乙与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甲乙享有的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由于甲乙丙丁之间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并为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这种债权请求权并非合同之债。

由于甲乙丙丁作为苗某的直系亲属都享有直接向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

所以丁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不构成对甲乙丙的侵权,故甲乙所享有的请求权也不是侵权之债。

但丁在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据为己有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给其它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甲乙丙造成了损失。

这一情况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所以本案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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