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票据的区别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 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多选题
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 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 付款地? A. 汇票出票地 B.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C. 付款人的住所地 D.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多选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二、票据的分类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 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 持有和提示票据。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 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 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 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各类银行票据的区别

•什么是支票? 支票可以用来付款吗?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
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
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
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银行将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什么是支票、汇票、信用卡?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票据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各种票据的区别

各种票据的区别1、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2、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期代为收款。
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
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A、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B、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C、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D、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E、都是无因证券。
票据三者之间的区别归类(表格)

10日
7
提示承
兑期限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款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受理
8
是否背
书转让
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须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可以背书转让
现金银行本票
不能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现金和普通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委托支付票据
5
出票人
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
人,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并不因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而解除,所以持票人对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出票人保证
支票付款,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6
提示付
款期限
1个月
10日
序号
区别
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
银行本票(签发主体不同,分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支票
1
种类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定额、不定额本票
普通支票(划两条线的是划线支票)、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我国一般只有现金和转账支票)
2
定义
出票人(出票银行)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9
是否可
以转账
银行汇票都可
以用来转账
银行本票都可以用来转账
除现金支票都可以转账
10
我国使
用范围
同城、异地
同一票据交换区
同一票据交换区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银Leabharlann )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票据的类型

票据的类型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淀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记账式债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债券。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以记账式债券为主。
如果投资者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则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债券,则必须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的柜台系统开立账户。
国债:在我国,国债就是所指由国家财政部发售的,以化解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须要和填补国家财政赤字为主要目的的债券。
截止年2月底,财政部已发售尚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余额为2.84万亿元。
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我国近年通过银行系统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0.2%收取手续费。
央行票据:央行票据即为中央银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售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就是中央银行债券。
之所以叫做“中央银行票据”,就是为了注重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售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久的也只有3年)。
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售的债券具备显然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售的债券就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即为减少可用资金;而中央银行发售的央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就是公开市场操作基础货币,增加商业银行返税资金量。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与支票最初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它们具有代替现金运送,达到迅速、准确、安全的目的,随后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这些票据被广泛地作为信用工具而存在;伴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时,这些票据起着结算工具的作用,同时通过贴现,这些票据还起着调度资金的融资作用.因此,研究三者的共性与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从票据的概念着手,通过对票据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权利补救等几个方面的论述,找出三者的异同,并作粗浅的分析研究。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研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三者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比较研究有个清晰的对象。
我国不久前通过的票据法对此采用了定义式的立法例,其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三者共同组成了票据系统,三者之间的联系具有内在逻辑性.其共同属性又是通过票据所具有的法律属性表现出来,首先,三者均是金钱完全有价证券,这就是说三者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全部与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都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基本条件,若票据丧失,持票人的一切权利随之丧失,同时三者的发生及存在,均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唯一目的,不管发行票据的"票据原因"如何,票据只以一定的单纯金额为其"票据金额"。
其次,三者均是无因债权证券,这就是说如若具备法定款式,其权利即行成立,至于其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何在,持票人如何取得票据,则在所不问,同时三者所表示的债仅均为金钱债权,占有该票据就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载明的金额。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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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2、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期代为收款。
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
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A、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B、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C、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D、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E、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F、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G、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H、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
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
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汇票和本票,其实是一样的但,汇票是一般用于异地,本票一般用于同城支票和汇票本票没什么关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只能体现转账支票用于转账只要区别在支付主体不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可以直接拿到银行兑换现金支票就需要支付单位有钱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到钱银行汇票是异地支付本票及支票是同城支付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汇票,也成票汇,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
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期代为收款。
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
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
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
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