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领取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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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篇一: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办法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办法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办法企业票据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企业票据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3条企业各部门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章发票管理第4条发票领购1.企业财务部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本企业的发票指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时,财务部指定人员应当提前准备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和证件后,财务部指定人员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发票数量从主管税务机关处领购发票。

第5条发票开具1.企业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应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2.企业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倒买倒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3.如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要取得发票联加盖“作废”章整份保存,已整本填开的发票必须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

4.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企业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使企业免遭损失。

第6条企业销售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7条发票登记企业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通过“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8条发票保管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9条发票使用检查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发票进行检查。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统一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使用,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第三条票据包括现金收据和金融类票据。

第四条财经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对各种票据购买、使用、作废、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核查,保证票、款、帐、表相符。

如有丢失或差错,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票据相关岗位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移交后发现原经办票据中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章现金收据的管理第七条现金收据是指单位或个人收到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收条。

第八条财务助理为现金收据管理人员,应设立现金收据登记簿,对现金收据的购买、领用和缴销事项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现金收据管理人员需及时掌握现金收据的库存量,若库存不够时,应及时提交申购。

第十条现金收据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现金收据,在现金收据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印章,发现空白现金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现金收据使用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现金收据,每次只能领用一本。

现金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在领取新现金收据时需交销原现金收据,原现金收据未核销者不能领用新现金收据。

第十二条现金收据使用人在领用现金收据时,须办理书面领用手续,领用申请上应注明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用途等,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现金收据。

第十三条现金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十四条现金收据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现金收据,在现金收据未被使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印章,发现空白现金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一、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严格规范使用票据。

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串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撩草,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四、严肃内部牵制纪律。

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五、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按规定时限缴存收入。

六、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薄,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七、财政分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业务评比开展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收据管理制度

收据管理制度

收据管理制度第一条收据的印制或购买(一)空白收据由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印制/购买,同一公司内每张收据的编号应保持唯一性;(二)当地规定需在税务领用的专用票据由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购买;(三)印制或购买收据后应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入库。

第二条收据的保管及领用(一)公司印制及购买的收据应放置保险柜内妥善保管,经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各单位定期向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申领收据,按月进行空白收据盘点,形成盘点及复核记录;(二)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收据领用情况登记薄》,全面反映收据的收、发、销的详细记录,《收据领用情况登记薄》应按年进行归档;(三)收据申领部门可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负责人、本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收据,收据必须按顺序领用,收据领取前,收据申领部门应缴交前次领用的收据存根联;(四)收据申领部门在领取收据时,需登记《收据领用情况登记簿》,填明领用数量、编号、收据号码、领取日期并由领用人确认签收;由财务管理部门在已领用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五)收据申领部门的收据开具人进行轮班交接时,须做好交接记录,若出现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公司财务管理部;(六)收据申领部门收据开具人离职或岗位变更时,必须由第三人监督进行收据交接,登记交接明细且由交接三方签字确认,交接清单需抄送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形成纸质文档统一保存;(七)已开具的收据存根联和收据登记簿,不得擅自损毁,应保存30年,保存期满,如属于在税局领取的收据,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三条收据的开具(一)收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开票,确保票据完整,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二)由于收款人员操作失误产生的错票必须当场标记作废字样,备注错票原因,并将作废收据的全部联次转财务管理部存档;(三)客户遗失收据,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填写收据遗失声明,由收据申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签字,方可办理更换发票业务。

票据的管理

票据的管理

票据管理1、票据的购买:公司对内、对外使用的收据、发票,一律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按规定印制、购买、保管、发放和核销。

2、票据的领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使用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种类、数量。

住院预交款收据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开票员领用票据一律办理领用手续。

①票据管理员购入票据后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并注明购入渠道;②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③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使用。

票据的核销: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开票员应在2天内将存根联办理核销手续。

销号时以存根联及日报表为依据,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以领取。

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的收款票据,票据管理员要查明原因。

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①门诊收款收据:以经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已缴款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②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③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已缴款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日报表为依据;④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4、票据的填开:各种票据应按顺序号码填开,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所有联次一次如实开具,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对作废票据应当各联次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章,不得随意撕毁。

6、公司各种票据不得出借、代开、转让、伪造、涂改、销毁和丢失,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7、不需用的票据按规定缴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严禁各部门购买各类非法票据。

8、出纳收取有价票据时,须立即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款收据,由会计、出纳签名后交缴款人。

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规程

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票据使用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1票据管理范围:票据包括公司自购的各种收据和自税务部门购买的各种定额、非定额发票及外来发票;票据管理包括自购票据的管理、外来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

2自购票据管理:2.1财务机构对发票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收回和缴销等工作。

2.2各单位应设立票据领用、验销登记簿,对领购的发票按发票的种类、数量逐本进行登记。

2.3对于尚未收到款项需提前开具发票的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开具发票申请单》及相关合同到财务监察部开具发票,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及时收回款项。

如果管理处开具发票或收据较多,可先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附表》内容,再填写申请单汇总申请。

财务监察部须进行复核签章2.4票据应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字迹要清晰、工整,“开票人”等栏目都必须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票据的三联所写之内容、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开具〝阴阳〞票据。

发票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保持一致,发票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保持一致,并应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保持一致2.5对开错之票据应及时作废,并将客户、记帐、存根三联钉在一起,票据上应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一并归档保存。

2.6手写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7不得在未填写收款单位、大小写金额、内容摘要的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2.8发票应视同支票进行保管,不得涂改、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发票登记簿至少要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9资金往来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用天收取往来款项。

资金往来发票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2.10公司定额及非定额票据、收据由各管理处收款员领用并负责保管,票据使用必须由各部门专职使用人员开具和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将票据交由他人代为开具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与代开人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并且必须在到岗的第一时间内与代开人办理票款清缴手续。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一条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三条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使用机打票据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票据填写错误的,该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取消的票据,该当加盖取消戳记或者注明“取消”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擅自烧毁。

第六条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财政票据羁系机构核准的利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八条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富保管员卖力保管。

财富保管员应树立票据购买、领用登记簿,购入票据时须填写购入日期、票据名称、数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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