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解析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于捐赠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款中。
(1)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10 条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进行了重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第8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公益性捐赠享所得税优惠的力度。
(2)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社会,财产捐赠不仅是一种爱心的传递,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为了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捐赠活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捐赠者的负担,同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财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首先,对于个人捐赠,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如果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比如说,一位纳税人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10 万元,如果他向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捐赠了 2 万元,而这 2 万元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 3 万元),那么这 2 万元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这意味着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为 8 万元,从而减轻了纳税负担。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捐赠项目,国家实行全额税前扣除。
比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对于企业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假设一家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当年向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捐赠了 100 万元。
由于 100 万元未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即120 万元),所以这 100 万元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捐赠必须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同时,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验七、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一)公益性捐赠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老侯提示】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题1·多选题】(2022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B,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2年)2022年2月中国居民张某发生两笔捐赠支出: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款20000元,直接捐款给低保户李某5000元。
张某当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
张某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当月的公益捐赠支出。
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张某该笔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0000-20000)×20%=6000(元)B.50000÷(1-20%)×20%=12500(元)C.(50000-50000×30%)×20%=7000(元)D.(50000-20000-5000)×20%=5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出于公益目的向符合资格的公益组织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公益性捐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本文将就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个人捐赠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对慈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其上一纳税年度收入的 30%。
此外,对于个人在捐赠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其次,对于企业捐赠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对慈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其当年利润总额的 12%。
对于企业在捐赠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个人和企业都需要在捐赠之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对于涉及到特定领域的公益性捐赠,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国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总的来说,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出台,旨在激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同时,也为个人和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纳税负担,促进了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
综上所述,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并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公益性捐赠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共同营造良好的公益氛围。
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许多市民十分乐于参与公益捐款,国家为了鼓励个人和机构的慈善行为,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措施,但力度与国外相比明显不够。
据国家出台的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都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前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而根据中国现行的税制设定,减免的所得税本应为地方财政所有。
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愿意企业捐赠,因为每次捐赠,都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势必不会鼓励甚至是会采取措施抑制企业的慈善捐款。
此外,捐赠实物也不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
第三,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出台更为优惠和详细的政策,只有优惠足够大,我们或许就会发现中国的富人也是有同情心的。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织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公益性捐赠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旨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福利。
为了鼓励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并调整了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公益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支持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进行汇总解析。
一、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和条件公益性捐赠是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无偿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事业项目的行为。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 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事业项目;2. 捐赠的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必须真实合法;3. 捐赠行为必须无偿。
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公益性捐赠,中国税法为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提供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或减免捐赠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捐赠者可以免除或减免应缴纳的捐赠税。
具体的免税或减税比例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执行;2. 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公益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 税前扣除政策:捐赠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计算前,将捐赠金额直接扣除,减少应纳税额;4. 直接销售公益产品的免税政策:公益组织销售自产的公益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
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影响和问题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1. 捐赠对应关系的困扰:由于目前的具体政策执行方式并不完善,部分捐赠者无法确定其捐赠金额具体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 捐赠款项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社会对于部分公益组织的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存在质疑和监督不力问题,这也影响了公众对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认可度;3. 盈余分配问题:公益组织在依法纳税后,如何合理分配盈余仍然是一个争议点,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4. 受益人资格的认定问题:公益组织的受益人资格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这也影响了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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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颧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支持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
还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企业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财税[2006]66号文、财税[2006]67号文、财税[2006]68号文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文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后,此前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规定已经废止。
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33%比例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享受全额免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括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三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文件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四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六是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三、赞物劳务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1.一般性税收规定从货物劳务税各税种看,几乎每个税种都对捐赠是否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列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外,其他捐赠均属应税范围。
2.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财产行为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财产行为税主要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珐》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除下列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