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4.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高速公路事故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事故情况汇报近期,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高速公路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高速公路事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特进行了事故情况的汇报。
一、事故发生情况。
近期,我国高速公路事故频发,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规变道、车辆故障等导致的。
其中,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了路面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此外,疲劳驾驶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驾驶员长时间连续驾驶,容易出现疲劳驾驶,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二、事故影响情况。
高速公路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一方面,事故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应对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高速公路事故频发的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驾驶员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减少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发生。
2. 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制度,加强对违规变道、车辆故障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数,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效率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结语。
高速公路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希望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驾驶员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城市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城市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市民朋友:首先,我要感谢大家对我们城市交通部门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并向大家展示和通报我市交通事故情况,我们特别编制了一份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本报告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市近一年的交通事故数据,为大家提供一个了解交通安全形势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参考。
一、交通事故总体情况截至今年12月31日,我市共发生交通事故3036起,相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2%。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占比最大,共有278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8%;公交车事故共计172起,与去年相比增长了12%;轨道交通事故减少到79起,下降了9.2%;校车和校园交通事故共计30起,与去年持平。
二、事故原因分析根据对各起交通事故的初步分析,我们发现事故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超速行驶:超速行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占比超过30%。
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有些驾驶员因追求速度忽视了道路上的安全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驾驶疲劳:长时间连续驾驶、工作紧张压力大等原因导致司机疲劳驾驶,是交通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据统计,疲劳驾驶占交通事故原因中的10%左右。
3.违规操作:包括闯红灯、逆行、不礼让行人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通过对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统计,我们发现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区域:1.路口:由于车辆密度大、交通流量大,路口成为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之一。
在即将通过路口时,请大家提前减速,并遵守交通信号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2.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的道路,因此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疲劳驾驶。
3.校园周边:校车和校园交通事故虽然总量相对较低,但对学生的安全影响巨大。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滁新高速公路阜阳段“2017.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11.15”事故调查组2017年11月15日7时20分至8时57分许,滁新高速公路颍上县境内,因团雾引发多点多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较大事故3起,造成12人死亡。
事故的发生引起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和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切实做好现场警示和严格管控,严防次生灾害;认真搞好事故调查,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做好善后工作和人员安抚工作;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加强道路交通全面安全管理,强化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严格并加大管控力度,消除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带领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臵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分别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臵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2017年第202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该起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并于2017- 1 -年12月12日,成立了省政府滁新高速公路阜阳段“2017.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气象局和阜阳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选调了省内相关行业的6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谈话问询和勘查取证,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并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收集汇总各类文字证据资料1063份,录音26份,录像3份,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询问笔录53份,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全面勘查,委托专门机构对物证进行解读鉴定,调取了事发路段周边气象监测站所记录的事发前后气象监测数据资料,还原了事发时气象条件,查明了事发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1篇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1篇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最近发生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证据的收集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我们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报告旨在总结事故的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概述在某市A高速公路上,一辆大型货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严重碰撞事故。
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伤,车辆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对事故进行了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1. 驾驶员操作失误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相关人员的询问,我们发现货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
长时间的连续驾驶导致了驾驶员的反应能力下降,无法及时避让小轿车。
此外,货车驾驶员还存在超速行驶的问题,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
2. 道路环境因素事故发生的路段存在一些道路环境因素,如路面湿滑、视线不良等。
这些因素加大了驾驶员的驾驶难度,使其更难避免事故的发生。
3. 车辆技术问题经过对事故车辆的检查,我们发现货车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
制动失灵导致驾驶员无法及时制动,从而无法避免与小轿车的碰撞。
三、事故教训与改进措施1. 驾驶员培训与监管加强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同时,建立健全的驾驶员监管机制,严格执行驾驶时间和速度限制,禁止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
2. 道路维护与管理加大对道路的维护力度,及时修复路面缺陷,确保路面的平整和安全。
提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度,改善道路的视线条件。
3. 车辆检修与维护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
特别是对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
4. 加强事故预防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醒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
结论:本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长江马鞍山市境内汽渡船重大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优选稿
长江马鞍山市境内汽渡船重大沉船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长江马鞍山市境内“8.16”汽渡船重大沉船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8月16日约01:40,马鞍山马和汽车轮渡有限公司所属“马和渡104”船在长江上从马鞍山市开往和县途中翻沉,造成11人死亡、4人失踪,实载5辆货车、3辆轿车、1辆电瓶车、1辆电动三轮车随船沉没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安徽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搜救、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根据部、省领导的批示和《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了事故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鉴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船舶概况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船?名马和渡104船籍港马鞍山国?籍中国船舶种类汽车渡船建造完工日期1992年09月01日船舶制造厂江苏江杨船厂改建日期无船舶改建厂无总?长53.00米船?宽12.00米型?深2.40米满/空载吃水1.600米/1.200米总吨位446净吨位250满载排水量373.000吨空载排水量210.000吨主机功率183.75千瓦×2主机型号/类型6160-13/柴油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马鞍山马和汽车轮渡有限公司2.船舶证书2)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检登记号/1992C2301048,发证机关/安徽省皖江船舶检验局,发证日期/2010年05月17日。
3)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发证机关/安徽省皖江船舶检验局;发证日期/2011年05月05日;证书有效期/2012年08月20日。
4)船舶营业运输证书:编号/皖SN(2010)03汽渡-1704,发证机关/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发证日期/2010年09月27日;证书有效期/2013年09月26日。
大队深入企业开展“毒驾”宣传活动
大队深入企业开展“毒驾”宣传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部局“4.24”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常合高速“4•22”、河南漯河“4•23”等重大交通事故教训,5月21日,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禁毒大队,以正在开展的“道路客运安全年”为契机,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组织民警深入到金孔雀运输集团墨江分公司,开展“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害人害己”为主题、“珍爱生命”为口号的宣传活动。
一是通报了江苏常合高速“4•22”、河南漯河“4•23”等重大交通事故情况,通过剖析事故原因,并通过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人、业主进行警示教育。
同时,督促企业和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二是宣传“毒驾”的社会危险性,构筑抵制“毒驾”思想防线。
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入社区、企业、单位广泛宣传毒驾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教育驾驶人自觉抵制“毒驾”行为,并重新整理客运驾驶人工作管理台帐,通过对本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库,在驾驶证数据库里对本地驾驶人进行逐一比对排查,全面梳理有吸毒史的驾驶人,凡有吸食、注射毒品和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建议客运企业立即停止其驾驶工作。
三是加强源头管理。
要求在办理各项车管业务时,必须进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库进行比对,凡有吸毒史的,必须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及时移交禁毒部门处理,已持有的驾驶证予以注销,从源头上杜绝“毒驾”。
活动始终围绕着“毒驾”害人害己的主题,使广大驾驶人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真正做到“知毒、识毒、拒毒”,并对现场参加活动的60余位驾驶人的尿液样本进行了检验,均未发现驾驶人吸食、注射、服用毒品的违法行为。
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张磊。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交通事故情况报告篇一市信访局:XXXX年XX月X日晚X点XX分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
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
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
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
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
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
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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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副省长杨振超、方春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列为全省春季安全大检查重点,抓紧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7条的规定,2月2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检验鉴定、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倪良华,苏EB918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27岁,安庆市潜山县官庄镇人,准驾车型为B2,驾龄4年,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李周,苏NC81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8949挂车)驾驶人,男,30岁,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准驾车型为A1A2,驾龄8年,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经勘验,没有发现倪良华、李周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的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
(二)事故车辆情况1.苏EB918R号车为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倪良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投保情况为交强险12.2万、座位险8座共16万(不含驾驶人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车损险11.98万。
车辆核定载客7人,经查车内座位实为9座,事发时实载11人。
该车行驶轨迹:潜山县官庄镇→052县道→桐城市→G4212合安高速(桐城收费站)→小西冲枢纽→G4001合肥绕城高速→陇西枢纽→S24常合高速→事故地点(S24常合高速15K M+400M)。
2.苏NC8103号车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江苏省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保险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投保为交强险12.2万、第三者责任险50万。
苏N8949号挂车为中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保险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投保情况为第三者责任险5万。
车辆行驶轨迹:武汉青山区→G42沪蓉高速(长岭关收费站)→合肥西枢纽→G4001合肥绕城高速→陇西枢纽→S24常合高速→事故地点S24(常合高速15K M+400M)。
经检验鉴定,苏BE918R号车车内座位被擅自改装,由7座改为9座;事发时车速为103-108KM/H,超过该路段限速值100KM/H,该车的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
苏NC8103号车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过磅称重,事发时实际载重为37790kg,核定载重为34000kg,超载11.147%,该车的行驶证、运营资质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
(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S24常合高速线15KM+400M处。
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常熟方向,西往合肥方向,为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事故发生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中间车道,沥青铺装路面,路面平整、干燥,无积水,无病害。
道路中心及两侧为护栏隔离,护栏均有反光设施,车道边缘有反光道钉,白色分道标线清晰,事故地点往西约30米处为“马鞍山东”匝道口,该路段设有限速60km/h至100km/h标志牌,交通标志齐全。
事发夜间,无照明设施和测速设施,无恶劣天气,无障碍物。
事发路段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竣工通车,通车后至事发日未发生交通事故。
(四)事故小型客车非法组客情况苏EB918R号小型客车驾驶人倪良华从今年2月3日开始,每天出售潜山县官庄镇驶往苏州和张家港方向的汽车票,将旅客接上小型客车后再转送大巴车,形成倪良华非法营运的个体组织。
2月20日,因倪良华组织去往苏州市的旅客多,1台大巴车都已装满旅客,倪良华将大巴车运不走的旅客,自己驾驶小型客车组织运输,16时30分左右,从潜山县官庄镇出发,沿乡村道路先后接上与其事先电话联系好的8名乘客,约在18时左右,倪良华接到大巴车车主电话,要求将大巴车上超员的2名旅客再次转乘小型客车,倪良华电话同意后,就在桐城市唐湾镇附近等候超员的大巴车,约18时30分左右,大巴车到达唐湾镇后,将超员的2人转乘倪良华驾驶的小型客车,继续往苏州方向行驶。
(五)事故大货车挂靠情况苏NC81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894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挂靠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
该车由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明虎在2012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2013年8月姜凯出资14万元给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退出该车的所有权,张明虎和姜凯成为事故大货车的实际车主,并聘请李周担任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2月20日23时许,倪良华驾驶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合高速S24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400M处时与前方李周驾驶的由东往西倒车行驶的苏NC8103(苏N89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E B918R小型普通客车上9人死亡,驾驶人与1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月20日23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事故发生地时,看到事故现场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上级报告了事故情况。
并通知医疗、消防和路政等部门参与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马鞍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迅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事故救援工作,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由市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处置指挥部,组建了综合协调、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维稳、宣传六个工作组,开展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省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指派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共同开展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次日赶到事故现场,督办事故调查,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后等事宜。
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2月21日2时30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道路恢复通行。
3月2日,9名遇难人员的赔付工作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倪良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驾驶人李周在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车主未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
(2)该公司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
2.潜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坚决防范农村面包车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14〕23号)规定。
(1)潜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通过非法改装座椅来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桐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超员的安全隐患。
(3)马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和违法倒车的行为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倪良华,苏EB918R号小型客车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其所驾驶车辆经过擅自改装后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第22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及第49条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周,苏NC81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8949挂车)驾驶人。
该车车主之一,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实施倒车,其所驾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第70条第1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第(1)项、第82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姜凯,苏NC8103号重型半挂车车主之一。
未能及时制止同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倒车,在发生事故后,未能配合驾驶人保护现场,并掩盖事故真相。
依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光辉,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未能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对事故车辆的日常监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依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1.孔跃东,潜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分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部署开展春运道路运输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徐向中,潜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组织开展春运期间客运管理和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徐礼进,潜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分管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开展春运期间客运市场执法检查和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