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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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版资料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影、摄像器材;(二)用于生产、商业经营以及办公使用的物品;(三)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供电线路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三)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维修、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二)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内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技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条中的(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贵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辖射和放射性污染;(五)火灾、爆炸;(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二)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网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网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以下条款为财产基本险(国寿产险(备案)[2009]N1号)、财产综合险(国寿产险(备案)[2009]N2号)、财产一切险(国寿产险(备案)[2009]N3号)的通用附加险条款。

1、合法需求保证条款被保险人保证服从并遵守下列条款、要求和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章;(三)其他法定规章。

包括同样违反及无视任何通知和要求将可能对被保险人增加的风险,但该保证不适用于任何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所明确放弃的条例、规则、通知或要求。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5%扩展条款兹声明,当保险财产因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导致全部损失时,在对其进行重置或替换过程中,如果发现损失发生当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15%,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各类财产皆单独适用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海啸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海啸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损失通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通知保险人而遭拒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费用条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在损失发生后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在不影响本保险单效力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保护和恢复部分或全部保险财产所引起的费用将由保险人承担。

6、车辆装卸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供电公司关于保险理赔情况及问题反馈

供电公司关于保险理赔情况及问题反馈

供电公司关于保险理赔情况及问题反馈近年来,我国供电公司积极开展保险业务,为广大用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本文将对供电公司保险理赔情况及问题进行反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保险理赔情况分析1.理赔申请数量及金额:据统计,供电公司保险理赔业务在过去一年中,共收到理赔申请XX笔,涉及理赔金额XX元。

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保险等险种理赔申请较多。

2.理赔审批通过率:在所有理赔申请中,审批通过率约为XX%,驳回原因主要包括不符保险条款、理赔申请资料不齐全等。

3.理赔支付金额分布:根据统计,理赔支付金额主要集中在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保险等领域,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支付金额最高。

二、问题反馈1.理赔申请流程繁琐:部分用户反映,理赔申请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提交较多资料。

这一问题导致部分用户在申请理赔时存在顾虑,影响了理赔效率。

2.理赔审批时限较长:据统计,理赔审批平均时限为XX天。

部分用户认为审批时限较长,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3.保险条款理解困难:部分用户表示,保险条款较为复杂,难以理解。

这导致用户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责任的认知不清,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4.客户服务满意度低:部分用户对供电公司保险理赔服务的满意度较低,主要体现在理赔审批效率、理赔支付速度和客户服务态度等方面。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1.简化理赔申请流程:供电公司应优化理赔申请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资料和手续,提高用户体验。

2.提高理赔审批效率: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理赔审批效率,缩短用户等待时间。

3.加强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供电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用户对保险责任的认知,降低理赔纠纷。

4.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加强客户服务培训,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提升用户对保险理赔服务的认可度。

四、预期效果及后续跟进通过以上改进措施,预计供电公司保险理赔业务将得到明显提升,用户满意度将逐步提高。

供电公司应持续关注保险理赔业务的发展,定期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保险理赔服务始终满足用户需求。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供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因供电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投保平安供电责任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在供电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供电线路、设备故障;供电操作失误;其他由甲方原因导致的供电事故。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三条,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为______________元。

2,每次事故免赔额为______________元或损失金额的______________%,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止。

第五条,保费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供电责任险赔偿协议书

供电责任险赔偿协议书

供电责任险赔偿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投保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并为保障乙方的正常用电需求,特制定本供电责任险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甲方义务1. 甲方保证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供应服务。

2. 甲方负责电缆、设备等供电线路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供电设备正常运行。

3. 甲方负责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停电及其他电力供应问题,尽力减少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4.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电需求,向乙方提供足够的电力,确保乙方正常用电。

二、乙方义务1. 乙方应按时、足额交付供电费用,不得拖欠或逾期付款。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电力设备,做好电力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设备巡检、检修及故障排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赔偿责任与金额1.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约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以乙方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停产停工损失、因故事故、事故调查及法律诉讼等产生的费用。

3. 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力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申请与处理1. 乙方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应及时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赔偿申请,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损失情况、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及时通知乙方处理结果。

3. 如甲方确认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乙方进行赔偿。

4. 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双方可协商续签。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内容如有争议,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责任险条款解释


三、责任免除
5、条款中尤其是责任免除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主要关系 方和建设过程的阶段划分: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
勘察单位:是…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
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 … 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存在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没有过失,但根据法律的规定, 被保险人要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但依据条款,因被保险 人无过失,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保险责任(高 压、高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 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要求被保险人将传票等其他法律文书及时送交本公 司并不意味着本公司将立即参加诉讼,而是通过这 样的要求保证本公司及时了解诉讼情况,以免被动。
二、保险责任
1、承担责任的前提: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工程质量事故:国家没有相关的定义,建设部相关规定 中有重大事故的定义。关于在实务中如何掌握,需根据 实际情况加以处理。但至少有一点,工程质量事故应当 由相关部门来界定。 依法承担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比较广泛,有 勘察、设计、施工等。只有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才可能属保险责任范围。
大体上,建设工程就建设过程本身划分:勘察-设计- 施工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都有影响。勘察设计的问题 导致的事故,无论勘察是谁完成的,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第六条的第(一)-(四)项中包含有不可抗力的内容。。
注意用户和受害人的区别,除了用户以外的人也有可能 成为受害人。条款总则使用的是“受害人”的概念。

1-2英大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3)条款

英大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3)条款本附加条款是各种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无过失(错)条款K02出国公干责任条款K03产品、贮藏物品条款K04精神损害赔偿条款K05附加法律费用条款K06急救费用条款K07产品、贮藏物品损坏赔偿K08罢工、暴乱及恐怖活动条款K09火灾、爆炸责任条款K10无过失(错)条款BK11无过失(错)条款CK12第三者破坏、盗窃条款K13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K14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K15建筑变动条款K16游泳池责任条款K17停车场责任条款K18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K19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K20出租人责任条款K21人为破坏损失条款K22车辆装卸责任条款K2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K24租用汽车责任条款K25人身侵害责任条款K26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条款K27因公出差责任条款K01 无过失(错)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因无过错责任如外力破坏,垂钓,盗窃,攀爬等而导致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或经各方协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K02出国公干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公干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此附加险不赔偿由常驻该地区(指住所国以外的地区)的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该机构的当地雇员、或掌握着被保险人代理权力的公司或个人负责的索赔。

K03产品、贮藏物品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费率(2002)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费率(2002)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供电事业的发展,保障供电安全,保护供电者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营业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赔偿限额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政变、盗窃、抢劫、抢夺;(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火灾、爆炸;(五)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按规定应被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六)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七)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024年度转供电协议标准格式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转供电协议标准格式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转供电1.2 供电方1.3 用电方1.4 合同期限1.5 用电量1.6 供电质量1.7 转供电设施1.8 维修责任1.9 转供电费用1.10 电费结算1.11 违约金1.12 保险责任1.13 合同解除1.14 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转供电供电方将从电网获取的电力,通过自己的设施和设备,转换成适合用电方使用的电力,并供应给用电方使用。

1.2 供电方指与用电方签订本合同,向用电方提供转供电服务的一方。

1.3 用电方指与供电方签订本合同,接受供电方提供的转供电服务的一方。

1.4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024年度,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5 用电量用电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电量和用电时间,接受供电方提供的转供电服务。

1.6 供电质量供电方应保证供应的转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用电方的设备正常运行。

1.7 转供电设施供电方应负责建设和维护转供电设施,以保证转供电的稳定供应。

第二条维修责任2.1 供电方负责对转供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2 供电方应在用电方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转供电的稳定供应。

2.3 用电方负责对自己使用的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转供电费用3.1 供电方应按照约定的用电量和用电时间,向用电方收取转供电费用。

3.2 转供电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1)按用电量计算:转供电费用=用电量×电价。

(2)按用电时间计算:转供电费用=用电时间×单位时间电价。

3.3 电价及单位时间电价,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电费结算4.1 用电方应在每月约定的结算日前,向供电方支付当月的转供电费用。

4.2 供电方应在每月约定的结算日后,向用电方提供当月的用电量和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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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
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供电区域内,由技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
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
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条中的(三)项每次事故赔偿
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贵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辖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二)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井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按书面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辨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
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以上《保险责任》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浅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八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公。

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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