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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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学校管理制度

非学历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学历学校的管理,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二)注重质量,服务社会;(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批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三)监督、检查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四)协调解决非学历教育过程中的问题;(五)开展非学历教育质量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三)负责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四)负责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五)负责非学历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二)适应社会需求,满足学生个人发展需求;(三)注重实践性、创新性和应用性;(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二)有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三)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四)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二)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四、师资队伍建设第十条学校应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五、经费管理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定稿版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定稿版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

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背景为了推进电子科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明确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职责和具体工作流程,提高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项目和课程。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范、充分利用资源;2.发挥大学特色,提高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3.实施差异化开发,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4.数据化管理,科学决策;5.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贯彻学校“以质量为中心”的教育理念;6.遵循市场经济和社会认可的现代管理模式。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任务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包括:1.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立项、规划、审批、开发、推广、宣传、教学管理和评价工作;2.认真做好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制定、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教学质量;3.坚持有效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4.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提高市场竞争力;5.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网络安全;6.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子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教育教学、师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合法、规范、正常运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大学特色,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设定,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估机制等,确保教学质量。

项目应当有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公开。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课程的管理非学历教育课程应当与大学的学科专业或者特点相对应,包括必修和选修课程。

课程应当衔接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学分。

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和实践,注重教学效果和实用性。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质量保障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执行教学质量标准,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薪酬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日。

非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终身学习能力,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通过在职培训、技能培训、自学考试等形式,提高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教育活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人员和相关教育机构。

二、教育机构1. 国家批准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教师队伍和完善的教育设施,保证教育质量和安全。

2.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灵活性强的培训服务。

3. 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和培训质量评估,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4.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三、学员管理1. 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认真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2. 学员应当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活动,不得擅自缺课、旷课,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请假并经教育机构批准。

3. 学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尊重,文明礼貌,不得在教育机构内部造成不良氛围。

4. 学员应当认真完成培训考核,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结业证书或达到合格证书。

四、课程管理1. 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适合的课程设置,包括基础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素质提升等内容。

2. 课程设置应当体现实用性和实效性,符合培训对象的学习能力和学习目的,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3.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课程评估机制,收集学员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五、考核评价1.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课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形式,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 考核评价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有违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

3. 学员应当认真对待考核评价,按照要求参加考试,合理安排时间,严格遵守纪律。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的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学历教育外的教育形式,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国家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非学历教育的主管部门,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教育机构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章教育机构管理第九条教育机构须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方可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明确教育目标,制定教育计划和教育方案,保障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教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检测教育教学水平,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质量,依法处理教育纠纷。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教育师资管理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招聘教师,并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经常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独立完成作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教育部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向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申报或备案手续,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

第八条国务院部委安排所属学校或委托其他学校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由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文件须抄报招收学员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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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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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

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

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第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

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

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

第十条各办班单位应加强对教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证书网上查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
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市场开拓发展费.
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篇3: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 为了加强产学研结合,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直接面向地方企业的需求培养各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学院的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成立培训部。

培训部在院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院专门负责对内、对外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服务的计划、组织安排、运行管理、收费办法制订等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条培训部设主任1名,管理人员1~2名,主任及管理人员均为兼职,由学院院务会任命,不定行政级别。

培训部主任负责培训部的全面工作并向学院院务会负责。

培训部管理人员在培训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学院可根据培训部在培训工作方面的业绩在年终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此外,学院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方面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四条培训工作是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并在培训工作上服从学院及培训部的领导、工作安排与协调。

第五条理论课培训核算学院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相应理论课的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课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

此外,学院对理论课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

第六条实践环节培训核算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工学院教学实验室考核及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实践环节培训指导的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实验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

此外,学院对实践环节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

第七条培训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由培训部根据培训成本并参考社会培训收费标准制订,经院务会审核通过并在必要时报请某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校内学生培训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数额视培训性质与培训内容酌定。

第八条培训部为更好地开展培训业务,可以将部分培训收入用于公关和广告宣传等,但公关和广告宣传的支出需控制在培训利润的20%以内,且需事先报院务会审批。

第九条为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对介绍社会人员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适当的介绍费作为奖励,介绍费暂定为每名培训学员培训费的10%。

第十条在培训收费总额中去掉培训工作量酬金和现金补贴、公关和广告宣传支出、介绍费支出、资料费支出、材料费支出、考证费支出等,余额即为培训收入。

第十一条培训收入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学院的发展基金、福利金、专项奖金和年终奖金。

本办法由工学院首届3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XX年5月1日起实行。

未尽事宜,由工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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