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7)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 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 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 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 素规定并公布。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 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
二、《条例》发生的变化
• 3、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 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 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
三、四项备案制度
•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 律性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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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本条例制定如下关于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农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国家规定,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杀虫剂,辐射性物质等非
有效农药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条:国家对正规生产、销售的有效农药,规定应当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工艺标准、注册审查、质量管理、安全储存等。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产许可、注册证及有效期限,建立有效的管理
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完善记录。
第六条:批发贩卖、使用、存储、流转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
管理,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七条:经营者(商家)销售、使用农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准确使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于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provide使用说明的标准。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经营者、使用者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流转出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国家规定使用者生产、储存、流转及使用农药时应当检验其规格,做好标识
管理,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及污水排放。
第十条:采用农药管理中心、农药管理網等管理模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水源保护、
可再生资源保护等措施,防止农药泄露、污染环境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农药管理监督检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公布谴责
农药违法行为情况,严肃打击农药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授权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各管理领域及农药产业技术发展提出指导性
意见及发布法规、规范文件。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 引言化肥和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化学成分,化肥和农药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化肥和农药的安全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背景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化肥可提供土壤所需的养分,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增加;农药可以防治病虫害,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然而,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成分对生物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一定的风险。
化肥和农药的误用、滥用、超量使用等不当操作可能导致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化肥和农药的残留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减少这些风险,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条例来规范化肥和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处置。
3. 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针对化肥和农药的特殊性质和危险性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目的在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性,防止化肥和农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3.1 基本原则化肥和农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化肥和农药的危害;•环境友好: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化肥和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安全使用:推广化肥和农药的安全操作方法,降低事故风险;•制度完善: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3.2 规定内容•生产管理:规定化肥和农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销售管理:要求化肥和农药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销售伪劣产品或过期产品,确保市场供应的安全性;•使用管理: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控制措施、储存要求、外包装标识等,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废弃物处置:规定化肥和农药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监督管理: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执法机构的权力,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化肥和农药领域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生产与农药使用的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生产与农药使用的规范危险化学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农药的生产、储存和使用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安全管理措施,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性与环境保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规范了农业生产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对农业生产与农药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生产的规范在农业生产中,危险化学品一般指农药、化肥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生产中的危险化学品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规范:1. 农药的选择与使用:条例规定,农药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并按照说明书和农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违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此外,农药的购买和存储也有具体要求,要求保存合格的购买证明和产品标签等信息,保证农药的来源可追溯。
2. 农药零散包装:为了减少农药包装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零散包装,鼓励经营者推广使用农药零散包装。
这对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和提高废弃物的处理效率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条例要求,在农药的注册审查和许可过程中,必须进行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这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农药储存与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储存要求也十分严格。
采取防护措施,如专门储存农药的仓库要求配备防火、防爆措施等,为了避免农药意外泄漏带来的危害,储存农药应当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以确保无法发生交叉污染。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的规范农药的正确使用对农业生产的质量和产量具有重要影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控制:1. 农药使用的登记备案: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进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农药的合理使用,并对农药使用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的专业能力。
2. 农药推荐使用和示范推广:条例要求,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生产需要,制定农药推荐使用和示范推广目录,并指导农民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和使用方法,提高农药使用效果和农业生产效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共158页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 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 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 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行政处罚力度过低等。
(二)修订原则
1、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2、逐步与国际接轨 3、修订完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的基本规定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 、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 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 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 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 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基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关于危化品) 条例重点条款介绍(关于危化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 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 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形成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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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使用许可) 条例重点条款介绍(使用许可)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 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 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安全评价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安全评价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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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行政相对人) 条例重点条款介绍(行政相对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 预防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 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 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了:立法目的 行政相对人范围 、5大环节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适用本法。
监控化学品、城镇燃气、药品、农药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原则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责】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应当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安全风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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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引言
农药是一种用于预防、治疗或控制农作物、家畜或人类疾病的化学物质。
然而,由于农药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使用农药的安全性,需要制定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法律目的和依据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药使用的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的依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农药使用的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各类农药。
四、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4.1 农药施用前的登记和备案
使用农药前,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农药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备案,包括农药品种、使用方法、使用量等。
4.2 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许可与备案
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备案,包括生产销售单位的名称、地质、许可证号等。
4.3 安全技术措施
农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
使用农药前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等
在施药过程中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定期检查农药储存设施,确保设施完好,防止泄漏或事故发生。
4.4 农药包装和标识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标注明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要求等。
4.5 农药残留监测和控制
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和控制制度,定期对使用过的农作物或土壤进行检测,确保农药残留量符合标准要求。
4.6 农药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农药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农药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
同时,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与执法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督与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六、结语
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保护农作物生长、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督与执法,可以有效降低农药带来的风险,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