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一、背景介绍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成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这种合资企业通常由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经营。
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合资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股东权益、股东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方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有具体规定。
三、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股权转让意向确认:卖方和买方双方确认股权转让的意向,签署意向书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2. 股权评估与定价:对合资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3. 股东会决议:合资企业召开股东会,经过股东投票决策,通过股权转让的决议。
4. 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卖方和买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 股权转让登记: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变更股权登记簿。
6. 股权转让完成: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和手续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完成后,股权转让正式生效。
四、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法合规:股权转让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同约定和程序规定。
2. 股东权益保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尊重各方的股东权益,特别是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价格合理: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反映合资企业的真实价值。
4. 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的今天,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备受关注。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持续扩张与繁荣,也引发了一系列税收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处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背景介绍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内地境内的股权时产生的所得税。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一般包括股权转让收益以及股权转让前的已纳税利润,或者是股权转让前已纳税利润和未分配利润之和。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涉及转让收益的计算及纳税义务的履行。
二、计算转让收益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核算方式为,将转让所得减去资本金、股东的投资额以及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成本,得到纳税收入。
其中,转让所得是指外资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价款或者交换的股权的公允价值。
三、确定纳税义务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取决于股权持有期限的长短。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外资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在转让前不满一年,则按照20%的税率计征;如果股权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按照10%的税率计征。
四、税收处理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如果继续投资在中国境内发展,可以享受重要税收优惠,如免征或者减免所得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减轻外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负担,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务申报与缴纳外资企业在转让股权所得后,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申报和缴纳通常需要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天内完成。
六、建议为了更合理地处理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应注意以下几点:1. 加强政策宣传: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外资企业普及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及相关法规,使企业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
2. 简化办理程序:为提高办理效率,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简化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程序,提供更方便、高效的税务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的所得税。
”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2、《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的所得税。
”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3、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0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4、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
2000年11⽉18⽇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1⽉1⽇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上述⼏个⽂件可以看出,在执⾏《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商业行为。
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还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市场竞争力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简单来说,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这可能涉及到外国投资者之间的转让,也可能是外国投资者向中国国内投资者的转让,或者反之。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呢?原因多种多样。
有时候是因为企业的战略调整,原股东可能认为将股权出售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或者将资金投入到其他更有潜力的项目中。
比如,某外资企业原本从事制造业,但随着市场变化,决定将业务重心转向新兴的科技领域,于是选择转让其在制造业企业的股权,以集中精力和资金发展新业务。
另一个常见的原因是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
可能由于经营理念的分歧、对企业发展方向的不同看法,或者是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决定退出。
例如,两个外国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但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市场推广策略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其中一方选择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还有一种情况是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某个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政策调整或者经济形势不佳,股东可能会选择出售股权以降低风险。
比如,在某些受到政策严格限制的行业中,外资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政策要求,可能会通过股权转让来调整股权结构。
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这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在转让前,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等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审计,以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
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审批手续通常是一个关键环节。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向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依照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质押。
质押后,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债权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享有质权。
第四章董事会及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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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本文从现行法律 规范出发 , 摘 结合实践问题 , 了外商投 资企 业投资者股权 转让特 殊性 以及 外资企业所 涉 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投 资者股权转让 若干 问题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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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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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我 国现 行 法律 对 外 资 股 权 转让 的 规制
度也是 自由转让 只有转让程序上 的要求 )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 《 实施条例》 规定 ,合 营者 的注册资本 如果转让 必须经 过合 营 他方 同意 ,并报 审批 机构批 准 ,向登记管 理机 构 办理变更 登记 手续 ;同时 还规 定 违反 上 述 规定 , 转让无效 。《 中外 合作 经营 企业 法》 及其 《 施 实
我国 《 公司法》对于一般的内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 司的股权转让分别 作出 了规定 。 总的来说 , 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允许其 自由转 让,只是转让的主体因半数股东的同意与否有所 不同 ;股份公 司对 发起 人、公 司董 事 、监 事 、经 理持有股票的转让有限制性的条件以外 , 基本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实务一、外转内即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
(一)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转让方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方自然人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转让方应在本次交易就确认所得或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如可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本次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可延迟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财税〔2014〕109号文已调整为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同时,根据59号文,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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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是公司这一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公司的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限制,尤其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国家基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对公司内部股东利益保护的考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限制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不仅必须遵循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在特别法无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遵循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目前,由于国内尚无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均散见于各个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具体有如下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
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
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2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
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
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
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分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分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