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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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课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法规课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益;
(2)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等;
(3)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接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出资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我国投 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具 有以下两个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合营各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能提供其所有权、处置权的证明。外国 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合营合同规 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 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
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行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 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 分配。合营企业在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等;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外商投资法律分析报告

外商投资法律分析报告

外商投资法律分析报告外商投资法律分析报告一、简介外商投资法律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在世界各国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外商投资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经济的发展。

本报告旨在对外商投资法律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二、外国投资法律的特点1.保护外商权益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外商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合同权和知识产权等。

法律通过规定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在投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和保护,防止外商受到不公平对待和侵权行为的侵害。

2.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外商投资法律鼓励外商投资,并为外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和准入条件,同时为外商提供了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和财务自由等方面的支持,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3.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外商投资法律设立了监管机构和程序,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通过规定外商投资的报告和审批制度,法律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管,确保外商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外商投资法律的影响1.对外商投资者的影响外商投资法律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保护和支持,使其能够在境内进行安全、稳定的投资,在合规范围内享受投资利润和成果。

同时,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的权益和义务,强调外商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外商投资法律有助于吸引和引导外资流入国家,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支持政策,法律激励外商投资,推动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提升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实力。

3.对社会的影响外商投资法律能够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和准入条件,防止外商投资对当地产业和环境造成损害。

法律还规定了外商投资的社会责任,要求外商在投资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常见法律问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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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和社保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劳工与社保问题
总结词
税务与财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和效益。
详细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了解中国的税收制度和财务法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税务规划,并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此外,还需要关注国际贸易规则和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以降低税收成本和贸易风险。
xx年xx月xx日
外商投资企业常见法律问题pptx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常见法律问题及分析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议案例分析与实战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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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01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并受中国法律约束的企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
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确保企业核心信息不被泄露。
加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商业秘密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防范网络攻击
建立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防范和应对劳动纠纷。
应对劳动纠纷
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为企业和员工购买合适的保险,降低因意外事件引发的经济损失。
购买保险
选择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合作方,避免因合作方原因导致的风险。
合作方选择
与供应商、销售商签订长期协议,稳定供需关系,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53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53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二)设立的程序1、申请 :2、审批 :3、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者应在获得审批后一个月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概念及来源
比例要求
变更
增资
4、出资违约责任
(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A: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 B: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C: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无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任期:4年。3、会议:A: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B:临时会议提议权人: 经1/3以上的董事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C:会议有效性: 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才能举行。4、议事规则:由合营企业章程载明,但下列议案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法规与政策分析

外商投资法规与政策分析

外商投资法规与政策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开始涌入中国市场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和政策进行分析。

一、外商投资法规1. 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当前中国外商投资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了原有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

该法的出台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主要如下:(1)明确外商投资平等待遇原则,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和国内企业一样享有平等待遇。

(2)规范外资准入和管理,比如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等。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新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与其投资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4)加强监管,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等。

2. 外国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国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报告办法》)于2019年6月10日发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共同颁布,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资金的流动和管理。

《信息报告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和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设立、变更、注销、合并、分立等行为的信息、股东和投资额等信息、外汇资金流动信息等。

同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资金的投融资管理和风险监管。

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6日发布,对自然人、企业和机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各类投资予以管理。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法规。

二、外商投资政策1. 内外资一致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了“内外资一致”的政策,旨在加强外商投资在国内的合法地位,让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享有同样的待遇。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doc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doc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1、概念: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前者可分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政府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直接投资,后者可分为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国际政府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间接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就是指国外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将自己直接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通过法律途径投向非本国进行生产、经营并由投资者对其直接进行管理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国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与作为国际间接投资的国际贷款即单纯的资本输出不同。

2、法律规定: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中国现行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正在作较大修改)以及与此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3、东莞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概况:截止1999年6月,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共有12356家,实际投资金额128.54亿美元。

1998年工业总产值达1048.02亿元,企业所得税3.66亿元,出口创汇60.76亿美元。

到1999年6月,工业生产厂区占用土地7534.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达179.99万人。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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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 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 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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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 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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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1)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2)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实
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 的责任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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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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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变 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
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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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和法
律地位
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
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 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 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不同的经 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率、科学 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项目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 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管理:参照合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合 作企业
联合管理:由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统一的联合管 理机构,最为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企业的重 大问题,并任命选派总经理对项目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合 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管理方式。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 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 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 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 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 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 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 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 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 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 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截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 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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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分析[摘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根据我国立法和实践,通过分析指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本质上应该是股权式合营,属于中外合资经营的一种形式。

其法律性质是中国的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本股份化、以营利为目的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特点,但同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又在股东资格、股权比例、注册资本额以及待遇享受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也是问题所在。

[关键词]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法律性质、特点具有外资参与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来都以投资规模大、融资便利等其他类型的所不具有的优点,在世界范围内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这种形式的在立法和实践中被特称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法人”。

较之原有外商投资只能通过固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和借贷来融通资金的方式,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则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为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也使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展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双轨制立法体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极其复杂,使中外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由于迄今有关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立法仍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展。

笔者以为所有这一切都与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决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制度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

鉴于此,本文拟根据《暂行规定》,结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其他形式外商投资和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进一步分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特点。

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与组织形式分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指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笔者注)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仅从本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

笔者认为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的立法方式实际上只是现行立法体制下的一种无奈之举。

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体系本身就比较分散,不论是进行统一的外商投资立法,还是将外商投资的立法与国内有关法律相统一,都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工程,短时间内很难做到。

在保持原外商投资立法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进行单独的立法,是唯一的捷径。

而且长期以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立法一直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即实践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进行什么样的立法,非常现实,这就难免会存在相互之间有矛盾的情况。

《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由中国股东与外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法人。

而《中外合资经营法》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是中国股东和外国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笔者在这里省略了中外合资经营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之间的差异,只强调了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共性特点,表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具有合资性质的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股权式合营,将其视为是合资的一种形式,比较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合资经营等概念的内涵。

除上述强调的其间的共性特点外,还有以下理由可以进一步阐释此观点。

就合资本身的定义来看,国际上似乎并无统一的概念,但较为一致的意见认为:合营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

按照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合营协议指南》的分类方法,合营有两种,一种为股权式合营,另一种是契约式合营。

股权式合营中合营各方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各方出资必须折算成统一的货币单位,然后计算出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分配的利润、亏损和风险。

契约式合营的特点在于合营各方的出资可不必折算成统一的货币单位,各方利益、风险及损失的分担可以通过合营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而在国际实践中,合营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公司和合伙两类。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59页。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合营概念本身已包含了我国法律所称的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两种形式。

在我国,合作经营吸收了国际上契约式合营的特点,但它既有别于契约式合营,又有别于中外合资经营。

(莫凌侠:《论中外合作经营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载《政法论坛》20XX年第3期,第38页。

)虽然我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对中外合作经营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的规定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第二条规定,合作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的条件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实践中,法人合作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合作的性质如何,理论和实践并无定论。

)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却明确规定,合营是中国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再加上该法出台之时,我国尚未颁布《公司法》,以至于使得国人认为合营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合营。

实际上,从公司制度的角度看,股权式的法人型中外合资经营的组织形式除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多种形式,当然这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世界各国对公司的形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公司的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特点分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处除前述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其共同特点还表现在两者出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商事性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都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的出资行为等方面。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71—273页。

)本文主要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国内股份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比较的角度,思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其所具有的特点。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中的中国股东问题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除中国股东外,还有外国和其他地区的股东。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外国股东可以是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公司、和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而这里的个人,通常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但也包括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同胞,(《暂行规定》第27条)甚至包括在中国境外取得了居住权的中国公民。

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而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暂行规定》第1条。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中国股东只能是中国的公司、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自然人。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应该包括中国自然人。

理由是:1.立法否认中国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限制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个体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同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顾敏康:《试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可见,仅从这个角度讲,否认自然人的股东资格是极不合理的。

2.允许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可行性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外资法,即《中外合资经营法》时,中国利用外资工作刚刚起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人们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认识也刚刚开始,个人的经济能力也很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自然人排除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范围之外,是符合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这一限制已受到立法及实践两方面的挑战。

(1)在立法方面,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取消了根据涉外属性对合同进行划分,承认自然人有订立“一切合同”的权利。

20XX年3月12日颁布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暂行规定》更是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中的股东地位。

(该暂行规定第10条第三款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的中方投资者。

”)理论上,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应该包括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2)在实践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江苏、广东等地,已允许个体工商户经申报特批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中外合资经营。

(李万强:《我国外资法规的若干问题》,载《国际经济合作》1995年第4期,第52页。

)在这种情况下,仍拒绝承认自然人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投资权,无疑会阻碍外商投资的进一步发展,这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是相违背的。

3.允许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必要性(1)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精神,(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从本质上讲,自然人向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的活动应该属于民事活动的范围,从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承认自然人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投资权,本质上属于民法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

(2)近年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及证券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已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两个股票交易市场。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含有B股、H股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如果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却禁止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从实际操作看,就是不允许自然人在股票交易市场购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其结果必然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的极度混乱,不仅政府难以管理,就是自然人也会感到极为困惑,而对已经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来说,意味着其只能向机构投资者融资,这样的融资渠道岂不同样是很窄,允许外商投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就会只具有立法上的意义,而无实际上的意义。

而实际上,这种立法规定也已被后来的立法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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