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法律性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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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及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及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及法律规定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重要性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股权分配等核心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必要程序,还对公司的管理、发展和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的范本和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和探讨,以便提供一份参考和指导。

二、公司章程范本1. 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应首先明确公司的名称,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的类型而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章程需详细规定公司的法人地位、组织架构等。

3. 公司股权章程应明确股权的分配原则、权益和限制,确保公平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股东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4. 公司经营范围和目标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目标,确保公司能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给予管理层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章程应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任命、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公司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6. 公司股东大会章程应详细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以确保股东的参与和权益。

7. 公司盈利分配和红利政策章程应明确公司盈利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8. 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章程应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程序和条款,确保合并、分立或解散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三、公司章程制定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会影响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合法性。

2. 合同法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任何违背公司章程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公司治理准则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应合规、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4. 公司章程的修订和生效公司章程的修订应按照法律程序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备案,方能生效。

四、结语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合理、合法、精准地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征: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

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

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

但是,从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看,又都是股东设立、管理公司必须协商一致条款,具有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

讲解公司章程(3篇)

讲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一家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范。

它不仅明确了公司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司对外关系和股东权益保障等事项。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司章程的内涵、作用、制定过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二、公司章程的内涵1. 定义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组织规程。

它对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和运营等方面具有约束力,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依据。

2. 内容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出资情况;(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9)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规程,对公司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过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2. 维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3.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公司形成稳定的治理结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4. 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竞争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 章程草案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由发起人或者股东会指定的人员起草。

论公司章程自治

论公司章程自治

论公司章程自治论公司章程自治摘要新《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内容,更加注重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从而尊重和保障股东的权利。

其任意性规则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有时会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有所冲突.为了更好的处理此种冲突,应明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

关键词公司章程章程自治强制作者简介:高晓,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2。

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0-02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由出资人依法制定的,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有约束力,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自治规则。

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探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契约说、宪章说和自治法说。

(一)契约说契约说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主张。

契约说认为,章程是基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的共同意思形成的一种协议,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具有“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契约。

契约说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其合理性。

公司章程强调授权性规范,忽视强制性规范.私法上的缔约各方的同意公司的合法性,公司章程成为个人权利交易的书面契约。

(二)宪章说契约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市场功能,没有国家强制性规范,公司被控制股东利用,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损失。

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应该在基于合理分析的情况下,加大对公司条款的强制性规范,缩小股东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限,弥补契约说的缺陷。

公司章程具有最高效力,是公司内部的根本法.但是宪章说过分强调国家强制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三)自治法说自治法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认识。

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发起人,而且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

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等不能与章程想抵触,否则无效.该说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兼顾章程的法规性质,而且建立了保护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等公司参与人利益的机制.笔者赞同自治法说。

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

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

张丹200919037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公司法的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缩影公司章程作为规范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与一般的公司文件相比,具有三大法律特征,分别是法定性、公开性和自治性。

其中,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自治性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与自治,正如德国商法学者德恩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自治性与法定性即体现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严格的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形式、修改程序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章程形式的法定性、修改程序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

公司法明确了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基于公司章程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学者们甚至称之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法强制要求的设立公司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这就赋予了公司章程很高的法律地位,使其大夫妻沟通与平衡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国家之间利益的重要媒介与工具。

内容上,它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其内容设置十分严格、规范,多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但是很多投资者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为章程只是注册公司所必须提供的资料,只是一个摆设。

大量的公司章程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完全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

另外对于很多重要事项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一旦发生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和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章程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形同废纸。

此外,公司章程还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公司章程作为具有特殊地位与效力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法定备案或审批手续才生效。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制定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有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都要求应当具备公司章程。

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是注册公司的必备的形式文件,同时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存在自治法说、契约关系说和宪章说等几种学说,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

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即股东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首先,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

再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八十二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公司章程制定分析

公司章程制定分析

公司章程制定分析公司章程即公司据以成立和运转的规范性文件,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制定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一、公司章程及其性质简析公司章程,简言之,即公司据以成立和运转的规范性文件。

形式上表现为记载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行规范的书面文件,实质上则是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所达致的合意。

英美法系,公司章程有“设立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细则”(by—laws)之分,前者通常规定公司的对外关系是必须对外公示的强制要求,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后者则记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高管的设置,权利义务,及其运行机制等内部规则,其只需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认可,即可对内产生效力。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应载明:(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则要求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内容应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认识角度,由“契约论”和“自治法规论”之说。

英美法系公司法学者从契约论的角度,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董事及高关人员订立的合同;而大陆法学者尤其日本公司法学家,则从团体法角度,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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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摘要】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其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影响到章程效力、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契约说”从公司自治性揭露公司章程的法律本质具有合理性,但是从公司章程的制定目的、特点、发展趋势来看,“自治法规说”更符合现代公司理论,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法规说;自治性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和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章程一经制定和批准,不仅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探讨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中,主要有契约说、自治法规说、“行为”要件说、折中说等。

其中支持契约说或自治法规说的学者较多,争论也较大。

(一)契约说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主张,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股东、债权人、董事等之间的协议。

契约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表现在公司章程上是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尽管契约说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传统的契约说有较大差别,尤其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问题:一是章程的多数决与契约协商一致原则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即可,中小股东难有真实意思的表达;二是公司章程约束未签署章程的股东,包括未参加章程制定和表决的股东及后加入的股东;三是章程的大量强制性规定与契约由任意性规范组成之间的矛盾。

根据契约法的一般原理,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契约说”受到了挑战,将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约,受契约法原理的支配,必然会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关契约的规定。

通过格式合同理论来解释以上难题:从章程条款的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特征分析,对后加入的股东实际上是一种格式合同,可以通过接受或者拒绝选择是否成为股东,加入的意思表示说明未签章的股东认同章程的内容;而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程序,实际上股东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数表决权通过的方式,即以约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东及公司其他组成者的权利。

这种解释显然过分强调契约的正义性,使契约自由原则大打折扣,破坏了民法上的契约理论。

现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约,突破了相对性原则。

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涉及第三人。

但是契约的涉他效力仅限于攸关契约当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则未必关乎订立当事人的利益,“契约说”的缺陷在于“难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属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之诸如强制性效力等”。

此外,契约说对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释也过于牵强。

(二)自治法规说自治法规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设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为规范。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自治性。

自治团体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自治协议,以调整自治组织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行使自治权利和实现共同利益。

即自治团体自行制定、执行实施。

第二,法规性。

法规通过设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为,将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这一点和公司章程通过分配公司组成者的权利义务从而确定了公司内部的行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公司组成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类法规范。

反对自治法规说者认为该说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与公司法界分的难题;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自律性规范,生效时间应该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时即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这就会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公司发起设立阶段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调整。

对此,首先应当认识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这并没有影响自治法规说对“公司自治”理论的作用,任何权利义务都存在边界,否则权利滥用的后果是任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公司章程订立所遵循的原则——“不重复规定”原则与“不冲突”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章程与公司法的衔接,并且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出现两者难以界分的难题。

其次,公司章程生效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规”说的学者对此也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为“公司成立说”,另一种观点为“区分对待说”,其中又有区分,一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自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二则从公司章程内容角度出发,认为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生效,其他部分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公司章程区别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效力期间从设立行为开始至设立过程终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而终止。

这也就是说,公司成立之前并不会出现约束力真空的状态,而是由公司设立协议对此期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另外,上述反对自治法规说的论据其实是反对“章程生效时间”学说中的“公司成立说”,而并没有否定自治法规说。

二、探讨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意义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质确定,如果将章程定性为契约,则公司章程效力即为契约效力,包括对契约自身的效力和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自治法规说则将公司效力分为自治规范本身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渊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股东权的行使与救济的途径与方法具有相当的联系:一是在契约说下,股东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因为应遵循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而自治法规说则赋予了股东行使权利的灵活性,股东不仅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章程做出修改。

二是违反公司章程时,契约说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来处理,自治法规说则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资格的问题,由于将公司章程认定为多方契约,则公司和股东皆可以提起诉讼;而在侵权之诉中,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而非股东个人。

这是由于自治法规通过内部机制的平衡来对其遭受损害的权利加以纠正与补偿,但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无法救济时,中小股东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寻求外部的救济。

而在契约说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一项合约,无论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应该依据其简单的条款来执行,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丧失合同履行的基础”,使得股东在救济自身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

三、自治法规说的合理性分析契约说和自治法规说各从内部性和外部性探讨章程的性质,强调公司自治,前者主要强调公司章程体现的股东之间的合意,后者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严格程序、对内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两者只是从不同角度论证公司章程的性质,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

但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自治法规说更为合理。

(一)从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石,一个国家越是强调公司自治性,那么公司章程的作用就越大。

公司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为公司的管理者提供管理公司的指南,即公司章程是为了治理公司的需要,自治法规说从公司法人的社团性出发,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反映了公司章程的治理性目的。

另外,公司管理具有灵活性,根据市场状况,公司的诸多要素会发生变更,这就需要公司章程需要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公司的发展。

自治法规说在这一方面比契约说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且无论经过多少修改,仍为公司自治规范。

(二)从公司章程的特点分析公司章程具有的特点:第一,法定性。

作为公司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章程的制定以及程序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排除委托代理人制定的方式,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章程的法定性还表现在效力上。

第二,公开性。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均向社会公开,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关信息,以便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三,自治性。

主要表现在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执行,且效力仅及于公司内部。

这与自治法的特点相契合,法律对公司章程的管制已经超越对一般民事契约的干预程度,尤其是在制定与修改程序法定性与公开性的特征上,很难为契约所容纳。

自治法规的法规性、自治性特点,能够弥补契约的不足,又能够体现出章程的特点。

(三)从公司章程的发展趋势分析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建立,社会情事变迁,法学思潮演变,公司章程为促进公司自治与社会物质文明繁荣作出了贡献,强调公司的自治性成为历史的潮流,公司章程始于“股东共同制定”或者“发起人制定”,具有契约性质,但是章程具有契约性并不等同于契约,公司章程在股东自治上制定并保证其实施,成为股东自治的基本形式,其效力扩张的规定对社会经济的消长有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之一,也间接反映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对于章程性质的最终的讨论皆是为了强调公司的自治,强调给予公司自我管理的权利,公法不应该过多的干涉,尤其在中国行政权过大的情况下,给予公司足够的自我管理的空间,能够很好地推定公司在市场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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