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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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力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力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公司章程的特征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的必备条件之⼀,⽆论是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订⽴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治性。

⾃治性主要体现在:其⼀,公司章程作为⼀种⾏为规范,不是由国家⽽是由公司依法⾃⾏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致的结果;其⼆,公司章程是⼀种法律以外的⾏为规范,由公司⾃⼰来执⾏,⽆需国家强制⼒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在内的⼀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公司章程⼀经⽣效,即发⽣法律约束⼒。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

对公司的效⼒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征: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

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

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

但是,从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看,又都是股东设立、管理公司必须协商一致条款,具有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样,就使 经营范围可以成为保护小股东约束大股东和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
• 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 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 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 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 束力。
•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 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 人产生约束力。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 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人的权利应受到 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 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 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 ,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 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 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 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 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 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 ,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 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 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 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 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 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 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 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
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 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公司的组织文件,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和纲领。

它规定了公司的目的、组织、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为公司的顺利运营和成长提供了指导。

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合法依据。

在公司设立时,需要依法提交公司章程给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备案或登记,并在运营过程中依据公司章程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2.内外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不仅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内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外部股东、债权人等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治理结构、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规定,能够保护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决策参考: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目标、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方式等,能够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

它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股东大会的权力等,能够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4.组织架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它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阐述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

5.强制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无论是公司内部成员还是外部利益相关方,都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追责,确保公司秩序的维护和持续的稳定发展。

6.公司变更管理: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公司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

如果公司需要进行结构调整或业务扩展,必须依法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章程的效力要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环境来确定。

在一些法律体系下,公司章程具有强制力,要求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在另一些法律体系中,公司章程只起到指导作用,对内部成员的约束力较弱。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浅析公司章程【摘要】公司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典型的商法主体,是商法中组织法重点规制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为世界经济创造了不可言喻的价值。

现实中调整公司运作的主要是公司法,但作为法律虚拟的“人”公司内部必定存在股东之间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国家强制力所涉及的范围必定受到相应的限制,由此,公司章程这一概念和事物便应运而生。

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最大的自由,那么,以公司法为母体而出生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的自治范围又该控制在什么范围则成为了公司章程效力的基础,所以,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意义非凡。

【关键词】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契约说;自治法规说一、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基本含义我国学术界对公司章程有两种主流观点:形式意义和形式、实质相结合的意义。

第一种观点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定义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1]第二种观点是在形式意义上增加了实质意义的定义,提出公司章程是兼具形式和实质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2]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司章程的实质,公司章程对外是资信的参照信物,对内是公司的治理依据,设立行为、经营管理、股东权利义务是内容,而公司章程则是表现形式,所以,章程应该是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是自治企业,公司自治主要依靠章程实现,自治不同于他治,新公司法将大量的自主空间留给了公司章程,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意图制定章程。

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行中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1.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备要件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性质(3篇)

公司章程的性质(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还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定义、性质、法律效力、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章程的定义公司章程,是指在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由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基本事项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

三、公司章程的性质1. 法律性质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性质,是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基础文件,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公司设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未经登记,公司不得设立。

(2)公司章程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

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公司章程具有公示力。

公司章程应当向社会公示,以便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2. 组织性质公司章程具有组织性质,是公司组织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公司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

(2)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方向。

(3)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义务。

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责任,保障了股东的利益。

3. 治理性质公司章程具有治理性质,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分析(3篇)

公司章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其基本构成、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构成1.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章程首先应明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应当具有独特性、合法性和易识别性。

住所是公司的法定地址,是公司接受法律文书和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地点。

2.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域和业务。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便于公司开展业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3.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章程应当列明所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这有助于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公司财产的归属。

4.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获得股利等。

5.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责和运作方式应当明确。

6.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策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7.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确保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1. 内部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外部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外部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对外债务、担保等条款,对公司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四、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1. 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义务、利润分配权、股份转让权、股东会表决权等。

公司章程讨论稿模板(3篇)

公司章程讨论稿模板(3篇)

第1篇一、前言尊敬的各位股东、董事、监事及全体员工: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公司合法、合规、高效地运营,特制定本讨论稿。

现将有关事项提请讨论,请各位充分发表意见,共同完善公司章程。

二、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2. 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3. 注册地址:__________4. 经营范围:__________三、公司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员工。

第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宗旨,致力于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二章公司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____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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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公司法与社会生活休戚与共,与商事活动,唇齿相依。

公司章程为公司之必需,伴随其功能渐趋显著,于公司法上亦逐步大放异彩。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之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之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之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设立和运营均有重大实益。

然而,公司章程究竟为何种性质?其效力又该如何规范?学界众说纷纭,观点各异,立法亦不甚明确。

本文拟尝试作一初步探讨。

一、公司章程之性质(一)公司章程之涵义和功能探求公司章程之性质,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方属正辨。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我国内地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皆然。

在英美法国家,相当于章程之文件分为两种:一为章程(或译“组织大纲”),此为基本文件,用以规定公司名称、种类、目的、资本等;一为组织细则,用以规定公司内部关系。

二者以前者为主。

但在公司法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之涵义,却仁智各见。

粗略归纳,大致有以下诸种表述:1.文件说。

即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文件,但具体表述有别,可整理为“法律文件”说、“重要文件”说、“基本文件”说、“书面文件”说、“内部文件”说。

所谓“法律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之最基本法律文件,具体而言,它是指依法制定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之文件,是规范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之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作用。

所谓“重要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之重要文件。

制定公司章程是多数人之共同行为,所以要经过参加制定之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最终形成。

所谓“基本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之基本文件。

所谓“书面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全体股东共同一致之意见表示。

所谓“内部文件”说,即公司章程属于公司之内部文件,仅对公司内部事务有约束力。

2.自治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宪章,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

3.契约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签署契约之一种形式。

与此类似者为协议说,即公司章程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之规章制度,由公司成员根据州公司法自行制定。

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亦为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4.文件、宪章、自治规范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公司必备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之基本准则,是公司宪章。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之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间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之内部规则。

对于公司章程于公司治理中之作用,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之基本准则;对公司外部人员具有公示作用,亦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依据之一。

有学者认为,章程是公司成立之行为要件,是公司对外信誉之证明(章程记载事项充分反映出公司性质、目的、规模等重要问题,如何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全面记载),亦为公司对内管理之依据。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向公司成员及第三者表明公司之信用,对政府作出书面保证。

(二)公司章程之性质关于公司章程之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说两种不同观点,契约说流行于英美法国家,自治法说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亦无统一观点,大致归纳为如下诸种:1.契约说。

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签署契约之形式,即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权利义务之契约。

此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之观点。

在我国,亦有学者将公司章程之契约性质分解为二,即公司与成员之间协议,以及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有学者认为,从普通法角度,说公司章程是契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第一,公司章程使得股东受公司的约束。

公司章程使得公司受股东的约束。

股东受契约约束和享有权利的前提必须是以成员身份。

公司章程也构成成员之间的契约约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允许在成员间执行契约,该契约只能由公司来执行。

如果不是成员,或是成员但以其他明一行时,如律师、发起人和董事等,就不可以执行契约。

可见,章程主要是约束公司与股东间的契约。

2.合同说。

对于公司章程之性质,有学者基于契约与合同之区分,认为契约为当事人需求不同对立意见表示之一致;合同为当事人需求相同而并行意见表示之一致。

公司章程符合合同特征,因此公司章程为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之合同。

3.自治规则说。

此为我国学界通说,即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之根本规则。

有学者指出,公司章程是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因为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之股东或发起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之股东亦有约束力,其效力并不限于制定章程之发起人,显然,其性质与合同迥然有别。

4.规章说。

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无疑具有契约和合同作用。

但是,公司章程之契约性特点只是章程诸特征之一,章程与契约不能等同。

二者区别主要有:公司章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司内部之规章更为合适,亦即公司章程是根据法律规定与授权制定之公司规章。

章程之于公司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效力必然及于公司及其成员。

(三)简要评论前述对公司章程涵义及性质诸说法固非无见,然纷纭众说却无实质差异。

我国商法学者一般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必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系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之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之基本法律文件。

因此,界定公司章程之涵义,有谓“重要文件”、有谓“基本文件”、有谓“内部文件”、有谓“法律文件”、有谓“书面文件”,皆无不当,但亦无本质区别,唯表述形式不同。

况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之公司章程,乃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公司根本规则本身;形式意义之公司章程,乃记载上述根本规则之书面文件。

设立公司时应该从实质性意义上规定章程,并从形式意义上记载于书面。

前文列举公司章程诸种涵义界定,始于实质意义之公司章程,落脚于形式意义之公司章程。

1.合同行为之反思。

相对于公司成立后依法变更之公司章程而言,公司设立时所制定公司章程称为原始公司章程。

因发起人全体同意就公司之重要事项所订立文件为公司章程,发起人全体应在章程上签名,日本规定章程必须经公证人认证。

因此,公司章程之“合同”说,限于分解章程成立之初,即原始公司章程,却难释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属性,以及一人公司单独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之现象,对公司章程之诸多强制性效力亦无圆满说明。

“契约”说虽认公司与股东之间契约关系,然用公司章程解释甚至代替此契约关系,亦难释契约当事人出入变化对契约之影响及契约对当事人之拘束根据。

需要指出,反对公司章程“合同”说者一方面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效力,合同说难以解释公司章程对股东之外其他人之拘束力。

然而事实则是,此点并非否定公司章程合同性质之要害。

因为,契约或合同之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对当事人之强制力,亦及于对第三人之强制力。

故不宜用共同行为无涉他效力否决公司章程之合同性质,而应于涉他效力之涉他范围即拘束力程度上剖析。

因合同之涉他效力仅限于攸关合同当事人利益之第三人,而章程之涉他效力则未必攸关订立当事人之利益,而更是源自章程之治理功能。

“合同”说者于另一方面认为,“合同”说难以解释修改公司章程表决并非全体一致同意之程序现象,然决议采多数决原则正是共同行为之一特性,对不同意之社员亦具有拘束力。

因此,此点驳论亦非否定公司章程合同性质之要害。

易言之,共同行为或合同说之缺陷在于难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属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之诸多强制性效力等,对于一人公司之章程亦为难解。

尽管法谚有“任何规则都有例外,例外亦为一种规则”,然一人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诸多强制性效力上,与非一人公司章程并无本质差异,仍为治理公司之自治规则。

作为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规则之既定性及效力之特定性为其固有性格,灵活性不如自治规范。

自治规范可随公司诸要素及情事变更而修订自如,且无论经历多少修订恒为公司自治规范,但合同之意思表示具有共同性,一旦达至一致则成为既定规则,效力亦主要针对当事人,此后之修订仍需共同意思表示且为合同之更新,而非恒久之规范。

因此,社会情势变迁,工商业进步,以及法学思潮演变,似有非采自治规范说而不足以应时势要求之势。

故而,公司章程之自治规范性质遂成为学界通说,亦属与时推移,殆属必然,并不足为奇。

从公司章程之特性上观察,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等特征。

法定性包括制定之法定性、内容之法定性、效力之法定性、修改权限和程序之法定性以及登记之法定性;公开性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之全部内容均可为公众所知悉,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章程;自治性为公司经营自由之商法精神体现,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

上述特征表明,法律对公司章程之管制已超越对合同干预之程度,尤其是其制定与修改程序法定及公开性特征,已非合同所能容纳。

如此情态,将公司章程界定为自治规范更具调和性。

2.章程之自治性趋势及其体现。

应注意者,我国旧公司法因过分强调法治而使相应条款遭受扬弃,新公司法冀社会之要求,侧重公司章程之规范,章定规则,尘嚣甚上。

公司章程为促成公司自治与社会物质文明繁荣之功臣。

其影响于公司治理,更属至深且巨,昭然可见。

例如,公司进行转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至于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进行转投资或担保数额由公司章程限定,既可限制转投资或担保总额,亦可限制单项转投资或担保数额。

对此,公司法不予以限制。

而此等法律制度设计及对公司章程效力扩张规定之得失与取舍,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甚巨,不可置之不顾。

因此,公司章程尽管始于“股东共同制定”或者“发起人制订”,具有共同行为即合同性质,但其实质功能在于规范公司治理,因而其本质属性界定为自治规范更为便宜,学说思潮上逐为大势所趋,水到渠成。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之强制性要求已经呈现出一种简化倾向。

如美国旧式公司法大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如下最低限度信息:公司名称、期限、目的、权力、证券、公司注册所在地名称和地址、初选董事姓名和地址、设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

经验表明,几乎所有公司都选择“永久性期限”和“任何合法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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