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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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征: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

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

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

但是,从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看,又都是股东设立、管理公司必须协商一致条款,具有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

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探讨

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探讨

干预。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与股东 自治的法 律文件 , 发挥着无 比重要的作用 。但是, 我国 目 前公
件 。当然 , 该种划分实质性意义不大 , 我国公司法规
须以书面为之, 因此 , 我们 司章程可谓千人一面, 大多相互抄袭 , 而且其中绝大 定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 , 部分系抄 自公司法 的规定 , 而真正反映公司与股东 通常所谓公司章程仅指形式意义上 的公司章程。 自治的实质性条 款 则是 少之又少 , 无怪 有人 发 出 “ 公司章程已经死亡” 的慨 叹。值得 注意的是 , 在近 年的几起上市公司收购案 中, 公司章程再次走入人 们的视野 , 并且发挥了重要作用 , 引起人们 的重视 , 学者们甚至认为这是公司章程“ 再生” 的契机 , 从各
论家已经承认这些文件本质上是合同, 这一原则基
本上不存在争
章程的 自治性格、 私法性格, 更加突出股东在塑造和
影响章程内容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 不仅解释 了公司
中, 在订立有设立协议 的场合 , 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 基础制定公司章程 , 设立协议的基本 内容通常为公
个角度撰文分析 , 图提出合理的解说 。笔者认为 , 试 12 公司章程的分类 .
在不同的国家 , 公司章程表现为不 同形式。有 的立法例规定公司章程只有一种书面文件口 , 】如法
国、 日本和我国; 而有的立法例则将公司章程区分为
两种书面文件 , 如德 国, 有基 本章程 ( ees a s G s l hf- lc t
ri ) ao 与章程细则( y Lw ) 分。其 中, tn B — as 之 设立章
样才能对具体问题 的解释提供一个基础 。
程的内容比较简单 , 主要记载公司名称 、 目的、 住所 、 股份总额等公司对外关 系方 面的基本事项 ; 而章程 细则 的内容则 比较详 细, 主要记载股东大会、 董事、 高级经理等公司内部关系方面的基本事项 。通常而 言, 设立章程是强制性的, 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进行 , 并在登记机关登记以公示 ; 而章程细则不必公 布于世 , 也无须报请主管行政机构审查备案 , 只需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认可后 , 即可生效并付诸实施 。 但其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制定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有什么?下面是精心为大家的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都要求应当具备公司章程。

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是注册公司的必备的形式文件,同时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存在自治法说、契约关系说和宪章说等几种学说,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

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即股东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首先,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

再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八十二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试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界限性

试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界限性

尽 每件 事情 。从 法理 上讲 , 这
二 公 司章 程的性 质 和 自治 的 内容
是 委任 性的 规范 , 即法 律规 范 本身 没有 明 确 对 公司 法做 出补 充规 定是 非常 可行 同时 又行 对于公 司 章程 的性 质 , 在法 学界一 直 有 规 定行 为规 则的 内容 , 委托 某一 机关 或某 之 有效 的做 法 。 而 争 议 。主 要存 在 着两 种不 同的 观 点。分别 是 机构 加以具 体规 定 的法 律规 范 。 国 的公 我 最 后 , 司 章程 通过 规 定替 代公 司 法的 契约说和自治说 。 公 契约说认为公司本质上是 以此排 除公 司法 规定 的适 用 , 通过 合 同性 质 。章程 是股 东之 间 、股 东与公 司之 司 法中 , 种委 任性 规范 大量存 在 , 这 公司 法规 某些 规 定 ,
营 者 的章程 意 识很 淡薄 。 次 ( 这 ( 公司
法》 的修 改加 强 了公 司章 程 的 自治
性 规定 ,对这 一 现象 的转 变 应该 会
起 到很 大 的作 用 。
司法 中有 些 法 条 只 是 相 关 的
规 定 , 体的 办法都 交 由公 司 具
的章程 去细 化 。 法律 不可 能 穷
维普资讯
试论公 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程的 自治性 与界 限性
公司章程是规 定公 司组织及活动之根本准则 , 往往被称为 ‘ 司宪法” 公司原始章程是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的全体同 公 。 意所制定, 系公 司根据法律赋予的 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公 司内部 自治法。 对公 司员工 、 股东、 债权人和社会大众产生规制作 用。对股东而言 , 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纲领 ; 公 对于公司而言 , 公司章程 是公 司自治的基本准则 ; 对于公司董事 、 监事 、 经理等高级管理者而言 , 公司章程是他们的行动指南。在新的公 司法 中, 在公司章程 自治上确实有了很大的突破 , 但是 , 就 像没有从来不受限制的 自由一样 , 公司章程 自治也是有其 自身的边界的 , 这就是公司章程 的界限性。 文 /游 文丽

讲解公司章程(3篇)

讲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一家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范。

它不仅明确了公司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司对外关系和股东权益保障等事项。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司章程的内涵、作用、制定过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二、公司章程的内涵1. 定义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组织规程。

它对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和运营等方面具有约束力,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依据。

2. 内容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出资情况;(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9)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规程,对公司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过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2. 维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3.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公司形成稳定的治理结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4. 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竞争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 章程草案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由发起人或者股东会指定的人员起草。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 要] 公 司章程 ,是有 限责任公 司存续之必备要件 ,是公 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之 摘 于公 司正犹 如 宪 法之 于政 治 国家一样 重要 。在法律 性质 上 , 为一种 主要 规 范股 东相 互之 间 关 系的 作 法律文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既具有 契约性又具有团体性, 但其契约性较 团体性更强, 因而公司法 应对有 限责任公 司章程作较为宽松 的规范, 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股 东的 自由意志 , 而充分发挥有限 从 责任公 司的独 特价 值 。 【 关键词】 有 限责任公司; 公 司章程; 契约性; 团体性 【 中图分 类号] 2 [ 献标 识码】 [ 章编号 】0 88 0 (0 00 .1 50 D9 2 文 A 文 1 0 . 1 52 1) 10 0 —4
条 都有 相似 规 定 。而 美 国 《 示范 公 司法 》 和 《 统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 ( io m i td ib l y Un f r L mie L a ii t C mp n t 虽 未 明确规 定 公司 章程 应采 用书 面形 o ay Ac)
的一 些事 项 ,未 载入 此类 事 项或 者 对法 律提 示 的事
项 的变 动 ,都 不 影 响公 司章 程 的效 力 ,当然 ,如果
此 类 事项 载入 了章程 ,其 就 具有 了一定 的约 束 力 。
至 于有 的学者 认 为在 有 的大 陆法 系 国家 ,公 司 章程
中还存 在着 任 意 记载 事项 ,笔者 以为 ,任意 记 载事 项 和相 对 必要 记 载事 项 实质 上没 有 太大 的 区别 ,难 以也 没有 必要 进 行严 格 的 区分 。 因为无 论相 对 必要 记 载 事项还 是 任 意记 载事 项 ,其 内容都 是 由章 程制 定 人 自由选 择 ,都是 章程 制 定人 自由意 志 的体 现 ,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浅析公司章程【摘要】公司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典型的商法主体,是商法中组织法重点规制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为世界经济创造了不可言喻的价值。

现实中调整公司运作的主要是公司法,但作为法律虚拟的“人”公司内部必定存在股东之间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国家强制力所涉及的范围必定受到相应的限制,由此,公司章程这一概念和事物便应运而生。

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最大的自由,那么,以公司法为母体而出生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的自治范围又该控制在什么范围则成为了公司章程效力的基础,所以,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意义非凡。

【关键词】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契约说;自治法规说一、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基本含义我国学术界对公司章程有两种主流观点:形式意义和形式、实质相结合的意义。

第一种观点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定义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1]第二种观点是在形式意义上增加了实质意义的定义,提出公司章程是兼具形式和实质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2]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司章程的实质,公司章程对外是资信的参照信物,对内是公司的治理依据,设立行为、经营管理、股东权利义务是内容,而公司章程则是表现形式,所以,章程应该是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是自治企业,公司自治主要依靠章程实现,自治不同于他治,新公司法将大量的自主空间留给了公司章程,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意图制定章程。

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行中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1.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备要件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更改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更改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更改的规定是什么?股东是一个公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以及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权利,因此规股东的决策将会影响到公司的而发展,而公司法只为了保障公司能够顺利发展,变得越来越壮大,因此对股东会的职权做出一定的限制,来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说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就说明公司其中的一些职权是由很多股东来执行,这样就可以来保障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但是在公司法中也给对股东职权有着一定的限制,来保障公司的顺利发展,那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更改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学说都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自治法规说”和“契约说”。

▲(一)自治法规说日本、韩国的公司立法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公司内部的“自治法”。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虽具有契约或合同的作用,但是,二者是不能相互等同的,公司章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合同。

具体来说有四个区别:首先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其次两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第三两者生效时间不同;第四两者作用不同。

该说的体现是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有约束力,而且可以约束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这就与具有相对性的契约是截然不同的。

公司章程自治法说注意了公司章程与契约的区别,强调在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基础上,国家对公司章程有一定的规范约束,但是指出但是自治法说也有缺陷。

首先,法规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而用以归纳章程的性质似有不妥。

”;其次,章程的效力范围是也不能约束广大公众,而用“法规”不能准确表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因此公司章程自治法说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否定。

▲(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契约英美法系则把章程视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契约。

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运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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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Abstract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a company established by law, require a company name, address, business scope, management system, the basic documents and other important matters.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a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s basic rules of written documents, are written down in the form of shareholders agreement in the common meaning of tha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s basic criteria, is the company's charter.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o have the statutory, authenticity, autonomy and openness. As the company organization and the basic norms of condu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s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great importance, both as the basis for its establishment, but also the soul of the company's survival.Key words: the force of law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目录引言 (3)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概述 (4)(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背景介绍 (4)(二)公司章程性质的思考 (6)第二章公司章程自治性的探讨 (8)(一)公司章程自治性的重要性 (8)(二)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讨论- (8)第三章关于公司章程完善的若干思考 (9)(一)对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完善。

(9)(二)对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规定的完善。

(9)(三)加强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为公司章程效力的发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9)第四章结语 (11)第五章参考文献 (12)引言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最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的内容涉及存续和经营管理最重要的事项。

在学理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性质或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如果缺乏这种条款,仅该未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或者可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加以记载时,所记载的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即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相对必要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

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

我国《公司法》第22条和79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股东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事项,因为法律上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章程中如无特约,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故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视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全面规定了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知道规范,贯穿了公司从设立变更,终止的全过程,是公司行为的准侧。

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概述(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背景介绍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尚存在分歧。

1、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全股东和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

其理论来源可以追溯到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公司合同理论———即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公司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

契约说在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上有很大的合理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副崇尚投资者、经营者自由意志,体现市场经济自由精神的十分精美的古典艺术品。

但在现在理论基础下,又有如下不足之处:首先,它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涉他性的问题。

主体的涉他性是指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制定者范围以外的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的行为。

公司章程除了约束章程制定者和表决者,还约束没有参加章程制定和表决的股东以及后续加入的股东。

在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按照契约说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其约束,法理上存在冲突。

其次,契约说不能准确说明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中有任意记载事项和强制记载事项。

对于强制记载事项不管股东是否愿意,公司法都要求必须记载,这些规制与契约说是相悖的。

如果公司章程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不能修改或者排除的强制性规制就没有生存空间。

在这里举一个例子,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聘期五年的公司律师没有和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同时提出提前结束聘期,是否会得到支持,进一步地,如果这个公司章程还为该律师设定了相关义务,在没有聘用合约的情况下,该律师是否应该遵守?我觉得由于律师不是公司的成员,所以,当他提出提前解聘的话,公司肯定不能根据章程提起起诉的。

如果这个章程还为该律师设定了相关的义务,在没有聘用合约的情况下,该律师是否应该遵守,就的看是属于什么样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律师的义务应当仅限于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所以可以预见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时在起草章程时,律师当然会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不会对律师规定什么特定的义务;第二,即使没有规定义务,该律师也受到一般义务的制约,否则会被以行为失当而起诉;第三,即使规定了义务,律师如果已经选择了提前解聘,则有关义务也对其没有意义。

总之,我想说的是,在没有出现极端的情况下,双方会将章程视为“契约”来执行,问题是,当出现争议时,法院不会讲章程视为公司与律师间的契约。

即使有人吃亏,也是被认为应该的。

2、而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则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这一社团法人的自治规则。

,认为公司章程是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是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的规定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自治法。

有些学者认为自治法说同样也存在着缺陷。

第一,自治法说对“公司自治”的作用有限,公司章程不能完全实现自治,必须有适当的法律规制,亦即公司自治应当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治,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前提下的公司自治,并且存在与公司法界分的难题。

第二,根据自治法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这种社团法人的自律性规范,其生效时间应该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时即公司注册登记之时,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没有法律效力,这样就会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调整的结果。

第三,自治法说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的定性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在特性相矛盾。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就认为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将股东不足额缴纳出资定为违约责任。

3、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自治法,也不是契约,而是带有宪章性质的法律文件。

因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和公司从事商事活动的行动纲领,它规定了公司最为基本的运行规则,所以,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章,公司内部其他文件都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得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

公司章程在实践中也常被称为公司的“宪法”。

4、还有一种权利法定说,权利法定说被新西兰和加拿大公司法理论确认。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完全是法定的,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他的效力仅及于公司内部事务,其本质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分配体系。

每一特定身份的人都被法律赋予特定的权利和特定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强化和修改,但是很少被公司章程及其附属文件删除。

在权利救济方面,法律提供一系列的程序救济,股东据此获得法定救济的清单。

1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章程中权利义务都是根据不同身份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在制定公司章程中意思自治的体现,这与契约说所认同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司章程性质的思考我认为公司法既是全体股东和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又是社团法人及成员之间的自治规则。

首先,章程一经批准,其效力就给予公司及公司的所有成员,他它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的公司股东,成员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即公司章程的效力并不局限于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和发起人,这与契约说在性质上有明显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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