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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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突发的、意外的或者非正常的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矿山、能源等各个领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往往没有提前的预警和准备措施。

2. 意外性:安全生产事故是意外事件的结果,通常是由于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

3. 非正常性: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过程中的非正常状态,违反了正常的生产规程和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对于企业、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企业来说,安全生产事故会导致财产损失、生产停滞、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

对社会来说,安全生产事故会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

对个人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生命丧失等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是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四种认定标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

如果在具体的生产过程当中存在着安全事故,那么相关的单位负责人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比如说如果是造成了较大的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重大事故的话,承担的责任要更加重。

1。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 -回复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 -回复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 -回复以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不幸事件。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伤亡标准人员伤亡是安全生产事故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一起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即可被认定为重大事故。

而对于一般事故,通常是指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轻伤。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特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标准会有所提高。

二、财产损失标准除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是安全生产事故界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一起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重大事故。

而对于一般事故,通常是指一起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环境破坏标准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于环境破坏的界定也越来越重要。

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破坏的标准包括土壤、水体和大气等多个方面。

例如,一起事故导致土壤污染面积超过10亩,水体污染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大气污染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即可被认定为重大事故。

四、违法违规行为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还需要考虑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与否。

如果事故发生的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将会加重事故责任和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而逐步调整。

此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可能存在特殊的安全生产事故界定标准。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界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与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也应加强对事故界定标准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所确定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文件.doc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文件.doc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 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地点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或相关设施。

这里包括工厂、矿井、建筑工地等。

事故发生地点的界定有助于确定责任主体和追究责任。

2. 事故原因: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事故原因引起的,事故原因可以是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人为原因等。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必须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过程,以便查明责任。

3. 伤亡和损失:安全生产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环境污染。

人员伤亡可以是工作人员、公众或过路人。

财产损失包括设备损坏、生产停产等。

环境污染涉及水、土壤和大气等多个方面。

事故的伤亡和损失情况是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重要依据。

4.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违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

例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审批建设生产设施等行为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对事故的界定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确保界定准确。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界定事故,可以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警示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界定事故还有助于追究责任,加强事故事后处理和防范工作,从而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事件。

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因此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依据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定义、事故判断依据的要素以及不同领域应用实例等方面进行论述,全面探讨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依据。

一、事故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事故定义为“发生在生产、交通、日常活动等领域,导致人员、财产、环境受到损害的不期望的事件”。

在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事件。

因此,判断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发生,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事故判断依据的要素1. 人员伤亡:人员伤亡是判断事故发生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发生了事故,很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

人员伤亡可以包括工人、员工、乘客、观众、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的伤亡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事故的严重程度。

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也是判断事故发生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事故往往会造成财产的损毁或损失,如设备设施的损坏、车辆的毁坏、房屋的倒塌、农作物的损失等等。

财产损失的程度通常与事故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

3. 环境破坏:环境破坏也是判断事故发生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事故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如土壤、水源的污染,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等。

环境破坏程度的大小也可以反映事故的严重程度。

4. 各种类型的事故: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可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来判断事故是否发生。

如在工业领域,可能发生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在交通运输领域,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航空事故等;在建筑领域,可能发生坍塌、倒塌事故等。

三、不同领域应用实例1. 工业领域:在工业领域,常见的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包括是否有人员伤亡、爆炸的强度和范围、是否有毒气泄漏、是否有火灾发生、是否有设备损坏等。

当有人员伤亡、爆炸温度高、范围广、毒气泄漏严重、火势蔓延或设备严重损坏时,可判断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标准

附件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注: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二指挥部成员及专家通讯录指挥部、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指挥部成员及专家通讯录(专家组成员通讯录)附件三上虞市大型搜救装备、设备明细1、市公安局(消防大队)(1)破拆设施:机动链锯、无齿锯、液压两用钳、液压撑杆、机动液压泵、液压启门器、铁铤、等离子切割机;(2)高空抢险设施:登高车、救生软梯、缓降器、救生气垫;(3)堵漏设施:内封式堵漏袋、外封式堵漏袋、捆绑式堵漏袋、金属堵漏袋、木制堵漏袋;(4)地下抢险设施:排烟机、热视仪、生命探测仪;(5)洗消设施:单人洗消帐篷、移动式高压洗消泵、强酸、碱洗消剂;(6)照明设施:移动式升降照明灯、强光照明灯;(7)通讯设备:车载台、佩戴式收送话器、消防手持电台;(8)救生设施:空气呼吸器、逃生面罩、多功能担架、救生绳索、躯体肢体固定气囊;(9)侦检设施:有毒气体探测仪;(10)灭火装备:采用各类消防车、消防泵、手抬泵、浮艇泵、脉冲水枪、业余消防队等灭火设施。

2、市环保局应急监测车车载设施: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监测苯、二硫化碳、四氢呋喃等有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测挥发性有机气体总量);手持式气体监测仪(2台),测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甲醛测定仪(专测甲醛);HCI分析仪(专测氯化氢);HB r分析仪(专测溴化氢);CI2监测仪(专测氯气);智能毒气检测仪(测氰化氢、联氨、光气等);数字风速仪;应急监测箱(配置甲醚、乙炔、汽油等物质气体监测管);防化服(2套带呼吸器、6套便携式)、应急灯;便携式水质实验室(测铜、锰、氯、氨、氮等水质);便携式pH计(专测水质pH);便携式溶解氧仪(专测水质溶解氧);笔记本电脑(数据处理和污染物查询)。

负责掌控有毒水质实验室、有害气体的中和、分解等化学物资储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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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据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全面地讲,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二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

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难说这是生产安全事故。

再次,必须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事故更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必须理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如果属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属于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所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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