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对于不同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轻微事故罚款金额较低,而特别严重事故罚款金额较高。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将根据其责任程度和行为情节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再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罚款处罚三个环节。
在事故调查阶段,需要对事故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和罚款标准。
责任认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确定罚款金额。
最后,进行罚款处罚,企业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对事故进行整改,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最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的制度。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划分事故责任的主次责任。
一般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 追究责任的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追究责任的依据,并明确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标准。
3.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两种方式。
行政追责一般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审查和侦查。
4.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刑事处罚等。
5. 违规行为的记录和通报: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记录其违规行为,形成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及时通报社会公众。
6. 救援和赔偿:对因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及时组织救援,并依法进行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追究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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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1、如何认定是否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1、新《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怎样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专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属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怎么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什么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百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度;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工伤赔偿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在网上查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办法》,《安全生产法是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面的法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职工的待遇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二)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人员,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待岗3个月。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年度内第三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凡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西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四)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察部门挂停止作业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七)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短期内不能整改但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或制定措施在现场不认真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施工单位党政正职分别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待岗1年;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同一单位年度内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超过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第二次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超过6人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和追究方式,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方式等。
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包括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等。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罚和约束。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责任的有效追究和执行。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加强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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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1.批准2.修改记录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术语4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
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5员工违规行为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5.1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5.2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5.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5.4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5.5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5.6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5.7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5.8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5.9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5.10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5.11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
6部门失职行为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
6.1安全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1.1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6.1.2未按规定监督检查依法持证上岗和按期初(复)训的;6.1.3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新进、转、换岗位人员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的;6.1.4未按规定对查出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缺陷,或缺失等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或者报告的;6.1.5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出具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或者报告的;6.1.6未按监管平台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的,或者未在监管平台“隐患排查及现场记录”、“工作提示与通知”栏上登录、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6.1.7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签约单位危险源识别数据信息库的,或者未针对危险源,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现场处置方案的。
6.2设备设施管理职能失职行为6.2.1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含消防、职业防护、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等)运行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或者操作规程中未明确安全使用警示条款的;6.2.2未在危险、有毒有害性场所、设备设施(装置)现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现场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应急物资的;6.2.3未对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在役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定并保存相关资料的;6.2.4未定期开展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含职业卫生、环保、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维护保养的,或者安全装置存在缺失、缺损、失效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挂牌警示,或报告的;6.2.5未建立移动电器、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防护用具等安全检测维护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对上述设施、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的;6.2.6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装接流水作业线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和移动固定用电设备的,或者未采取电器短路、超载、漏接地保护措施的;6.2.7未在切断电源、采取安全措施,挂牌后进行设施设备调整、检修、清扫作业的;6.2.8未按规定将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验检测检定、维护保养信息登录在监管平台实施管理的;6.2.9未按规定按期完成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任务的,或者不报告整改情况的。
6.3设计工艺管理职能部门6.3.1未按规定提请办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或者未在建筑物内部装修前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者未在有关设计、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文件中明确提出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性评价要求的;6.3.2未按规定在冲、剪、压等危险性作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中明确作业安全具体防护措施的,或者安全操作警示条款的;6.3.3未按规定在尘毒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岗位)设计和工艺文件中明确提出具体除尘毒、防燃爆技术措施方案,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6.4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4.1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账户、实施相关安全工作、信息管理的;6.4.2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领用、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实施安全管理的,或者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现场明确标识危险化学品MSDS信息和采取具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的;6.4.3未按规定将本单位道路机动车、驾驶员、投保理赔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考核的;6.4.4未按规定安排应依法持证上岗人员上岗前持证培训的,或者领导干部上岗后三个月内仍未持有效合格证上岗的;6.4.5未按规定提供、管理和培训、指导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劳防用品的;6.4.6未按规定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者工种的;6.4.7未按规定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6.4.8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承租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把好进场关,开展进场施工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的。
7责任划分原则7.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行“谁投资、谁任用、谁主管、谁登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单位法人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其他分管领域负责人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分管安全领域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7.2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确认并划分事故责任: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教育、依法持证人员持证管理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监管平台管理情况;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和处罚赔偿规定情况。
具体划分如下:7.2.1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持证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本管理规定8.3处罚赔偿标准的基数额进行处罚赔偿,或者作出解聘处理决定。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做承担5%处罚赔偿标准的处理;7.2.2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但没有相应员工安全培训记录,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30%、50%、1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3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但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限产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5%、2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4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记录;有相应带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0%、20%、15%的处罚赔偿处理;7.2.5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0%、40%、20%、20%的处罚赔偿处理;7.2.6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培训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者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或者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